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教务部 发布时间:2007-03-16 01:32: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规定期限内来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有关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体检标准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退回原地,情节恶劣者,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 凡体检复查不合格的新生暂不予注册。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短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校医院签署意见,报学院招生办公室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可以在下一年六月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提出入学申请,并提交医院开具的健康检查及诊断证明,由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取得学籍者,由学校发给学生证。学生遗失学生证应向所在系办公室报告遗失原因,并提交补办学生证申请,由系办公室统一报送教务部。由教务部统一登报声明作废(登报费用由学生支付),并按规定补发学生证。若补发后

找到原学生证应主动交回教务部处理。

学生证只作在校学生本人身份证明之用,持证人不得私自涂改,不得转借他人,不得弄虚作假和一人持多证;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七条 学生必须在每学年按学校规定准时交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每学期开学前两天为学生注册时间。学生必须按时持学生证到系办公室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旷课1天按5学时计,下同)。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系办公室对未准时回校注册的学生,要分别按病、事假或旷课记载,于每学期开学的第一天向教务部报告学生到校注册情况。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各专业设置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学生应当按照专业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规定的年限和学分要求,完成必修和选修课程的修读。 必修课 是指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它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有关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所确定的课程。原则上分为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

选修课 原则上分为专业选修课和和公共选修课。

专业选修课 是指为了加深和拓宽专业知识学习,以及进一步加强专业技能的课程。该类课程在规定范围内由学生选修。

公共选修课 是指由学生自主选择修读的课程。它是为扩大学生知识面,加强素质教育而开设的课程。学生可在全校范围或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选修有关课程。

学生应当积极参加各种专题讲座,学术讨论等,以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学术水平。

第九条 课程的学分数是根据每门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授课时数及课外复习时间的多少确定。为了便于统一掌握计算学分,我校采用以学期为计算单位(每学期授课按18周计),原则上每周授课1学时,授足18学时计1个学分(实验课36学时计1个学分)。一般课程学分的计算方法:用课程的授课总时数除以18(实验课总时数除以36),即:

理论课学分= 授课总时数 实验课学分= 授课总时数 18 36

第十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基础上的绩点制。绩点制是根据绩点计算学生学习质量的一种制度。

学分绩点数和平均学分绩点数,是衡量学生学习量和质的重要依据,是决定学生能否毕业、取得学士学位、修读辅修专业、双专业、转专业的条件,也是评定优秀学生、优秀毕业生、奖学金等的条件之一。

为便于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和对外交流,对百分制与绩点的对应关系作如下规定:

(A)90—100分 折合4.0—5.0绩点(优秀折合4.5绩点) (B)80—89分 折合3.0—3.9绩点(良好折合3.5绩点) (C)70—79分 折合2.0—2.9绩点(中等折合2.5绩点) (D)60—69分 折合1.0—1.9绩点(及格折合1.5绩点) (E)59分以下的绩点为0(不及格的绩点为0)。

课程成绩总评不及格,可以重修。重修课程按实得的分数登记入册。重修成绩达60分或以上者,取得规定的学分,但原始成绩仍如实记录在档案中。重修课程绩点计算如下:成绩达60分或以上,低于75分(不含75分),其绩点折合为1.0;高于75分(含75分),低于90分(不含90分),其绩点折合为2.0;高于90分(含90分),其绩点折合为3.0。

课程学分绩点数的计算是将课程的成绩按上述规定折合为绩点数,然后将该课程的学分乘以该绩点数,即得出课程的学分绩点数。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数等于该课程的学分乘以课程所得的绩点。其计算公式: 一门课程学分绩点数=课程的学分×课程的绩点

每学期平均学分绩点数等于该学期各门课程学分数分别乘以各门课程绩点数求和除以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修业期满的平均学分绩点数等于在学期间所修读的各门课程的学分数分别乘以各门课程的绩点数求和除以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每学期结束及学生修业期满都应计算学生学习的平均学分绩点数。

第十一条 按教学计划开设的课程,应当进行考试或考核。跨学期的课程,每学期作一门课程计算,均应进行考试或考核。期末考试原则上安排在学期末最后两周进行。考试成绩(除社会调查、社会实践、生产实习、毕业实习、学年论文、毕业论文和科研成绩可以用5级记分并加评语外)一律用百分制记分。课程总评成绩及格者,才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试成绩及所得学分载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课程成绩的评定,一般按学期末(课程)考试的成绩占总成绩的60%,平时成绩占40%(平时成绩含测验、作业、实验报告、临床实践性考核和课堂纪律、考勤等)计算;平时作业量较多或实践环节占比重较大的,期末考试和平时成绩可按各占50%计算;单独开设的实验课,按平时成绩占60%,期末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40%计算。

第十三条 交换生所修课程、学时和学分,由教务部与学生所在系共同商定。 第十四条 体育课的成绩要以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体育成绩按学期登记入册。

对身患疾病或由于生理原因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经校医院证明,体育教学中心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参加保健体育课学习,不能免修。

第十五条 学生未获学校批准免修(免听课),一门课程旷课、请假的课时数累计达到或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总学时三分之一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该门课程应当重修。学生平时欠交作业(包括习题和实验报告)、缺做实验的次数达到或超过总次数的三分之一,或作业、实验报告、临床实习等不及格者,应当补做、重做,成绩合格后,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

学生应当独立完成课程作业和实验报告,如发现抄袭别人的作业和实验报告等情况,应作出深刻检查,并要重做。情节严重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重修该门课程。

任课老师和各系有关领导应在课程考试前,认真做好学生考试资格的审查工作。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参加考试,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须事先向系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不能考试的要附上学校指定医院证明),经主管教学领导批准后可以缓考。未经主管教学领导批准而缺考的学生,作旷考论,成绩以”旷考零分”记。经学生本人申请,院、系批准,旷考的课程可以重修,但只能重修一次。缓考课程的考试原则上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考试,应当遵守考场纪律。对扰乱考场秩序的行为,监考老师有权劝阻;对不听从劝阻者,监考老师有权责令违纪者离开考场,取消其考试资格。被取消考试资格和考试作弊的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对取消考试资格或考试作弊者(开除学籍者除外),经教育后确有真诚悔改、进步明显的学生,经本人申请,系批准,可以给予一次重修

第十八条 未通过必修课程及专业选修课程考试者,原则上应重修。每门课程的重修不得超过二次(旷考、考试作弊者除外)。

第十九条 课程成绩的评定,由任课教师负责按平时成绩、期考成绩和总评成绩分别登记并签名,于该课程考试结束后一周内连同试卷送交给学生所在的系办公室(因故不能依时送交者,需经系主任批准)。并由学生所在的系办公室负责将课程总评成绩通知学生。

第二十条 课程总评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如任课教师发现错漏应当更改的,评定成绩的教师应当填写”教师更改成绩申请表”,向系主任申述更改理由,经研究同意,复查小组审定后,由开课单位以书面通知学生所在系办公室更改结果,学生所在系办公室将更改成绩的通知和学生的成绩表一起保存。

学生如确有正当理由要求查卷的,应向系办公室提出查卷申请,由办公室负责向任课教师查核。

擅自更改原评定成绩者,学生按考试作弊处理,教师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学籍管理中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⑴ 凡跨学期的课程,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

⑵ 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按一门课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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