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⑶ 单独开设的实验课,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

⑷ 毕业论文、毕业实习、学年论文、毕业设计、社会调查,均可按一门课程计;

⑸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本人(单独或第一作者)在本学科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经系主任批准可作为毕业论文; ⑹ 军事教育课按一门课程计;大学英语实行分级教学,每一级按一门课程计。

第四章 课程选修与免修

第二十二条 学生原则上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进程修习课程。对连贯性较强的课程,应先修读先行课程,再修读后续课程,凡有实验的课程(不含单独开出的实验课),应同时修读理论课和实验课两部分。

第二十三条 每学期第12周以前各系必须安排好下一学期的授课时间表并报送教务部,教务部于第13-16周完成并公布下一学期的授课时间表、公共选修课(素质教育选修课)一览表等。向学生公布的授课时间表,其内容应包括课程名称、任课老师姓名、职称、选课要求、能接纳选修人数、上课的时间地点等。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开设的公共选修(素质教育选修)课程,应提供该门课程的内容简介,并注明选修该门课程的条件和要求。教务部应于学期结束前1周,按课程将下学期选修学生人数分别书面通知开课院、系和任课教师,以便组织教学和考核。

公共选修课的选课办法可参照《中山大学南方学院素质教育课程网上选课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导师指导下跨系选课,经双方系主任批准后,选课有效。凡经批准选修的课程,一般不得退选。有特殊原因确需退选、改选的,应在开学初两周内向所在的系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并经系主任审批(选外系课,须经开课系主任审批同意),办妥手续后,由学生所在的系办公室负责,将退选、改选、补选的情况送开课系、任课老师、教务部各一份。

第二十六条 学生选课,一经审批后,应按时上课,参加实验,完成作业,并参加考试,否则作旷课或旷考论处。不办选课手续或未经批准者,一律不安排实验、实习,不予考试。

第二十七条 自学能力较强,学习成绩优秀的三、四年级学生,经本人申请,任课老师同意,主管教学的负责人批准,可不参加非基础课或非主干课的课堂听课,但要参加该课程的实验、实习,按时交作业,参加测验和考试。

第二十八条 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特别是重点培养的优秀本科生,在导师指导下,经系主管教学的系主任批准,可提前选修高年级课程。提前选修的课程若总评成绩不及格,允许申请放弃。若提前完成规定学分制者,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免修制度。学生在转学、转专业、修读辅修专业、双专业时,如已修读合格的课程,其内容、学分数符合将要修读课程的教学大纲要求,可以申请免修;学生经过自学的课程,可申请免修考试,应在课程开出的上一学期第10周前向系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写明自学情况,阅读的参考书及作业等),由开课系主任审批。

免修考试须在该课程开课前一学期的第18周内进行。考试成绩达75分以上者准予免修理论部分内容,该成绩作为免修部分的成绩。实验、实习部分内容不能免修,须按规定随班参加实践和考核。

第五章 主、辅修和双专业

第三十条 辅修专业是主修专业之外附加选修的专业。选读辅修专业的学生须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修读有关课程。辅修专业学分不低于30学分(主辅修专业所修相同课程,其学分不再重复计入辅修专业学分)。

双专业是指兼修本专业以外的任何一个专业,修满两个专业要求的学分数,可以取得两个专业的毕业资格。第二专业学分不低于50学分。

第三十一条 学生第一学年所修读的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数在2.0及以上者,可以在第三学期申请修读辅修专业。

在校三年级学生第一、二学年所修读的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的平均学分绩点数在2。8及以上者,可以在第五学期申请修读第二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双专业,由学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系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经系主任同意,送开设专业的系主任批准,报教务部审核,呈主管教学院长审批。

每学年第一学期第5周前各院系报送辅修专业、双专业开课计划。 每学年第一学期第8周办理申请手续,第10周完成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 辅修专业课程考试不及格,不影响主修专业毕业和学位。未能修满辅修专业学分者,其辅修所取得的学分,可作为主修专业的选修课的学分。辅修专业的学籍管理和辅修专业资格等有关项目的审查工作由开设辅修专业的系负责。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取得规定的学分后,毕业时发给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和辅修专业证书。未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的学生,不发辅修专业证书。 修读双专业者,在取得第一专业的毕业资格,且第二专业也修完应修的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并取得规定学分,才获得第二专业毕业资格。第二专业毕业资格审查情况由该专业的院、系报给教务部审核,呈主管院长审批。 修读双专业的学生其第二专业的学籍管理由开设第二专业的系负责。 双专业毕业生,可获得相应的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选读辅修、双专业的学生,要按规定按时缴费。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缴费者,应以书面报告说明原因,情况属实经批准,允许其延迟两周交费。逾期不交者,作自动放弃修读资格处理。

修读辅修的学生,原则上在主修专业规定学制内修完,修读课程按学分交费。 修读双专业的学生,在主修专业规定学制内修读的第二专业课程按学分交费,在延长年限(原则上一年)修读的课程按第二个专业学费按学期或学年缴费。 学校有权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学分收费标准。

第三十五条 凡被批准修读辅修专业、双专业者,若辅修专业、第二专业的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的上课时间冲突,经学生所在系办公室征得开设专业所在系主任和任课老师同意,允许免听相冲突的课程,但应完成该课程的作业和实验,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如果主修专业课程与辅修专业、第二专业课程的考试时间有冲突,由两个有关的系办公室协商安排,若安排确有困难,辅修专业、第

二专业课程的考试时间推至下一学期开学第一周内进行。

若继续修读辅修专业、第二专业有困难者,可申请放弃并按下列申请程序办理:由学生本人申请,经学生所在系领导和开设辅修专业、第二专业的系主任批准,送教务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开设辅修专业的系,应当于学生的毕业学期初,将学生辅修专业的学业情况报送学生所在的系办公室,由学生所在的系办公室汇总报教务部。学生所在的系办公室负责将辅修专业课程成绩记入学籍册。

第三十七条 在第一专业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其教学内容、教学要求和第二专业的课程内容相同时,在修读第二专业时可申请免修。双专业申请免修课程的学分不得超过专业计划总学分的五分之一。

第三十八条 为鼓励学生跨学科、跨门类学习,学校采取辅修专业的教学计划与第二专业、第二学位的教学计划相衔接的方式;学生在学习副修专业的基础上可按规定继续申请修读双专业。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校或专业完成学业。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转学:

⑴ 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⑵ 学校认为学生就读原专业或原校,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学习者; ⑶ 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它高等学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学校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调整部分专业,并允许符合条件的学生转入该专业。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⑴ 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⑵ 由外校转入者;

⑶ 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者; ⑷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插班生;

⑸ 应作试读或退学处理者;

⑹ 已转过一次专业者(含批准攻读双专业者); ⑺ 无正当理由者。

第四十一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⑴ 学生申请转专业,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学生所在系领导同意,送教务部审核,并交转入系审查及组织考核、面试后提出意见,由教务部报主管教学院长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有关系办公室,由系通知学生办理有关手续。

(2) 本省高校的学生要求转入我校,必须经转出学校推荐,我校严格审核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3)我校学生要求转到本省其他学校学习,由学生向所在系提交书面申请,经系主任审查同意后,送教务部审核并呈主管教学院长审批,并由教务部与拟转入学校联系,报省教育厅审批。在接到省教育厅同意转学通知后,学生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4)外省学生要求转入我校学习,须由转出学校将学生的转学材料寄给我校教务部,经过严格审核,呈主管教学院长审批同意后,报省教育厅批准。待接到省教育厅同意转学通知后,学生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我校学生要求转到外省高校学习,学生本人应向系提交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因病转学要有医生证明),经系主任审查同意,送教务部审核,并呈主管教学院长审批同意后。由教务部发函与拟转入学校联系,报省教育厅批准。 (5) 办理校际间转学审批手续必须具备下列材料:学生转学申请报告及有关证明(因病转学要有医生证明),省一级新生录取审批表,入学以来的学习成绩单,近期的体检表,操行评定意见书,学校一级的审批意见,省教育部门的审批意见。 (6)校内转专业的手续,详见《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生转专业暂行实施办法》。 (7) 本省跨校和跨省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年的6月或12月份办理完毕。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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