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之退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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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建筑退界

第3.2.1条 沿用地红线和沿规划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以及市政线路(管线)等红线或保护带的建筑物,除退让界外现状建筑物距离满足第3.1.2~3.1.7条规定外,退界距离应同时满足第3.2.2~3.2.5条的规定。

第3.2.2条 若拟建建筑对界外空地(规划为住宅、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疗养院、教学楼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有日照影响,其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在界外的影响距离(用地界至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范围的边缘线)不应大于10.0米。

第3.2.3条 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3.2.3及下列规定控制:

1.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根据其性质核定,最小后退距离为15.0米;

2.地下建(构)筑物外墙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小于3.0米;

3.高层建筑裙房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按多层非居住建筑的后退规定执行; 4.中高层住宅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按高层居住建筑的后退规定执行。 表3.2.3 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的最小距离 建筑类型 建筑朝向 建筑高度的倍数 0.5(中心城三环路内) 多、低层长边 0.6(中心城三环路外) 居住建筑、第3.1.2多、低层山墙 条涉及的文教卫生α≤30° 建筑 高层主要朝向 30°<α≤60° 高层次要朝向 多层长边 非居住建筑 高层主要朝向 30°<α≤60° 0.16 多层山墙 0.2 0.5 无倍数控制 α≤30° 0.2 13.0 0.24 9.0 6.0 4.0 0.3 13.0 无倍数控制 4.0 6.0 最小距离(米)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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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次要朝向 低层辅助用房

注:1.α为高层建筑主要朝向与用地红线间的夹角;

长边、山墙 0.125 0.5 9.0 2.0 2.建筑高度超过80.0米的建筑工程,按80.0米高度计算建筑退距。

第3.2.4条 各类建筑临规划绿地布置时,其后退规划绿地的距离应满足以下规定: 1.纯住宅后退规划带状绿地不小于3.0米,且满足第3.2.5条的规定; 2.其他建筑后退规划带状绿地不小于5.0米,且满足第3.2.5条的规定;

3.在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地内规划新增块状绿地,当规划块状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时,建筑后退该规划块状绿地不小于5.0米,后退其它的规划块状绿地按第3.2.3条的规定执行;

4.后退规划作为避灾场所的绿地,其退规划绿地的距离按用地界进行控制。 第3.2.5条 各类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3.2.5及下列规定控制: 表3.2.5 各类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

道路宽度 道路红线宽度<30.0米 建筑类型 多、低层建筑 专业市场、大型公共建筑 高层建筑(含裙房) 5.0米 12.0米 10.0米 8.0米 12.0米 8.0米 道路红线宽度≥30.0米 注:1.本表中的专业市场特指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用地性质为市场用地(C26)上修建的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综合市场等;

2.本表中的大型公共建筑特指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用地性质为(C3*)上修建的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各类建设项目,如:影剧院、艺术中心、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等;

3.建筑后退道路中心线的距离必须符合后退用地红线的相应规定,当道路对面的用地性质为规划绿地、河道等时,只须满足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要求;

4.当道路对面建筑为高层建筑时,在退让道路对面建筑距离满足本规定第3.1.2~3.1.7条间距规定的基础上,只须满足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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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筑后退规划道路切角红线的距离按较宽规划道路退线距离要求控制;

6.建筑后退规划的绿线、蓝线、紫线、黑线、黄线等色线的距离还须符合相关规定。 7.建筑退离规划桥梁和现状桥梁时宜适当加大退距。

1.地下建(构)筑物(包括汽车坡道)外墙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5.0米,地下室机动车进出口坡道起坡点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7.5米;

2.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后退距离根据其性质核定,其最小后退距离为25.0米; 3.雨蓬(含有柱雨蓬)、檐口、踏步、阳台等可在后退距离内出挑,出挑外缘至道路红线或绿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规定后退距离的0.5倍。

第3.2.6条 在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地内规划新增市政道路时,建筑后退用地红线以其土地权属边界为基准进行控制,且满足最小后退道路红线或绿线的要求。当规划道路两侧为同一权属单位用地时,规划道路两侧的新建建筑在满足本规定第3.1.2~3.1.7条规定的基础上,可只须满足后退道路红线或绿线的要求。

第3.2.7条 各类建筑后退不临规划道路的市政线路(管线)及河道等保护带的距离应满足表3.2.7规定:

表3.2.7 各类建筑后退不临规划道路的市政线路

(管线)及河道等保护带的距离

建筑类型 后退距离 后退距离 3.0米 纯多、低住宅 多层非居住建筑;纯中高层、高层住宅;多层商住楼 5.0米 高层非居住建筑;中、高层商住楼;高层商住楼;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 8.0米 其它 且满足第3.1.2~3.1.7条有关间距的规定 第3.2.8条 除门卫用房外,低层辅助用房不应临规划道路设置。建筑高度不大于3.0米的车库、垃圾房、市政设施用房可临围墙设置。门卫用房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2.0米,其它类型低层辅助用房按表3.2.3的规定执行。

当建设用地四面临路时,设置围墙的,低层辅助用房可临围墙设置,并结合围墙设计美化处理;规定不设置围墙的,应纳入主体建筑设置。

第3.2.9条 当相邻不同性质地块为同一权属单位用地且不得进行拼建时,相邻地块内建筑在退让建筑距离满足本规定第3.1.2~3.1.7条规定的基础上,退让共有的用地红线只须满足退让用地红线的最低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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