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字楼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写字楼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本协议当事人

甲方:z市z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购房人) 甲乙双方依据法律、法规以及乙方与z市南城区华凯豪庭开发建造有限所属华凯·活力中心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 )内的有关物业管理服务的约定,双方在自愿、平等、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时间是指:自接到z市华凯豪庭开发建造有限公司所属华凯·活力中心〈〈入伙通知书〉〉之日(以发出通知书的邮件邮戳及通知书存根业主签名为准)起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并确定物业管理服务公司时止。 第二条 乙方所购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z市华凯豪庭之华凯·活力中心 乙方所购房屋位置:z市华凯豪庭之华凯·活力中心 栋 号

建筑面积: ㎡;套内面积: ㎡ 第三条 甲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对本协议履行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第四条 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护、养护和管理

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第五条 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落水管、公共供电线路、公共照明、消防设施、电梯、绿地、道路、沟、井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六条园艺及环境卫生

一、大楼周边及楼内共用绿化带、配套装饰、园林区的管理保养; 二、公共环境的清洁卫生、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生活垃圾清运。 第七条安全及消防

一、配合、协助公安部门进行安全监控和巡视,维护本物业区域的公共秩序(按国家、广东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做好消防宣传工作,加强消防培训及演练,做好消防安全的防范工作。 第八条 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对本物业区域内的交通状况进和预测和安排,确保本物业区域内车辆停放有序、交通顺畅(按国家、广东省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档案资料

一、本物业的房屋竣工、设施设备及接管验收档案、图纸、资料的管理; 二、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的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十条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按建设部、广东省、http://www.fdcew.com/z市相关法律法规和z市z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制定的华凯豪庭之华凯·活力中心有关装修管理规定对本物业的装修进行管理服务。 第十一条 其他管理服务事项

一、对业主委托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有偿维修、养护; 二、向业主和其他物业使用人提供积各类特约有偿服务; 三、根据本物业内的情况和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有偿商务服务; 四、法律政策及协议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协议期限

前期物业管理自 年 月 日起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并确定物业管理公司时止。 第三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保安、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

二、在本物业设立管理机构,对本物业进行专业化物业管理; 三、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物业管理制度; 四、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管理档案资料;

五、制止违反本协议、《业主公约》和华凯豪庭之华凯·活力中心物业管理制度的行为;对乙方违规行为依据协议收取违约金;

六、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七、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费用及其它费用; 八、编制物业管理服务计划及财务年度计划;

九、每6个月向乙方在华凯豪庭之华凯·活力中心宣传栏中或显眼处公布物业管理费用帐目;

十、自本协议终止时间5日内,与业主委员会选聘的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办理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移交手续,物业管理移交手续须经业主委员会确认。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一、监督甲方的物业管理行为,就物业管理服务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合理性意见和建议;

二、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三、遵守《业主公约》、本协议及华凯豪庭之华凯·活力中心的其它管理规定;

四、装饰装修时,必须办理装修许可手续,并遵守z市z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制定的华凯豪庭之华凯·活力中心管理处房屋装饰装修方面的管理规定; 五、依据本协议向甲方交纳物业管理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六、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七、支持并协助甲方依法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和经营活动;

八、乙方对所属物业出租时,必须携同承租人到管理处登记备案,并须明确界定承租人租用期间的管理服务费、水、电费等应缴费用的承担方以及交纳方式; 九、转让物业时,事先通知甲方,告知受让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 十、转让物业必须交清转让前的物业管理费及代收缴费用;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义务。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参照《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服务考评标准》、《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z市有关规定及本协议的有关条款http://www.fdcew.com/。(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及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

一、本物业管理服务费3.5元/平方米·月,商铺按 4 元/平方米·月(包括:公共秩序维护、公共区域保洁、公共绿化养护、公共区域水电、照明费用、大厦日常管理、电梯日常运作费用、房屋的共用部位设备设施及大厦共用部份设施设备小修等);

二、车位的管理服务费按:1、已购买固定车位50元/月;2、未购买车位按A:地面300元/月·个,B:地下400元/月·个收取租金;

三、入伙时甲方按建筑面积预收三个月管理费作为周转储备金,三个月后按月收取,收楼后的空置单元管理费用按全额收取。

四、收水电费周转储备金(按建筑面积收取),细则如下: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单位金额(元) 预收水电费周转储备金100-199㎡1500 200-299㎡2500 300-399㎡3500 400-799㎡5000 800-1999㎡10000 2000以上㎡18000

注:此周转金使用于管理公司每月要提前向供水、供电公司替业主/租户代缴费用的周转流动资金,三年后无息退还,不属于物业直接收费,如业主/租户迁移本大厦,此费用可凭收据无息退还。

五、费用交纳时间:每月5日前交纳;管理服务费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计收费用,具体收费办法如下:

联系客服:779662525#qq.com(#替换为@) 苏ICP备20003344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