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黑龙江省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文件精神和相关法律行规,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有序发展,制定本标准。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标准所称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许可,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的校外培训教育机构。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 不包括仅通过互联网等非线下方式提供培训服务的机构、民办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为儿童及学生提供其他服务但无文化教育教学培训内容的机构。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 第二条【设立基本条件】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坚持教育的公益性。此外还应当具备下列设立条件: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 (一)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二)具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举办者。 (三) 具有党团组织设立及开展活动的实施方案。 (四) 具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五) 具有科学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六) 具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长(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七) 具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八) 具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九) 具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生活与安全保障设施设备。 (十) 具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对应的课程(培训)实施方案及教材。 (十一)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举办者条件】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可以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与个人。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公职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组织国家认可的教育考试、任职考试等考试机构及在职人员不得举办与其所实施的考试相关的培训机构。应具备相应条件: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 (一)社会组织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2.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 3.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品性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 (二)个人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2.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3.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对于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个人联合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联合办学者出资计入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应当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相应比例。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癩。 第四条【党建工作】申请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同步谋划党的建设、同步设置党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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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开展党的工作。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党建工作归属地化管理,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包括党的组织关系在其它单位的兼职人员)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党员不足三名的,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等方式建立党组织。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齐。 第五条【机构名称】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及公序良俗。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縈诘。 (一)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中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国务院或授权机关批准的除外);不得含有“幼儿园”、“学院”、“大学”等字样。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槠挞。 (二)申请设立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其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两个以上汉字组成)、学校类别(培训、补习学校或教育机构等)组成。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買闥。 (三)申请设立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其名称应当符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号)等相关规定。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表述、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组成,其名称中的行政区划、行业表述应当与其办学所在地、类别、层次相符合。渗釤呛俨匀谔鱉调硯錦鋇絨。 (四)在同一审批部门管辖范围内设立教学点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培训机构的全称并缀以“教学点”,不得缀以“分校”“校区”或简化名称。铙誅卧泻噦圣骋贶頂廡缝勵。 第六条【章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办学章程,根据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办学和管理活动。章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擁締凤袜备訊顎轮烂蔷報赢。 (一)名称、住所、举办者、法人属性。 (二)办学性质(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办学范围、办学形式及类型 (三)办学宗旨、办学规模、办学层次。 (四)党组织建设等组织管理制度。

(五)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以及举办者变更、权益转让办法。 (六)开办资金(注册资本)及资产来源、性质、管理使用原则。 (七)决策机构、监督机构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及议事规则。 (八)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及罢免程序。

(九)机构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十)章程修改程序。

(十一)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组织机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依法健全组织机构,科学开展各项决策、监督与执行职责,确保健康有序发展。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具备必要的组织机构:贓熱俣阃歲匱阊邺镓騷鯛汉。 (一)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及时建立党组织并起到决策与监督作用,确保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坛摶乡囂忏蒌鍥铃氈淚跻馱。 (二)决策机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行政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总人数为奇数。决策机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蜡變黲癟報伥铉锚鈰赘籜葦。 (三)执行机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建立以校长(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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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为主要负责人的执行机构,校长(行政负责人)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

買鲷鴯譖昙膚遙闫撷凄届嬌。 (四)监督机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建立相应的监督机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由股东代表、不担任理事会成员的出资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营利性培训机构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3。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可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应当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健全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綾镝鯛駕櫬鹕踪韦辚糴飙钪。 个人不得在同一所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监事机构中任职。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监事机构中任职。

第八条【管理制度】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制定并完善以下各项规章制度: (一)行政管理制度。 (二)教学管理制度。 (三)安全管理制度。 (四)教职工管理制度。 (五)学生管理制度。 (六)档案管理制度。

(七)资产管理、财务管理以及学杂费存取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八)招生、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 (九)场地、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十)教师培训及考核制度。 (十一)信息公开及备案制度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校长(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一)法定代表人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应当由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行政负责人)担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2.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校长(行政负责人)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聘任专职校长(行政负责人),校长(行政负责人)除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教学规律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驅踬髏彦浃绥譎饴憂锦諑琼。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2.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未列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严重失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猫虿驢绘燈鮒诛髅貺庑献鵬。 3.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5年以上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 (三)教学管理人员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锹籁饗迳琐筆襖鸥娅薔嗚訝。 (四)财务管理人员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财务人员应具有会计岗位资格证书。规模较小的培训机构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监管。構氽頑黉碩饨荠龈话骛門戲。 (五)安全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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