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试录取工作是研究生考试招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选拔质量的重要环节。为了做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复试录取工作,促进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保证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公平与公正,提高人才选拔质量,根据教育部《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2018〕5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9〕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指导思想和原则
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公平公正、宁缺毋滥”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复试考核,规范招录程序,深化信息公开,不断加强监督管理,切实严明招生纪律,确保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条 组织与管理
(一)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统筹管理,具体工作由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实施,纪委监察部门负责监督。
(二)各学院、培养单位是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的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学院须成立7人以上(含7人)的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复试录取工作的领导。负责学院行政工作的院领导担任组长,是本学院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副院长担任副组长,是本学院复试录取工作的直接责任
人;成员应包含学院党委书记、分管学生思政工作的院领导、主要学科的学术带头人和纪检委员。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单位复试方案和工作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同时指导并督察复试小组开展工作。 (三)~(八)略 第三条 复试的基本要求
(一)我校执行教育部《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A类线要求。
(二)所有专业原则上实行差额复试,复试比例一般为1:1.2至1:1.5之间,具体复试比例由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1.一志愿合格生源充足的专业,差额比例应定为1:1.2至1:1.5之间。
2.一志愿合格生源基本满足招生计划或低于招生计划的专业,可以先复试一志愿考生,复试后如有缺额,再按余下指标差额(应为1:1.2至1:1.5之间)复试调剂生,也可以直接按复试比例(应为1:1.2至1:1.5之间)同批复试一志愿和调剂考生。
3.对于招生计划数仅为1人的专业(包括扣除该专业已接收的推免生数量后计划数只剩余1人的情况),如果有2位以上一志愿合格生源,则2人参加复试;若仅有1位一志愿合格生源,可1人参加复试,也可调剂1人一并复试;若无一志愿合格生源,应调剂2人参加复试。
(三)同一专业的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执行统一的复试分数线和复试标准。
(四)遴选“少干计划”考生进入复试采取以下办法:若同一省(区)内上线考生超过国家下达我校该省(区)“少干计划”专项招生计划数,则按所有考生初试成绩的相对偏差值排序,并按照国家下达我校该省(区)“少干计划”专项招生计划数1:1确定第一轮复试名单。其中,相对偏差值=(上线考生初试总分-报考专业国家A线总分)/报考专业国家A线总分。如果相对偏差值完全相同的,则按照理工类专业优先的原则确定结果。第一轮复试若有不合格的,则由偏差值排序下一名考生参加第二轮复试,以此类推。若同一省(区)内上线考生等于或小于国家下达我校该省(区)“少干计划”专项招生计划数,则上线考生均可参加复试。 第四条 确定复试名单
(一)研究生院根据当年度上级部门下达的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和福州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数量分配办法,计算分配各学院招生计划数,经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下达给各招生学院。各学院应根据学校下达的招生数,统筹考虑学院内学位点建设情况、导师数、科研项目、生源情况等来分配本院各专业招生计划,报研究生院审查后公布。
(二)各学院应严格按照复试基本要求和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并根据分专业招生计划及差额复试比例,确定本学院分专业复试分数线和复试名单。各专业计算复试考生人数时,应将各专业招生计划数扣除该专业接收的推免生数后,再按相应的复试比例计算。我校不进行破格复试,一志愿合格生源不足的专业应积极做好调剂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