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综合证据概念的各种学说谈一谈什么是证据。
在法学领域,证据的概念还没有明确的定义,关于证据的学说可谓百家争鸣。比如“事实说”,就是把证据界定为一种用作证明的事实。而所谓“根据说”,就是把证据界定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诸如此类的还有“材料说”、“统一说”等等。
归纳起来有三种学说,一是事实说,认为证据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二是双重含义说,认为证据可以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也可以指证据的表现形式。三是统一说,认为证据是证据的内容与证据形式的统一。
从我国的诉讼立法来看,对于诉讼证据的概念,必须从证据的内容与形式两个角度加以理解。从内容方面来看,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从形式方面看.证据必须以法定的形式表现出来。二者缺一不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但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形式的不是证据;反之,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但是如果不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也不是证据。所以“统一说”较为符合这种观点,因此,我们认为:证据是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2.什么是证据的合法性?
合法性是证据的特征之一,是指证据的形式、收集的方法要符合法律的要求,证据材料转化为证据必须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
合法性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1)收集证据的合法性。这主要是指各诉讼主体在收集证据时应符合法律的要求,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
(2)证据形式的合法性。主要有两层意思:一是证据的形式应当符合法律的要求,必须以法律规定的存在形式表现出来。二是当法律规定某些事实或法律行为须用特定形式的证据来证明时,应当使用特定形式的证据。
(3)证据材料转化为诉讼证据的合法性。这是指证据材料成为证据必须经过法律规定的质证程序,未经质证,无论是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还是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都不得作为法院认定事实的根据。法院如果在裁判中使用了未经质证的证据材料,在运用证据上就违反了合法性的要求。
合法性是在客观性和关联性基础上进一步揭示证据的特征,它告诉人们,仅仅是真实的和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材料还不能成为诉讼证据,证据材料能否成为证据,还要经过合法性的检验,只有同时也具备合法性的材料,才能成为法院认定事实依据意义上的诉讼证据。明确证据具有合法性特征的意义在于,使当事人和法院在收集和运用证据的过程中始终注意合法性的要求。
3.从证据法的角度谈一谈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及其相互关系。
发现真实代表了证据制度欲达到的实体公正目标,由于实体公正的实现是以查明案件事实的真实情况为前提条件的,所以在很大程度上,实体公正可以与发现真实画等号。
证据制度程序公正方面则体现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分配举证责任、交换证据、质证,反对来自对方当事人甚至来自法院的证据方面的突袭。
相互关系:在诉讼中,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存在着紧密联系,但又都具有各自独立的评价标准。
两者相统一。发现真实与程序公正都是证据制度的目的,对于证据制度都不可或缺,证据制度中两者统一的情形确实存在,例如质证制度,它一方面有助于发现案件事实的真实情况,另一方面又充分体现了程序的参与性,使双方当事人都有机会对进入诉讼的各种证据材料进行充分的讨论。
各自独立的评价标准。实体公正必须通过裁判结果验证,是一种结果公正。权益受到侵害的一方是否受到了保护,违约或侵权一方是否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等等,是民事诉讼中评价实体公正与否的主要标准;有罪的被告人是否受到了应有的刑事处罚,无罪的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被宣告无罪,是刑事诉讼中判断实体公正与否的标准。程序公正注重于证明过程、方式和手段的公正。具体体现为,当事人是否获得了参与证明的机会,法官是否处于中立的地位,有无为促进诉讼或发现真实而对当事人事实突袭,等等。
4.为了解决裁判者的主观随意性问题,现代自由心证经历了哪些方面的发展?
自由心证制度,又称“内心确信证据制度”,是指法律对证明力大小和如何运用不作预先规定,而由事实裁判者根据法庭审理活动,运用自己的理性和良心对证据的证明价值做出判断的证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