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以下简称本估价表),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包括基础工程、结构工程和装饰工程。 一、本估价表的编制依据
1. 《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土建上、下册)(GJD-101-95); 2. 《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编制说明》(土建工程); 3. 《关于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编制若干统一性规定》; 4.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预算定额》(1990版); 5. 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标[1993]894号文;
6. 《广西建筑安装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办法》(1996年制订);
7. 建设部建标[1994]449号文颁发的《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8、区内外有关近期编制的定额。 二、本估价表的作用
1. 是广西基本建筑工程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投标工程标底的依据; 2. 是办理工程拨款和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 3. 是编制概算定额和投资估算指标的依据。
三、本估价表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目前广西建筑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水平、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劳动组合为基础编制的,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水平。
四、本估价表是依据现行国家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参照广西常用建筑构件、配件通图之作法进行编制的。
五、本估价表中规定的工作内容,均包括完成该项目过程的全部工序,以及施工过程中所需的人工、材料、半成品和机械台班数量。以上内容,除定额中有规定允许调整外,不得因具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法和工、料、机等耗用与定额有出入而改变定额用量。 六、本估价表中工日消耗量和工日单价的确定:
1. 定额工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一律以“综合工日”表示。内容包括基本用工、定额规定距离内的材料场内运输用工、辅助用工、人工幅度差。机械土石方、桩基础、构件运输及安装等工程的定额工日数,是随机械产量计算的。
2. 定额工日单价按有关文件规定计算为21.83元。 七、本估价表中材料消耗量和材料单价的确定:
1. 定额材料消耗量,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零星材料等。凡能计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品种、规格逐一列出数量,并计入相应损耗。其内容和范围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零星材料或不便计量的材料以“其他材料费”表示。
2. 施工措施性消耗部分,周转性材料按不同施工方法,不同材质分别列出一次性使用量或摊销量。 3. 施工工具用具性消耗,归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中“工具用具使用费”项目,未列入定额。 4. 混凝土、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及各种胶泥等,均按半成品消耗量,列入定额。
5. 本估价表中材料的定额单价是按照《广西建筑安装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办法》(1996年)编制和取定的南宁市一九九七年的建筑材料预算价。
6. 本估价表中材料的定额单价是作为确定定额基价,计取综合间接费、计划利润和其他费用的基础。在执行中,如实际使用材料的类别、名称、规格与定额不同时,允许按照本估价表附录《材料编码及单价表》中对应的材料,换算其定额材料及单价。若该材料在《材料编码及单价表》中缺项,一般应以其中类别、规格与之接近的材料的单价或按同类产品最高价作为该材料的定额单价,换算进入定额基价,而不得直接以该材料的市场价格进入定额基价。特种材料确不能按上述办法处理的,原则上应由使用单位按照《广西建筑安装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办法》(1996年)编制补充材料预算价,并报当地工程造价管理站批准后执行,同时报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7. 在编制工程预、结算时,材料市场价(市场预算价)与本估价表中材料定额单价(或按上述规定换算的材料定额单价)之价差,差额在±3%以内(含±3%)时不予调整;超过±3%时允许按实调整材料价差。 但材料价差应列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中“独立费”项下。
8. 本估价表末尾附有《一九九七年南宁市建筑材料市内运杂费(或费率)、场外运输损耗率、采购保管费率表》和《材料采购保管费率明细表》,是全区各地计算材料市场预算价、进行材料价差计算和结算甲、乙双方往来材料款的依据。
八、本估价表中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及机械台班单价的确定: 1. 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常用机械类型、规格确定的。
2. 机械土石方、桩基、构件运输及安装等工程,都分别列出机械名称、规格型号和工作物对象,按单机或主机及与之配合的辅助机械,分别以台班消耗量表示。
3. 中小型机械一般随工人班组配备,其台班消耗量已列入相应的定额中。
4.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是按照《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价目表》(1997年)取定的。 九、本估价表定额中均包括了材料、成品、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水平运输和高度在20米以内或建筑物层数在六层以下的垂直运输的人工、机械消耗量。如发生再次搬运的,应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中二次搬运费项下列支。 十、本估价表未包括各种材料、构件的检验和试验费用。
十一、本估价表的木材等级是按《木结构工程施工验收规范》(GB206-83)的规定划分的,木材等级系指制作构件选材标准,并非木材供应的分级标准。发生另计。 十二、编制预、结算有关规定:
1. 凡定额内允许换算的材料、机械凡采用的价格是定额取定价时,可以进入定额直接费处理(计算)。 2. 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尤其是与工程造价发生直接关系的项目和费用,须经甲方签认。 3. 定额内说明该项目(或费用)另行计算,除注明者外,由甲、乙双方协商定,在独立费中处理。
4. 定额内(除注明外)的机械台班如套定额项目名称对上号时,其机械台班的规格型号、台班用量不得调整。如是设计有特别要求时,允许另作一次性补充定额报当地工程造价管理站审批并报区总站备案。 5. 砂浆强度等级或配合比、混凝土强度等级与定额不同时,允许按附录的砂浆、混凝土配合比表换算。 十三、本估价表中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
十四、本估价表中基价、单价、含量加( )符号者,基价表示材料预算价格不全;单价表示此项材料未计价,含量则表示其工料均未包括在基价及工料台班数量中。
十五、广西各地市统一执行本估价表后,如发生定额缺项须作补充的,可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作一次性补充定额,报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审批后执行,并由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报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十六、本估价表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统一管理,统一解释。工程量计算总则 一、为统一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的计算,制定本规则。
二、本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及构筑物施工图设计阶段编制工程预算及工程量清单,也适用于工程设计变更后的工程量计算。
三、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除依据定额说明和定额项目及本规则各项规则各项规定外,尚应依据以下文件: 1. 经审定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2. 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措施方案;(本估价表中所称“施工组织设计”均指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
3. 经审定的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
四、本规则的计算尺寸,以设计图纸表示的尺寸或设计图纸能读出的尺寸为准。除另有规定外,工程量的计量单位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 以体积计算的为立方米 (m3)
2. 以面积计算的为平方米 (m2) 3. 以长度计算的为米 (m)
4. 以重量计算的为吨或千克 (t或kg);
5. 以件(个或组)计算的为件 (个或组)。汇总工程量时,其准确度取值:立方米、平方米、米以下取两位;吨以下取
三位;千克、件取整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