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推进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造就高素质中央企业领导人员队伍,推动以“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为目标的领导班子建设,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中央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设立董事会的中央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下同),总经理(总裁,下同)、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二)未设立董事会的中央企业总经理(总裁、院长、所长、局长、主任,下同)、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所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三)中央企业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党委常委(党组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

第三条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四)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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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 (六)依法管理原则。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四条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维护企业和谐稳定,具有搞好国有企业的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标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具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熟悉现代企业管理,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能力,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强;

(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团结合作,廉洁从业,作风形象和职业信誉好;

(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

第五条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任职资格: (一)具有累计十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或者与企业经营管理业务、党群工作相关的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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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拔担任中央企业领导人员正职的,应当具有同层级副职两年以上工作经历,未满两年的应当具备同层级副职和下一层级正职累计五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提拔担任副职的,应当具有下一层级正职三年以上工作经历,未满三年的应当具备下一层级正职和下一层级副职累计五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党章及有关规定的要求。担任总会计师的,还应当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等职业资格,或者具有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等专业职称;从事财务会计或者审计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八年。

第六条 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人才,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面向海外招聘人才,根据需要明确特殊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七条 实行中央企业领导人员职位禁入制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法}))和党纪政纪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职数和任期

第八条 中央企业应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健全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董事会、经理班子、党委(党组)按照党章、《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履行职责,形成科学有效的运行机制。

第九条 根据中央企业规模大小和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并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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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掌握董事会、经理班子、党委(党组)职数。

中央企业董事会职数为七人至十三人,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一人至二人。设立董事会的中央企业经理班子职数根据公司章程确定,为四人至七人。未设立董事会的中央企业经理班子职数为五人至八人。

中央企业党委常委(党组成员)职数为五人至九人;设书记一人,党委可以设副书记一人至二人,党组在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一人;设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一人。

第十条 中央企业党委常委(党组成员)与董事会、经理班子成员实行交叉任职。党委(党组)书记和董事长可以由一人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

第十一条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

(一)设立董事会的中央企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总经理任期由董事会确定,每届任期三年;

(二)未设立董事会的中央企业,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 (三)中央企业党委,每届任期五年。 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 第四章 选拔任用

第十二条 选拔中央企业领导人员,主要采取组织选拔、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方式进行,也可以探索采取委托人才中介机构推荐方式进行。其中,对经理班子成员的选拔应当逐步加大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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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招聘、竞争上岗的力度。

第十三条 任用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可以采取委任制、聘任制、选任制。

(一)对董事会成员实行委任制、聘任制或者选任制; (二)对设立董事会的中央企业经理班子成员实行聘任制,经理班子人选经组织考察、按照管理权限审批或者备案同意后,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三)对未设立董事会的中央企业经理班子成员实行委任制或者聘任制;

(四)对党委(党组)班子成员按照党章和中央有关规定实行选任制或者委任制。

第十四条 中共中央组织部(以下简称中央组织部)、中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党委)按照管理权限、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推荐、考察、任免等事项。

第十五条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组织选拔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沟通酝酿;

(二)通过民主推荐等方式确定考察对象并进行公示; (三)组织考察;

(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五)综合分析,提出任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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