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改革及立法实施路径
二、资源税改革及立法实施路径。 (一)目标
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全面完成税收立法,建立规范公平、调控合理、征管高效的资源税制度,构建以保护生态税收的“绿色”税制,促进环境保护、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推进绿色生产和消费,从而保持可持续发展。
1、基于立法层面的研究目标:“税收法定、财政稳定、清费立税、生态友好、资源节约”。(1)必须紧紧结合国家战略,围绕2015-2025中长期发展规划,保持立法在一个时期的持续稳定。(2)必须兼顾中央和地方财政利益,保持财政收入在一个时期的稳定增长。(3)必须坚持清费、立税,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4)必须坚持保护环境,“金山银山不如绿水青山”,不以牺牲环境为发展代价。(5)必须重视稀有战略资源储备,如稀土、钨、锑等。
2、基于税制设计的研究目标:“规范公平、调控合理、征管高效”。围绕计税依据及各个税收要素进行深入研究,确保制度设计的合理性,有效发挥资源税组织收入,调控经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作用。
3、基于征收管理的研究目标:“有利于税收征管,有利于税源控管,有利于征纳执行,符合现代税收征收管理要求”。
4、基于地方利益的研究目标:“服务地方财政,便于调节分配;服务地方经济,保障稳定发展;服务纳税人,促进技术创新”。
(二)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依据税收法定原则,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和立法,建立规范公平、调控合理、征管高效的资源税制度,有效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促进资源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三)实施路径
一是坚持从价计征的方向,通过优化税制要素保障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从价计征是我国资源税改革的基本方向,一方面使资源税制度体现国家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宏观政策导向,发挥资源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作用;另一方面使资源税各税目之间的税负基本平衡,促进横向税收公平。
资源税改革应当坚持市场化导向,通过优化税制要素设计,保障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一是扩大资源税征税范围,促进资源产品横向税收公平。确保稀缺的自然资源在被消耗的过程中其社会成本能够在税收上得到一定的反应,尽量减轻资源税制度对市场经济的扭曲效应。二是实施资源税动态税率制度,更好地发挥资源税“经济自动稳定器”的功能。资源产品的价格对国内外市场供求变化非常敏感,周期性波动较大。而资源产品作为最基本的生产要素,对于微观经济主体的生产经营具有重要影响,资源税可以通过影响资源
价格对宏观经济形成强有力的调控作用。因此建议对部分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的资源产品实行动态税率,在宏观经济高涨时期,通过提高资源税税率,在一定程度上抑制经济过热形势;而在宏观经济低迷时期,则可以适当降低资源税税率,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自我恢复。三是调整资源税计税依据,充分反映资源开采使用的社会成本。很多资源一旦开采使用就不可能再恢复,建议改变以开采销售量或移送使用量为计税依据的办法,按照资源产品的开采数量计征资源税。
二是按照租税分流的原则,建立权利金制度和资源税制度。 从国际实践看,美国、俄罗斯、澳大利亚、巴西等资源大国都在普遍开征资源税的基础上,建立了权利金制度。明确区分基于政治权力的资源税和基于经济权利的资源租。因此,我国资源税改革的首要任务就是要按照租税分流的原则,厘清资源税和资源收费的界限,并在此基础上完善资源税费制度体系。一是要将资源税调整的对象严格限定在作为政治权力主体的国家与企业之间资源收益的分配关系之内,把调节资源级差收入的包袱卸载下来。二是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在全面清理整合中央和地方资源收费制度的基础上,建立统一规范的权利金制度,调整作为经济权利主体的国家与企业之间在资源收益分配方面的平等关系。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权利金调节资源级差收入的作用,最大限度地保障国家获得资源收益,并有效促进不同地区、不同资源企业间的收费负担公平。另一方面,能够从制度机制上规范资源收费制度,为推进资源税改革腾挪足够的操作空间并有利于减少资源领域的腐败问题,保障国家的资源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