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审批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审批表

受理编号: 批准文号:环辐审〔 〕 号 进口单位填写 单位名称(盖章): 许可证编号: 通讯地址: 邮编: 经办人: 电话/传真: 放射性同位素用途: 进口理由: □销售 □使用 □加工组装 □废源返回生产厂 □其他 国内用户名称: 产源国家: 出口国家: 许可证编号: 产源单位名称: 附件: □ 1.进口单位许可证 □ 2.用户单位许可证 □ 3.进口单位和外商协议 □ 4.进口单位和用户协议 □ 5.废源回收承诺文件 □ 6.放射源标号 □ 7.其他 放射性同位素清单 序号 核素 出厂日期 出厂活度(贝可) 标号/频次 毛重(克) 净重(克)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意见: □ 同意进口 □ 不同意进口(另附理由) (盖章) 经办人 日期 填表说明:

1.本申请表一式五份,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务部、进口单位、进口单位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用户单位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各一份,有效期为6个月。

2.本表格式与内容不得擅自更改。放射性同位素清单容量不够的,可另附放射性同位素清单,并加盖进口单位公章。

3.进口放射源的,标号/频次栏填写放射源对应标号;进口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标号/频次栏填写“进口次数/6个月”。

4.“核素”栏应填写放射性同位素的中文核素名称。

5.申请单位应持获得批准的“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审批表”在商务部办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商务部签发的进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

6.进口活动完成20日内, 进口单位与用户单位应分别将本表送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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