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职权主义程序模式与当事人主义程序模式的区别

浅析刑事诉讼职权主义程序模式与当事人主义程序模式的

区别

【摘要】刑事诉讼模式,又称刑事诉讼的结构、是由刑事诉讼追求的价值所决定的,并通过侦查、起诉、审判程序和规则体现控诉、辩护、审判三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人类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纠问式模式和弹劾式模式。当今西方国家的刑事诉讼结构以英美法系国家的当事人主义和大陆法系国家的职权主义为主。一般认为,此二种是当今世界两大对立的诉讼结构。二者有何区别之处呢?本文通过比较研究方法,从侦查、起诉、罪状的认否及审判四个程序来论述其之间的区别。

【关键词】刑事诉讼程序;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区别 一、职权主义程序模式与当事人主义程序模式在侦查程序上的区别

两种构造在侦查程序上的区别集中体现在是否承认被告及其辩护。律师与侦查机关具有平等的诉讼地位和是否承认被告方的侦查与调查上。

在职权主义模式下,由于对当事人平等的原则不承认,所以,在侦查程序中,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仅属侦查的对象,而在诉讼上无平等地位。刑事诉讼法只规定国家机关具有侦查权,并不承认被告方的侦查权。被告认为能够证明自己罪轻或无罪的证据,只能依靠国家侦查机关进行收集,却不能自已收集,否则将被认为有毁灭证

据或串共的嫌疑。同时,由于侦查是国家机关的单方行为,因此使侦查成为国家机关对被告的纠问。

在当事人主义模式下,由于受当事人平等原则的制约,而否认侦查为国家机关的专属权,因此双方当事人都有权独自收集证据。国家机关只能以被告逃亡或可能逃亡为由,限制被告的自由。双方当事都没有强制处分权,只有法院或国家相关机关拥有此种权利。同时,为了收集证据,必须实行强制处分行为时,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相同的权利,请求法院或相关的国家机关采取强制处分行为。 二、职权主义程序模式与当事人主义程序模式在起诉程序上的区别

在职权主义模式下,当事人对诉讼标的也同样没有处分权。因此,在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追诉人就必须起诉(起诉法定主义)。当然在职权主义之下,追诉人也可以采取起诉裁量主义或限制性起诉裁量主义,但那也只是基于刑事政策性的考虑。同时,在公诉案件中,依被害人的请求,法院也可强制起诉机关起诉,在起诉后,除了证据不足的情况而得到法院许可外,一般起诉人不被允许撤回起诉。

而在当事人主义之下,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诉讼标的。当事人即便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也有权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起诉后,如果被告同意,也可撤诉。如在美国,原则上实行起诉便宜主义和起诉变更主义。而在联邦德国原则上实行起诉法定主义。

在起诉上,两种诉讼模式还有一项非常重要的不同。在职权主义的情况下,侦查与审判可连续进行,即起诉机关在起诉的时候,将所有的证据材料和侦查卷宗一并移送法院。因此,法院是以侦查机关的侦查为基础而进行审判活动,也就是职权主义的主体之间的更换,审判与侦查,在本质上完全属于连续一致的作业。与此相反,在当事人主义模式下,侦查和审判是分开进行的,法院也就不能以侦查机关的侦查成果为基础而进行审判活动。

三、职权主义程序模式与当事人主义程序模式在罪状认否程序上的区别

由于在当事人主义模式下,双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都享有处分权,因此,不仅追诉方对是否起诉有自由裁量权,而且被告方也被允许承认起诉事实而服罪。因此,在当事人主义模式下,通常有一道“罪状认否程序”,是被告对起诉事实是否承认进行答辩。如果被告承认有罪,则审判就不再进行,而直接对被告就其所承认的罪科刑,这是被告处分诉讼标的结果。

而在职权主义之下,原则上不承认罪状认否程序,即使被告承认自己有罪,仍然需要进行审判,被告之认定有罪,不是基于被告承认自己有罪的结果,而是审判调查证据后的结果。因此,只要存在起诉,则审判便是处理刑事案件的必经之路。如:在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的国家都不设罪状认否程序,也同时禁止检察官与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在法庭审理前进行私下交流,即使控辩双方达成某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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