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全-育人”方案及辅导员、班主任、专业导师工作职责实施细则

行政人员为补充,对大二、大三各专业实行专业导师制,加强学生职业规划、专业学习、创新创业能力等方面的指导。

二、专业导师的任职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为人师表,关心学生成长成才。

2、熟悉专业的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方案、课程设置,熟悉专业的社会需求和学校的教育管理规定。

3、拥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合理的知识结构,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和一定的科研能力,具有较强的专业指导能力。

4、须从事专业教学科研三年以上或具备硕士以上学位(含在读)或副处级以上职务。

三、专业导师的工作职责

每个专业均配备专业导师,每位专业导师根据专业规模兼任半个或一个年级。

1、做好学生的专业思想教育。将专业培养目标、培养方案、课程设置以及就业去向等内容对学生进行专题教育,帮助学生了解相关专业的培养规格和要求,培养学生增强专业学习兴趣与专业自信心。

2、指导学生制定并督促实施职业规划。根据学生的学习基础、职业偏好和个性特点,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选择就业目标、制定学习、实践计划,帮助学生确立留学、专升本、就业或创业的发展目标。指导学生逐步实施职业规划和学习、实践计划。

3、指导学生专业学习。指导学生选课、合理安排学习进程,帮助学生完善符合自身特点的较完整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结构体系;引导学生端正学习态度,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引导学生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和技能;介绍专业方面的最新动态、知识和技能的新变化;指导学生教学(生产)实习、毕业设计。

4、提高学生创新创业能力。指导学生参与专业相关项目立项、创新创业训练、专业技能竞赛等活动。鼓励专业导师将自己主持或参与的课题介绍给学生,让学有余力的学生参与专业导师的课题研究。

5、关心和帮助学习困难的学生。帮助学习出现问题的学生寻找努力方向,提出改进措施;对受到学业警诫或留级警诫的学生给予帮助,针对性地制定课程学习计划,落实学业帮扶措施。

6、专业指导工作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方式。每学期定期集中指导至少2次;分散指导根据具体情况实施,平均每两周至少1学时,每学年指导不少于20学时。专业导师每次指导后须在学生专业指导书上记载。专业导师要通过电话、邮件、短信、聊天工具等加强学生学习的过程指导。

四、专业导师的选拔、聘任和管理

1、符合专业导师任职条件的我校专、兼职教师均可申请担任专业导师,由各系(院、部)聘任,报学工部、教务处、人事处备案。

2、聘用单位可以从本系(院、部)专任教师中选聘,也可以从其他系(院、部、所)、教辅机构、行政部门等有相关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中选聘。跨单位选聘的,需经所聘教师所在单位同意。

3、专业导师的配备采取学生选择或组织委派的方式进行。学校鼓励实行专业导师和学生的“双向选择”。

4、专业导师的选聘在学生大一结束放假前一个月内进行,聘任后原则上不予调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需提交书面申请,系(院、部)签署意见后报学工部研究确定。

5、担任专业导师的本专业专任教师原则上指导的每年级不超过4个自然班,兼职教师指导的每一届学生不超过2个自然班。

6、专业导师采用个人自荐和系(院、部)指派相结合的方式确定。符合导师资格的教师都有义务承担专业指导工作,受指派后不履行专业导师职责的教师年终考核不得评优,并暂缓岗位晋升和聘任。

五、班主任工作的考核

1、专业导师考核由学生评价和系(院、部)评价两部分构成,考核工作每学年末由各系(院、部)组织完成。专业导师每学年的考核结果报学工部备案。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其中优秀比例不高于20%。

2、学校设立优秀专业导师称号,对工作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专业导师给予表彰和奖励。优秀专业导师由学校相关部门从系(院、部)的优秀名单中复评产生。被评为优秀专业导师的教师,在岗位评聘、职称评审时,优先予以考虑。考核不合格的,当年人事考核不得

评为优秀,并取消专业导师资格,职称评审延迟一年,三年内不得申请公派出国或校外进修。

3、学工部每学年把各系(院)对专业导师的考核情况进行汇总,建立档案,并报人事处、教务处、工会等有关部门备案。

六、专业导师的待遇与奖惩

1、年度考核合格者给予每学年导师津贴30课时,年度考核优秀者授予“优秀专业导师”荣誉称号,并颁发奖金500元。

2、优秀专业导师可连选连任,其中连任两年及以上的,可作为提职、职称晋升的优先条件之一。

3、教职工申报晋升职称,应有担任专业导师工作的经历。因特殊情况不能担任专业导师的,应经系(院、部)审批。适合担任而不担任的,同等条件下在职称评审、聘任方面将有所限制。

4、对考核不合格者,解聘其专业导师岗位,至少一年后方可再次申请上岗。

七、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本办法由学工部、教务处和人事处共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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