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奖励条例(试行)

湖南大学奖励条例(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奖励行为,建立激励机制,增强办学活力,提高办学效益,充分调动我校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营造爱岗敬业、奋发向上、争先创优的工作氛围,表彰、奖励在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管理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成立湖南大学奖励委员会,成员由校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全校教职工的奖励工作,审定、确认各类奖项的设定及其奖励办法,负责、指导全校性各类奖项的评定。

湖南大学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具体负责奖励工作的有关事项。

第三条 学校奖励应突出重点, 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四条 奖项设置

奖项设综合奖、专项奖、优秀集体奖等三个奖励类别。 (一)综合奖: 设“湖南大学优秀教师”、“湖南大学先进工作者”。该奖项每年评选一次,其中“湖南大学优秀教师”每次评选20人,“湖南大学先进工作者”每次评选12人。综合奖获得者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奖金为3000元/人。

(二)专项奖: 设“湖南大学教学标兵”、“湖南大学科研标兵”、“湖南大学教学成果奖”、“湖南大学科研奖”、“湖南大学教师讲课比赛奖”。专项奖获得者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湖南大学教学标兵”和“湖南大学科研标兵”,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各评选10人,奖金为10000元/人;“湖南大学教学成果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奖励共分为三等,一等奖5000元/项,二等奖3000元/项,三等奖1000元/项;“湖南大学科研奖”每年评选一次,按《湖南大学科研奖励办法》予以奖励;“湖南大学教师讲课比赛奖”每年评选一次,奖励共分为四等,特等奖1人,奖金为5000元,一等奖3人,奖金为1500元/人,二等奖6人,奖金为1000元/人,三等奖9人,奖金为400元/人。

(三)优秀集体奖:凡在一个工作单位中,领导班子团结,全体工作人员齐心协力,在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方面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并有突出表现,经学校年度考核被评选为先进集体的(每年从院(系)中评选2个,从机关和直属、附属单位中评选3~4个),按照学校年度考核办法予以奖励。

第五条 学校有关部门可根据其工作特点组织本部门内的评优或奖励,但其评优或奖励应从严掌握,其奖项的设立和评选办法须在每年的5月份报学校奖励委员会审核批准后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此类奖项不属校级奖励范围,学校不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六条 凡本校教职工获得国家级、部省级教学科研成果奖励,或争取到国家级项目以及发表重要学术论文,学校均给予配套奖励(奖励办法见《湖南大学科研奖励办法》)。

第七条 学校设置的各种奖项,分别由相应职能部门制定评奖办法,报学校奖励委员会确认后,由相应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并以相应职能部门为主,成立专门委员会负责奖项的初评。

第八条 评选范围 “湖南大学教学标兵”、“湖南大学科研标兵”“湖南大学优秀教师”从全校在岗教学和科研人员中产生;

“湖南大学先进工作者”从全校教辅、管理及服务人员中产生。 其它奖项的评选范围参见其评奖办法。

第九条 申报湖南大学奖励的基本条件为: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模范履行职责,具有良好的公民道德,全面完成年度岗位职责和目标,并在其工作岗位上取得突出成绩。

第十条 申报湖南大学奖励的教职工除满足第九条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致力于教学改革,注重素质教育,教学质量高、效果好,成绩突出;

(二)承担国家或部、省的科研任务,成果水平高,效益显著,所在学术小组凝聚力强,在学科建设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从事管理、服务及其他工作,开拓创新,积极进取,勤奋敬业,诚信可靠,业绩突出。

第十一条 评审程序

(一)基层单位推荐:申报湖南大学奖励的教职工,由基层单位综合考察、推荐,填写申报表,提供相关材料。

(二)材料申报:综合奖项材料报人事处;专项奖中,教学类奖项材料报教务处,科研类奖项材料报科技处、社科处;优秀集体奖材料,院(系)的报人事处,机关和直属、附属单位的报组织部。

(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材料;

(四)评审:各专门委员会初评,学校奖励委员会对各项奖励统一复评;

(五)公示; (六)学校审批。

第十二条 教职工获得湖南大学奖励的情况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聘任、职务晋升和工资调级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本条例实施之前学校组织评审的奖项仍予认可,各职能部门制定的相关奖项管理办法若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学校奖励委员会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1、湖南大学优秀教师评选办法

2、湖南大学先进工作者评选办法 3、湖南大学教学标兵评选办法 4、湖南大学科研标兵评选办法

5、湖南大学教学成果奖申报与评选办法 6、湖南大学科研奖励办法

7、湖南大学教师讲课比赛奖评选办法

附件二:湖南大学奖励委员会成员名单

湖南大学优秀教师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促进我校教学质量和教学、科研水平的提高,加强教风、学风建设,充分调动我校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培养和造就一批优秀的骨干教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范围

凡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积极承担学校本科生教学任务和一定科研任务,全年工作量饱满,无教学事故的在岗教师,均可参加评选。

第三条 评选条件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遵纪守法,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所讲授的课程在学校组织的课堂教学评价中得分90分及以上;

(三)能根据课程特点运用先进的教育技术,积极进行教学改革,注重提高学生素质和能力,且取得明显效果;

(四)主持或参与一项纵横向课题研究;

(五)参加评选的教师除具备上述条件之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至少两条:

1、主持校级教改项目或参与省部级及以上级别教改项目的研究;

2、在自然科学类或社科类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 3、在学校举行的(多媒体)讲课比赛中获二等奖以上奖励; 4、指导的学生在国家级的竞赛或省级竞赛中获前三名或二等奖及以上;

5、主持编写面向21世纪学校规划新教材或参编省级以上教材;

6、开出教学质量较高的双语教学课程;

7、指导学生完成的毕业设计(论文)获校级优秀创新设计(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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