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解释学读书笔记
【篇一:《裁判的方法》读后感】
读《裁判的方法》有感
《裁判的方法》,是梁慧星老师为“忠于法律正义的中国法官”而写的,因而整本书讲的都是法官如何认定事实,如何解释适用法律,如何审理、判决案件。全文共分为五讲,第一讲“民法解释学概述”,第二讲“法律解释方法”,第三讲“法律漏洞补充方法”,第四讲“不确定概念的价值补充”,第五讲“利益衡量”。其中前三讲作了比较详细的讲解,后面两讲只是作简单分析。《裁判的方法》一书中列举了大量的案例,通过对案例的分析,使读者更便于理解,更容易与文意联系。
第一讲,讲了民法解释学、法官裁判的逻辑、法官如何认定事实、法官如何处理法律问题、法律解释的意义、法律解释的分类等几个问题。
第五讲讲的是利益衡量,这也是一种法律解释方法,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是按照实质判断加上法律依据来操作的。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在案情事实查清后,不急于去翻法规大全和审判工作手册寻找本案应适用的法律规则,而是综合把握本案的实质,结合社会环境、经济状况、价值观念等,对双方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作比较衡量,作出本案当事人哪一方应当受保护的判断。比较判断作为实质判断,在实质判断的基础上,将寻找法律上的依据。 在这里有必要强调一下民法解释学,民法解释学即法学方法论,是法官怎样裁判案件,在裁判中如何适用法律,如何解释法律的学说。对于法官,是用来解释真实的案件;对于学者,是用来研究法律,所以又称法学方法论。民法解释学是关于法律解释适用方法规则的理论,是一种实用法学,操作性极强。无论什么庭法官办什么样的案件,均适用同样的方法,只是刑事、民事、行政的某些方法受到限制有所区别而已。(比如,在民事裁判中有类推适用,但在刑事裁判中不能适用类推,我国法律规定禁止刑事裁判适用类推,是因为两种实体法有本质差别。)
法官在裁判案件时,主要是依据大前提、小提前、推论的逻辑公式,小前提是认定法律事实,大前提是引出法律规定,推论即得出判决结果。这也非常符合司法工作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顺序。这个公式非常重要,因为:(1)判决的逻辑公式是检验、
鉴别、衡量判决在形式上是否合格的标准,判决书无论写得长短,一定要有大前提、小前提、推论,一个法律规则、一个本案事实认定、一个判决结果,这是任何判决都不可少的。判决书水平如何就是用该公式来衡量,法官工作也是用该公式进行操作。(2)是法律裁判区别于其他解决争议的方法的标志。比如调解,在法庭调解结案的情况下,要制作一个调解协议书。这个协议就叫调解,用合同来了解一个案件,双方当事人通过各自作出一个让步,达成一个协议,按照合同即可了解一个案件,可以看出调解书上也有本案事实,大家要对事实弄清楚,调解结果相当于判决结果,调解书上没有法律规则,不引出法律规则,因为调解结案不是根据法律规则解决案件,而是根据和解协议解决案件,调解结案不符合判决的逻辑公式,它根据协议即可得出调解的结果。因此,裁判逻辑公式是区别裁判和调解的一个重要标志。(3)法官作出裁判,是需要说服当事人和社会的,此时就是依据该逻辑公式。当事人收到判决书
后,自己去看判决是否符合规则,然后看法律适用是否正确,事实认定是否正确,当事人收到判决后总是从裁判的逻辑公式挑判决的毛病,上诉人在上诉过程中首先是挑小前题矛盾,即对事实认定有错误,然后挑大前题的毛病,法律适用不当,即运用法律是错误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错误,判决必定错误。当事人是用该公式衡量判决书,如果事实、法律适用有错误,案件在上诉过程中就有可能被改过来。法官用此公式说服上级法院,二审中上诉人将矛头对准了一审法院、法官,对准了一审判决。此时二审法官审理的是一审判决,他们也是按裁判的逻辑公式来衡量一审判决书。二审认定一审判决的大、小前提均没有错误,推论必定会正确,就维持原判。反之,就要作出撤销原判或发回重审或改判。
在这里,梁老师还提到了法官的内心确信,即自由心证,这实际上指的是法官通过对证据的判断达到认定事实的过程,“自由”也并非“任意”,更不是说法官可以任意的进行判断。我认为,自由心证与后面的当法官找法却发现并无现实的法律规定或者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