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中小学杰出教师评选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中小学杰出教师评选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表彰在教育改革和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树教师榜样、立师德楷模,激励广大教师教书育人,奋发有为,根据《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2006年教师节为全市教师办实事项目的通知》精神,决定从2007年开始在我市开展“厦门市中小学杰出教师”评选表彰活动。

第二条 “厦门市中小学杰出教师”每3年评选表彰一届,每届评选表彰30名教师。

第三条 评选范围和对象

我市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教学研究机构(含民办学校,不含省部属在厦学校)的在职在岗一线教师(不含校园级领导)。

第四条 “厦门市中小学杰出教师”的评选、表彰、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突出业绩,以评选对象为我市教育改革和发展做出实际贡献为主要依据;评选表彰的重点是长期工作在我市教育教学第一线、对我市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优秀中青年教师。

第六条 “厦门市中小学杰出教师”人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爱国守纪,忠诚于人民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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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

2.中学(中职)教师必须具备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担任高级教师职务(含高级讲师)5年以上(农村学校的教师4年以上);小学、幼儿园教师必须具备大专或以上学历,担任小学高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农村学校的教师4年以上)。任高级教师以来,年度考核至少有一年评为优秀,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3.在厦门市的学校实际工作时间不少于4年;民办学校教师须为正式注册登记的教师。

4.身体健康,年龄一般男在55周岁、女50周岁以下。 (二)具有高尚的师德。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树立科学发展观和“以学生为本”的教育思想,依法施教、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全身心投入教育教学工作,在学生、家长及社会享有较高的声望。近10年中受到过市级或以上综合表彰,或被评为省级学科带头人、特级教师。 (三)具有丰富的业务知识。学科专业知识基础扎实,掌握学科最新的前沿知识,精通业务,治学严谨。创新教学方法,教育教学方法有独到之处并形成一定风格和特色,对全市同学科教师有较强的示范作用,得到同行的公认。 (四)具有较高的教育教学水平。完成相应岗位的教学工作量,所教学科成绩优秀,教学业绩和教育效果在同学科中处于领先水平,在本市以至省内外具有影响力。在新课程改革中注重自身综合素质的提高,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取得良好实效。任高级教师以来,在市级或市级以上范围开设2次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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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公开课或讲座,评价好。在学生德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成绩突出经验丰富,其经验在市级及以上专业会议上交流,得到肯定并具有推广价值,或获得区级以上优秀班主任、先进德育工作者荣誉称号。任高级教师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不少于2年。

(五)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在教育科研工作中成果突出。任高级教师以来,曾主持或为主承担市级或市级以上科研课题,取得的成果,具有一定的推广使用价值;在CN刊物上发表过不少于3篇具有相当份量和较高水平的教育教学论文、经验总结或研究报告,或公开出版具有实用价值的学术论著或教材,或获市级社科成果三等奖或市级教育科研二等奖及以上表彰。

(六)积极承担指导青年教师工作,在提高青年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第七条 业绩和贡献特别突出的教师可破格申报,不受职称、学历、表彰、年限等限制。

第八条 “厦门市中小学杰出教师”选拔评选办法 (一)推荐

1.采取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法。学校可组织教职工进行集体推荐,教师个人可以自荐,在集体推荐或个人自荐的基础上,由学校组织民主测评,提出推荐人选,并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市局直属学校直接报送市教育局,区属学校经区教育局考核、研究汇总后报送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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