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案例集锦

新型合作医疗制度能够可持续发展?

自200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推开以来,首批启动的试点县(市、区)有304个,2004年增加到333个。至2005年6月底,全国已有641个县(市、区)开展了试点工作,1.63亿农民参加了合作医疗。

当然,在取得一定成绩的同时,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也暴露了诸多问题,具体可以表现为如下几种:第一,在具体的政策导向上,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以保大病为主,即政府补助和农民自缴的资金,都“主要补助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费用”,可目前的筹资水平过低,不仅不能满足农民大病治疗的需求,连农民的基本医疗保障需要都很难实现。依据测算,2003年农村人均医疗保健支出为115元,但合作医疗的筹资总水平才人均30元,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还不能得到很好解决。第二,资金筹集困难。由于各地市的乡镇经济相对发展不平衡,一些地方政府面对复杂繁重的日常工作如退休金的发放、城镇医疗保障等都已经心急火燎了,很难再有精力去解决农村医疗保障的问题,更难把合作医疗作为一项长期重点工作去做。除此之外,集体经济的弱化也使得新制度中由集体参与筹资的规定难以实现。第三,政策支持力度不足。虽然《意见》中指出农民自愿参加,但一些基层工作同志却坦言那是“合法的增加农民的负担”,这从客观上使发展合作医疗失去了国家政策的刚性,在利益发生冲突时,无法顺利展开筹资工作;第四,农民的参保率低。虽然新制度的模式使农民负担减轻,风险小,但农民的受益面却小了,大大影响了农民的参保积极性。况且,新制度的宣传力度也不足,有的农民认为参保毫无意义,有的不理解“大病统筹”的含义,有的还把合作医疗交费跟交纳农业税、乱收费等混为一谈等等,这些因素都导致了农民的参保率不高;第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不规范、运营费用过高,再加上我们国家的整个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滞后,新制度不免面临困境。

由此可见,虽然我国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政策目标是正确的,政策实施阶段是明确的,制度试点初始阶段的情况也是理想的,但这并没有意味着该制度在实施以后的发展会是一帆风顺。因此,有人质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能否可持续发展?要想回答这一问题就需要我们从历史的角度去获取经验教训,分析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现实制约因素,从而探索出一条有利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可持续发展的路径。当然,如何有效应对上述挑战,保证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是一个复杂的课题,我们还应该从强化政府的主导作用、完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管理模式、建立稳定的筹资机制、加强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等多方面考虑。

思考题:

1.如何评价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它与传统合作医疗制度有什么主要区别?

2.在总结传统合作医疗发展制约因素的基础上,请分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加工内会遇到哪些难题?

3.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能否采用强制参加的方式?为什么?

一国的社会保障水平如何确定与评价?

在西方经济快速增长的20世纪50、60年代,主要西方国家都迅速扩大了社会保障开支,提高了社会保障水平。但由于各主要西方国家的国情和对社会保障的政策不同,它们的社会保障水平也有高低之别。

各国国民经济规模有大小之分,人口有多寡之别,即使各国用于社会保障的国民经济资源的比重相同,每个居民平均获得的社会保障金额也会不一样。所以人均社会保障支出更能反映主要西方国家社会保障水平的高低情况。1983年主要西方国家人均社会保障支出从高到低依次是法国2411美元、德国2369美元、加拿大1912美元、美国1856美元、英国1387美元、日本1068美元。

从以上各项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出德国和法国属于高层次的社会保障水平,美国、加拿大和英国属于中层次的水平,日本属于低层次的水平。

加拿大的人均社会保障支出水平是加拿大独特的社会经济背景所至。加拿大是一个移民国家,每年有大量移民入境,但另一方面,加拿大的自然条件非常恶劣,气候寒冷,地广人稀。这样平均每年有5万人迁出加拿大。照此速度,若没有移民入境,加拿大人口会越来越少。所以加拿大试图以社会保障的方式为加拿大人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来吸引移民入境。因此加拿大不得不提高人均社会保障支出来维持较高的社会保障水平。

日本是世界经济强国,它的国民生产总值早在20世纪60年代末就超过了英国、法国和意大利。 1987年日本的国内生产总值是上述三国之和。同年它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已经超过美国,而它的社会保障水平不仅在主要发达国家中最低,在所有西方发达国家中也是最低的。日本的人均社会保障支出一直很低,是因为较其它主要西方国家相比,日本较迟进入老龄化社会,这必然使养老金支出较少。日本的失业率历来没有其它主要西方国家高,失业方面的支出也就少,而这两项的支出在主要西方国家社会保障支出中占的比重都较高。因此日本的人均社会保障支出水平低也就不足为怪了。

由此可见,一国的社会保障水平与该国的经济实力没有必然的联系。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绝对水平和相对水平均较低。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一些改革,也取得了一定成绩,社会保障水平在不断提高,但仍具有地区之间水平不均衡、城乡之间水平差别大、所有制企业行业之间水平差别大等特点,主要表现为:沿海地区和大城市的社会保障水平、覆盖面分别高于西部边远地区和小城市;城市居民人均社会保障费用是农民的20倍以上,大约占总人口1/8的城市居民享有90%的社会保障费用支出等等。随着经济的增长,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在不断完善,保障能力也在不断提高。

思考题:

1.一国的社会保障水平受到哪些因素的影响,我们对社会保障水平的研究有什么意义?

2.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社会保障水平如何?发展趋势怎样?

用什么指标去评价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综观世界范围内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与变化,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经历了英国新济贫法的颁布、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美国《社会保障法》的颁布、英国福利国家的建立,以及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等一系列变化,社会保障的保护对象、社会保障的项目、社会保障的水平、社会保障的管理等内容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虽然产生时间比较晚,发展时间比较短,但由于中国特定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以及改革过程,不仅发生着由适应计划经济向适应市场经济的转变,而且

改革力度以及影响面巨大。这些变化以及这些改革是好是坏,可以说众说纷纭,不同的人站在不同的角度,对目前在我国所实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进行不同的评价。能否有一套合理的评估指标来评价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一直是很多业界专家所研究的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的郑功成教授认为,对社会保障制度变迁的评估,可以从价值取向与建制理念、与时代和国情的适应性、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性和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可持续性等四个方面进行。

1.价值取向与建制理念方面。社会保障在古今中外的实践史证明,它从非正式制度的慈善事业发展到正式制度安排,不同的价值取向与理念事实上起着支配社会保障实践活动和制度建设的作用。例如,在价值取向上一直以来存在着公平与效率之争,有的主张公平取向,有的主张效率取向,有的主张效率优先,有的主张公平与效率兼顾。在理念方面,宗教慈善事业源于爱人如己的博爱与怜悯情怀,官办救灾济贫事业出于维护统治秩序的需要,英国颁布《济贫法》是基于“贫穷乃万恶之源”而为了强迫贫民“懂得劳动”,德国创立社会保障制度是想通过“怀柔”政策来化解工人阶级的反抗,美国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是为了弥补市场“失灵”和促进经济稳定发展,英国等西方工业化国家纷纷建立福利国家则是出于对社会公平的追求,等等。有什么样的价值取向和理念就会有什么样的社会保障制度,并产生相应的效果,因此,确立社会保障制度的价值取向和基本理念是制度建设的出发点,也是评估制度效果的基本归宿。

2.社会保障制度的适应性。社会保障制度的多样性及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的世界性潮流,决定了社会保障模式的优劣评判并非是依据制度自身,而是取决于社会保障制度安排的时代适应性与国情适应性。否则,就无法理解为什么同样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在建立时期十分成功,而愈到后期就愈暴露出缺陷;为什么同样一种社会保障模式在一国非常成功而在另一国却遭遇失败。就像现收现付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国家几乎成了众矢之的,但它却在部分北欧国家、加拿大等国依然成功,德国在20世纪90年代甚至将已改为部分积累式的养老保险再重新改为现收现付;公积金制度在新加坡很成功,但在东南亚一些国家中的时间却遭到了失败;等等。因此,社会保障制度既是时代的产物,也是主权国家或特定地区的制度安排,从而不仅需要适应时代的发展变化,而且需要在与本国或本地区的国情或区情相适应。

3.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性。社会保障制度作用的发挥依赖于各项社会保障政策实践,政策实践的有效性虽然服从价值取向与基本理念的合理性以及制度安排的适应性,但它也从很大程度上对社会保障制度的价值取向和适应性产生影响。从实践的角度出发,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性主要包括:制度结构有无缺漏,是否协调,是否合理性;制度运行依据是否充分,运行程序是否规范,运行过程是否公开透明等规范性内容;社会保障需求的满足程度,如普遍满足、部分满足、不能满足等;社会保障资源的利用率,是低或高;社会保障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作用,是促进作用或促退作用。

4.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性。社会保障不是临时应急之策,因此必须考虑社会保障制度的稳定性与延续性。在这方面,可以判断的依据有:制度的稳定性。如社会保障制度结构是短期稳定还是长期稳定。尽管社会保障制度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但若过于灵活或者多变则同样会导致负面效应。因此,制度的稳定性是政府信用与制度自身的信誉的象征;财政的可靠性。如社会保障财政是短期可靠还是长期可靠,或者缺乏可靠性。它通常与财政责任的分配直接相关;制度的发展性。如社会保障制度是持续扩展还是不断收敛,或者停滞。在调整发展应当是正常的现象,但若出现急剧收缩或者集聚膨胀,则一定会遭遇重大危机;支撑社会保障制度的因素变化趋势。包括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的走势及其对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影响。

思考题:

1.你如何看待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与变迁?

2.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已经进行了20多年的时间,取得很大成就的同时也存在着不少问题,如何客观公正地看待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3.针对当前社会保障制度出现的众多问题,如何更好地发展和完善当前的社会保障制度,使其真正的发挥稳定社会、促进经济发展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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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见万解秋等著:《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年版。

② 见钟仁耀著:《养老保险改革国际比较研究》,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由“卖身救母”所想到的

在2005年9月15日,很多网民在网上浏览时都惊奇的发现了一张“卖身贴”。这封登载在天涯论坛上的“卖身帖”, 是在15日下午4点49分发到网上,题目为《希望好心人可以救救我妈妈!我愿意付出一切代价》。帖子文中说道“我是妈妈的惟一,我要救她!”,“我多么希望有好心人能救救我妈妈……宁愿卖掉我自己……可以以任何形式或者甘愿毕业后无条件为他\\她打工,我保证我的自身条件是相当好的。”

经过记者的调查,发现这张帖子其实是西南大学文学院戏剧与影视文学系一名20岁的大三女生所发,这位长相甜美的女孩为了挽救需要进行第二次肝脏移植手术的母亲,经过长时间的思想斗争做出了“卖身救母”的决定。

记者来到这位名叫陈易的女生的宿舍时,意外的看到这间寝室里还住着她的妈妈——四川省泸州市检察院一名干部。原来,她的妈妈因肝病,2004年6月,卖掉泸州住房后,东拼西凑起30多万元进行肝移植手术。但病情并未好转,出现门静脉血栓、腹胀腹肿且伴随双下肢水肿。医生建议:尽快进行第二次肝移植手术。但首期需要三四十万元手术费用,而8年前这母女俩就没了顶梁柱,女孩的父亲因为肝病早早的扔下了她们,撒手人寰,所有的一切让这相依为命的早已陷入困境的母女俩束手无策,妈妈只好借住在女儿的寝室里等待着。

对于自己的惊人之作,陈易讲述起她和妈妈之前的经历。2005年的夏天,她和妈妈辗转杭州、南京,求医问药,记者到来的几天之前才返回重庆。她提到“医生都说,不移植妈妈就没救了。我们哪来这么多钱,走投无路,想争取社会的支持”。但当说起帖子的最后部分时,她说“我犹豫了10多分钟才加的这一段”,为的只是“想引起更多人的关注,救救妈妈”。

事实上,“卖身帖”在网络上也惊起不小的风浪,截至2005年9月16日晚9点37分,浏览人数达到3461人次,回帖达327条。从2005年9月15日下午发帖开始,四面八方的短信、邮件、电话,让女孩忙得晕头转向。甚至仅仅一个上午,她的手机已被打得两度停机;到晚上两点,电话还响个不停。很多网友都带来温馨的问候,数额不等的资助让女孩很是感动,甚至有人不愿透露姓名而一心只想拉这母女俩一把,

她们大约获得捐款10.5万元;当然也有“乘人之危”的人企图让陈易出卖身体以获得足够的金钱,这也确实让妈妈为女儿担心和伤心。但陈易在最后也还是泣不成声地对记者说,如果到了迫不得已的一步,她也会考虑一些烂俗的方法为救母亲做最后一搏。

网络的高效使陈易很快就广泛地获得了公众的同情和援助,但便捷的网络也意味着,网友们素昧平生,彼此通过网络建立的信任和情感迅速却不牢靠。网友通过帖子了解陈易母女的不幸遭遇,慷慨解囊,可是一旦有人质疑并公布某些信息,就会激起网友公愤,这种情绪还会迅速升温,便会出现一片声讨之声。很快,网络中出现所谓“独立调查人”,千里追踪“卖身救母”之事,实地对陈易家的房产、家庭情况、捐款情况、其母的病情等等作了调查,发现陈易家并不贫穷,母亲是国家干部并且拥有医疗保障,家中有三处房产,“独立调查人”立即将调查结果公布于世。这些片面的或者说不够完整的调查,抑或是不够清楚和详细的信息使得网友们更加愤怒,甚至有人向母女俩提出收回自己曾经的捐款,这位重病的母亲就在一片声讨声中伤心的去世了。之后等到真相大白时,大家才知道陈易母女单纯依靠医疗保障已经负担不起沉重的医疗费,而所谓的房产也为治病全部转让,但是陈易的母亲已经去世了,这么多人的努力也未能挽回一条珍贵的性命。

许多网友开始思考,认为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扶贫基金会、红十字会等慈善机构应当利用它们遍布各地的分支机构,帮助网友们核实情况、确定救助对象、发起救助,这将比网友们自发救助获得更好效果,类似“卖身救母”事件扰攘不止的现象由此可望得到避免。

思考题:

1.女大学生“卖身救母”这一事件意味着什么?你如何看待这类问题?

2.如何避免媒体救助和自发救助过程中,因信息不对称、不完备而引发的矛盾与问题?

3.近年来,因病致贫或因病返贫的现象不断发生,单纯的生活救助已经无法满足公民的需要,社会救助体系如何发展才能适应和满足社会的需要?

有手机、养宠物是否可以领取低保?

为了妥善解决城市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问题,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于1997年9月2日下发了《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97〕29号)。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主要对象是以下三类人员: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然而,各地执行低保制度时,为了更具体的确定救助对象,分别制定了更为详细的审核标准。其中也就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土政策”和“潜规则”,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第一,排斥“有处于劳动年龄并有劳动能力成员”的家庭。首先,各地民政部门普遍采用“虚拟收入”的方法。例如,武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有年龄在18至55岁的男子或18至50岁的女子,无论有无实际收入,在职者均按最低工资标准200元计,下岗者均按最低生活补助90元计。其次,存在身份歧视。例如个体户和下海的科技人员,无论境遇如何,均很难得到低保救助。例如,武汉的工程师Z先生,54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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