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合法的工资计算方法
本人主管HR工作多年,最近竟然被一个熟视无睹的问题困扰。公司在春节期间比法定3天(加休息日为7天)延长了5天的假期,期间有不少员工有加班。在计算加班工资时,薪资专员问我公司放假期间的加班工资怎么计算,我毫不犹豫的回答是双倍计薪,后来又想,不对啊,这样计算,老板会很生气,后果可能会很严重。大家想,老板是好意,看到大家一年很辛苦了,多放两天假开心点。但本来应该上班的时间,有人来了还要付双倍的工资,难免想不通啊。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对原有的工资计算方法进行了分析。
我们原来计算工资的公式是这样的:
1、应发工资总额=应发工资+平时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节假日加班工资;
2、应发工资=标准工资×实际出勤天数÷应出勤天数;其中:实际出勤天数不含加班天数,应出勤天数扣除了休息日和节假日。
3、加班工资=加班工资计发基数÷×加班天数(可折算成小时数)×法定倍数; 4、加班工资计发基数=基薪+岗位工资(在劳动合同中已有约定)。
这里存在一个很大的问题:
根据原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精神, 月工资=月工资收入÷月基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天
显然,我们的应出勤天数其实就应该是上面所说的“月计薪天数”,但已经剔除了法定节假日,这是不妥的;而且实际出勤天数也应该加上法定节假日的天数,这样才符合通知精神。
必须明确的是,标准工资是在员工满勤的情况下才能全额享受。满勤包括应该出勤的天数(剔除节假日、公休日)和有资格享受的节假日天数。这里有个小的细节,如果员工是节后首次上班的,显然不享受节假日工资。
这几天在网上看到很多计算工资的方法,而且有很大的分歧,计算的结果也差别很大。其根本原因还是有相当多的单位没有把节假日计算在内,犯了和我一样的错误。
总结如下:
1、应发工资总额=工资标准×(实际出勤天数+可享受的节假日天数)÷(应出勤天数+可享受的节
假日天数)+加班工资
2、加班工资=加班工资计发基数÷×加班天数×法定倍数
值得注意的是,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实际上是四倍,因为在应发工资中已经计发了1倍,加上额外的三倍,总数是四倍。如果对此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仔细研究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可参考各地区的解释。 3、带薪的公司额外放假的休息日上班的,另外再计发一倍的加班工资就可以了,这和劳动法无关,是为了内部的平衡。
示例及注意事项:
1、如满勤且未加班的发放标准的约定工资(如5000元)。
2、有缺勤未有加班则发标准工资×实际出勤天数÷应出勤天数。(如2月份应出勤20天,节假日2天,缺勤5天,应发工资=5000×(15+2)÷(20+2)=3864元)。
3、有缺勤也有加班的,则缺勤与加班相抵,剩余仍有多余天数的才计发加班工资,如不过相抵的则算缺勤。
4、满勤且有加班的,5000元外再计发加班工资。
20楼的网友提出一个具有代表性的计算方法:
月工资=月标准工资-缺勤工资扣薪(缺勤工资扣薪=月标准工资/*缺勤天数) 这个算法从全年来看是完全合理的,其结果与笔者提出的算法完全一致。
但是,对于具体月份并不准确。如:某月某员工应出勤23天,缺勤22天,那该员工工资为负数;如当月应出勤20天,则全月缺勤还要给工资。显然不合理。
疑问:我们以前算工资是按照当月的实际天数来计算的,现在要进行改革,按照法定的算法,做表,但是实际发到员工手中的工资不变。而且我们是六天制,星期六算是加班工资。请问一下,这种情况我们应该如何做工资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