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访分离”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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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访分离”机制研究

作者:苏从舜 白玉坪 张哲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02期

摘 要 近年来,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不断攀升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一方面,由于整个社会在追求公平和正义的过程中,诉诸法律的纷争不断增多,但是相关法律体系和社会保障机制却不够完善,对新的利益冲突应对不及时。另一方面,某些本应纳入诉讼程序内的案件由于各种原因进入信访渠道,导致“诉”、“访”交叉,严重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诉访不分不仅不利于当事人通过正常的诉讼获得权利救济,也不利于司法机关妥善处置涉法涉诉信访矛盾纠纷。因而有必要建立健全诉访分离工作机制。 关键词 诉访分离 纷争 利益冲突 诉讼程序

作者简介:苏从舜,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白玉坪,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处长;张哲,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助理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1-040-03

涉法涉诉信访机制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部分互相配合、相辅相成,其中最为核心的内容当属诉访分离。可以说,能否构建完善的诉访分离机制直接关系到涉法涉诉信访机制改革的成败。鉴于文章篇幅有限,本文将重点围绕与诉访分离机制紧密相关的诉讼导入机制、流转机制、信访导出机制、终结退出机制进行讨论,其他配套措施不做过多涉及。 一、诉访不分的成因分析 (一)社会文化背景的影响

千百年来,中国传统文化秉承“以和为贵”的观念,民众有着较为普遍的“耻讼”、“厌讼”情绪,认为法律就是惩罚和约束自己自由的工具。在遇到矛盾纠纷时,不会积极通过法律程序定纷止争,甚至极力规避法律调整,转而求助于“上访鸣冤”、“请求父母官为民做主”等非正常渠道,久而久之,形成了“信官不信法”、“信访不信法”的观念。本该通过正常诉讼途径解决的问题,选择非正常上访,上访引发矛盾纠纷又寻求诉讼解决,诉讼结果无法满足自身期待时又试图通过信访行为向司法机关施压,形成了“诉”、“访”交织,矛盾不断聚集的恶性循环。 (二)司法救济的有限性

司法救济是运用国家权力调整社会关系,并强制相关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的一种救济手段,是具有终局效力的救济方式。因此,为了防止司法机关在行使国家公权力的过程中滥用权力,侵犯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法律为司法机关的行为设定了明确的框架,超出框架的行为被认为违法。这就导致了司法救济具有相对性,不可能绝对地、不受限制地保护权利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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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案范围的局限性、诉讼时效的机械性、诉讼活动的有偿性、诉讼程序的复杂性、裁判公正的相对性、权利实现的有限性决定了当事人的司法救济风险” ,司法救济的有限性使越来越多的权利人选择信访途径来表达诉求,以期获得更为可观的补偿。特别是个别信访人在诉讼过程中进行恶意信访,在诉讼程序内,不积极应诉,反而乱发“举报信”、“控告信”,以此拖延诉讼,干扰正常诉讼秩序,借助外力向审判活动施压。 (三)申请再审权保障不力

现行法律对于申诉主体、申诉时间、申诉理由等诸多方面毫无限制,导致诉讼秩序混乱。不仅在信访申诉上具有错误的导向作用,更易导致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处于空置状态。“本应具有诉权地位的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淹没在传统的职权监督的色彩中,弱化了其作为当事人诉权所应具有的法律地位” 。申请再审的权利不能现实的依法行使,申请再审的渠道不够畅通和规范,导致许多当事人无奈之下只好选择信访来表达、实现诉求。 二、诉访分离机制概述

诉讼与信访,二者交集在于实现权利救济,但分属于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既有共同的存在价值,又有彼此分离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诉访分离,不是机械分离,而是辩证分离,实质上是理念之合与程序之分的有机统一。当前,在构建诉访分离工作机制的过程中,应当做到既诉访分离、又诉访相济,这是方向问题,也是方法问题。诉访分离工作机制不仅要实现简单的分,更要实现辩证的合,无论是进入诉的访,还是形成访的诉,不能仅看是否规范了受理程序,是否确保了程序公正,更要看是否最终解决了实际问题,是否实现了两种权利救济途径的殊途同归” 。

有学者指出,诉访分离机制的内涵包括“三个要素”,外延包括“三项机制”。 (一)内涵——三个要素

“三个要素”指载体要素、逻辑要素、处置要素。载体要素包含了资源调配与制度构建,资源调配是指解决涉诉信访问题的各种程序、责权、组织的调整和配置,制度构建是指与资源调配相适应的各种操作技术的规则化;逻辑要素是指诉与访之间有一种牵连的逻辑关系,诉是访的所经阶段,访是诉的当然结果,这种牵连关系决定了诉访分离机制构建的方向;处置要素是指诉与访在处置方式上有本质区别,诉有严格的程序保障,司法机关在任何一个阶段都有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事,访不具有如此严格的程序限制,主要依靠的是教育息诉,这就决定了涉及访的制度必然成为诉访分离机制中最难以执行的部分。 (二)外延——三项机制

“三项机制”是指受诉机制、息访机制和稳控机制。现有制度构建往往围绕受诉机制进行,明晰哪些诉求能够导入诉讼程序,哪些诉求需要导出,引入信访程序;对于息访机制与稳控机制关注较少,息访机制的主体呈现多元化的特征,不仅包含司法机关,也包括各级党委、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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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基层组织。各主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主管负责等基本原则,通过责权分配,互相配合开展工作。稳控机制涉及的主要是非正常访事件的防范与控制,一般而言,主要是各级地方政府及各类基层组织。

构建诉访分离机制的前提在于明确诉访分离的价值目标与功能定位。有学者指出,诉访分离应致力于实现两大目标,一是有效疏导,二是合理抑制,这一定位为诉访分离机制的完善提供了整体思路。

三、诉访分离机制的规范基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文件精神,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8月28日出台了三个配套办法,即《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案件终结办法》、《人民检察院司法瑕疵处理办法(试行)》、《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实施办法》。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也先后出台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和《北京市检察机关联合接访工作规定》,规定了诉访分离的具体做法,明确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办理的具体标准,建立案件承办部门和控申部门联合接访、联合答复的矛盾纠纷化解双责机制和涉检信访案件共同息诉机制。

可以说,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思路已十分明确,配套机制也逐步健全。当下的主要任务在于,通过司法实践,特别是基层司法实践,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总结、提炼,以不断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就涉法涉诉信访机制改革现状来看,最大的症结仍在于诉访分离难以真正实现。诉访不分,涉法涉诉信访机制改革就失去了前提和基础。

现阶段,针对诉访分离机制进行具体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两个,一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二是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二者在整体思路及具体操作上体现了高度一致的特点,通过对这两份文件的梳理,可以大致明确诉访分离机制的实现进路:

1.对于不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普通信访事项,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材料转送主管机关。

2.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依法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的控告、申诉,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或者本院有关部门;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3.对于诉讼程序进行中的案件,诉讼参与人提出控告或者申诉,但是法律未规定相应救济途径的,应及时移送本院案件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当继续依法按程序办理,并做好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的解释说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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