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试行)

甘肃省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规范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工作,客观评价森林抚育政策实施成效,促进森林抚育作业质量提高,根据国家和甘肃省有关规定和技术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及其组织管理。其他抚育作业检查验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甘肃省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在甘肃省实行县级自查、市级复查、省级核查验收三级管理。

第四条 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级组织、专业实施的原则。县级林业局负责自查本县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任务各实施单位的抚育工作质量,各市(州)、管理局、林业局等负责复查辖区各单位的抚育自查工作,省林业厅负责组织全省的省级核查验收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或委托具有林业相关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和技术人员开展检查验收工作。

(二)科学检查、注重效率的原则。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工作以现场检查为基础,实行内业检查与外业检查相结合,全面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

(三)突出重点、点面结合的原则。森林抚育检查验收要重点核实作业面积、检查作业质量和作业设计质量,同时检查了解森林抚育补贴政策落实情况。

(四)严格规范、责任到人的原则。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及其组织、管理必须严格按照统一的规定程序和技术标准实施。检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操守和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务求客观、全面地反映森林抚育作业质量和成效。

(五)绩效考核、支持决策的原则。检查验收结果是森林抚育补贴资金拨付、计划安排和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 森林抚育检查验收的主要技术依据: (一)《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

(二)《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 26424);

(三)《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 1646); (四)《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国家林业局林造发〔2014〕140号);

(五)《甘肃省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实施细则》。

第二章 县级自查

第六条 县级自查是检查验收的基础和关键,包括外业检查和内业检查。外业检查必须对全部抚育作业小班逐一进行现场检查。

第七条 承担抚育任务的实施单位或个人(林场、集体经济组织、个人等森林经营主体)在完成抚育作业任务后,对作业小班进行全面自查,同时加强抚育作业中间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八条 实施单位或个人自查合格后,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林业相关专业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县级进行逐小班检查验收。

第三章 市级复查

第九条 市级复查是检查验收管理的重要控制环节,包括外业检查和内业检查。外业检查要抽取检查单位抚育任务10%以上的面积进行现地检查。

第十条 市级复查采取统一时间、统一标准的方法进行,对发现问题,要求受检单位及时整改,从而加强对县级自查的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 承担抚育任务的单位在完成县级自查后,向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林业相关专业机构进行现场复查。

第四章 省级核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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