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法讲义 中国政法大学杨帆教授提供
国际公法讲义
条约:构成要件、保留、登记、冲突、对第三国效力、解释、修订 包括 一、国际法渊源 国际习惯: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 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中国实践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特点、内容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1、条约的构成要件:国际法主体缔结、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
缔约权(国内法) 排除错误、
诈欺、贿
赂、强迫
全权证书
2、条约的保留
不得保留的情形:条约不允许保留、保留不在条约允许的保留范围内、保留违反条约宗旨
保留的接受和效力
条约允许的保留——无须接受自然生效 数目和宗旨表明须全体接受——全体接受方有效 条约为国际组织章程——该组织有权机构接受即有效 其他情形——条约国自行决定是否接受 保留因接受与否效力不同 保留国 按保留范围改变相应条约条款 保留所涉规定在两国之间视为不存在 接受保留国 适用条约规定
反对保留国(不反对条约生效) 3、条约登记:联合国秘书处、未登记条约联合国机构不得援引
4、条约冲突的解决:
条约本身规定(如《联合国宪章》) 当事国完全相同:后约取代先约 条约无有效规定 当事国不完全相同:个案处理 先约 甲、乙、丙 设定义务——书面、明示 设定权利——不反对 权利义务取消——第三国同意 乙、丙、丁 后约 乙丙之间:后约 甲乙、甲丙之间:先约 甲丁之间:没有条约关系
5、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一般规则:上下文和通常含义、目的和宗旨、善意解释 两种以上文字文本的解释:以作准文本解释,有分歧适用上述规则 6、条约的解释
7、条约的修正:
(1)修正条约的协定对于是条约当事国而非该协定的当事国无拘束力
(2)对于修正条约的协定生效后成为当事国的国家,如无相反意思表示,视为修正后条约的当事国
(3)在该新加入国家与不受条约修正协定拘束的国家之间,适用未修正的条约
直接适用、优先适用:民商事领域
条约在中国的适用 与相关国内法并行适用:如特权与豁免领域,国内法细化和补充
条约须经国内法转化才能适用:如WTO诸协议、人权条约
国家:四要素、基本权利、管辖权和国家主权豁免、国家承认和继承 二、国际法 的主体 政府间国际组织:法律人格、成员、联合国的组织机构 其他国际法主体 1、 国家主权豁免:行为和财产不受他国管辖
例外:主权豁免的放弃(自愿、特定、明确)——管辖豁免放弃不意味着执行豁免的放弃
限制豁免主义理论的产生(多数国家认同)
传统的主权绝对豁免作为习惯国际法仍然具有普遍拘束力
2、国际法上的继承:包括国家继承(最主要)、政府继承和国际组织继承
与领土有关:继承 条约继承:约定 无约定 与被继承国家的国际法主体人格有关的:不继承
不动产:随领土一并继承 国家继承 财产继承 动产: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非条约继承 档案继承:协议 无协议,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合并:全部转属继承
债务继承 分离、分立:协议 无协议,公平地按比例
独立:不予继承,除非另有协议
国家债务,不包括
地方债务和恶债
3、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
(1)承认对象:新国家、新政府和其他事态
(2)承认方式:明示、默示(建立外交关系、建立领事关系、缔结政治性条约、投票支持加入政府间国际组织)
(3)承认的效果:影响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系列变化;具有追溯力;拒绝承认不影响对方作为国际法主体的资格
4、联合国的组织机构 秘书处(秘书长由安理会推荐, 大会简多通过,任期5年,可连 大会 选连任) (非立法机构,平权加多数同意) 安理会 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 (维护国际和(54,每3年(成立时11(15,大会和 平与安全;唯一任,可以连块托管领土,安理会分别选 任,简多) 一有权采取行先都已经独立举,均多数获 动的机构; 或自治,名存实亡) 任,任期9年,可连选连任) 大国一致原 则)
下有协议的17个专门机构 三、国际 责任 5、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不是国际法主体(其成立和活动目前主要是由各相关国家的国内法加以规定) 违背一般义务——国际不法行为 行为归因于国家 分类 传统国际责任的构成 违背国际义务 排除行为不当性 国际责任的形式 主体:战争罪下的双罚原则 国际责任的发展 客体范围:不法行为——合法但致损的行为(国际环保、外空行为) 违背根本义务——国际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