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XX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及《XX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四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五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最近三年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证券交易所对其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次数累计达到二次以上;

(六)公司现任监事;

第六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副总经理或董事兼任时,如某一行为应由公司副总经理或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的,则兼任的董事会秘书应分别以不同的身份作出。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和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

(四)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五)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上;

(六)帮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对其设定的责任。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七)《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并可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1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规则第五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3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数。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本规则经公司董事会会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XX公司

年 月 日

联系客服:779662525#qq.com(#替换为@) 苏ICP备20003344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