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当货物抵达英国后,买方提出货物与样品不符,并出具相应证书证明货物的质量比样品低10%以此要求我方赔偿15000英镑的损失。请问:我方能否以该项交易并非凭样品买卖而不予理赔?为什么?
答:不行。合同规定水分最高为 14% ,杂质不超过 2.5% ,从合同内容看,在这笔进出口交易中,双
方以商品的规格作为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并以此作为交验商品的依据,属于凭规格的买卖,只要我方所交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我方就算已经履行了合同。但是成交前我方向对方寄送样品时并未声明是参考样品,签约后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这样对方就有理由认为该笔交易既凭规格又凭样品。而在国际贸易中,凡属于凭样品买卖,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样品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或提出索赔。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我方很难以该笔交易并非凭样品买卖为由不予理赔。
24、我国某出口公司与俄罗斯进行一笔黄豆出口,合同中的数量条款规定如下:每袋装黄豆净重100公斤,共1000袋,合计100吨,但货物运抵俄罗斯后,经俄罗斯海关检查发现每袋黄豆净重94公斤,1000袋,合计94吨。当时正遇市场黄豆价格下跌,俄罗斯以单货不符为由,提出降价5%的要求,否则拒收。请问俄罗斯的要求是否合理?我方应采取什么补救措施?
答:不合理UCP500规定,货物数量一般允许有5%增减,除非以个数计数。但是,当信用证规定数量以
包装单位或个数单位计数时,此项增减幅度则不适用。写明:大米 100 公吨,麻袋包装,每包100千克,共 1000包,则交货时不得有任何增减。
25、某出口公司对中东出口电风扇 1000 台,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但在装船时,发现有 40 台严重损坏,临时更换又来不及。为保证质量起见,发货人员认为根据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即使合同未规定溢短装条款,数量上仍允许有 5%的增减,故决定少交 40 台风扇,即少交 4% 。结果,遭银行拒付。为什么?
答:关于允许 5% 伸缩的规定并不适用于整件计价的货物。 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数量不得增减,只要支取的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则可有5%的增减幅度。但当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按包装单位或以个数计数时,则此增减幅度不适用。本案例是以\台\为计量单位的商品。也所不适用溢短装条款。也就是说,该公司的单证与信用证不符,所以银行拒付。
如:大米 100 公吨,即使不规定可增减,也允许5% 的增减。但是,若写明:大米 100 公吨,麻袋包装,每包100千克,共 1000包,则交货时不得有任何增减。
26、我向阿联酋出口冻羊肉20公吨,每公吨FOB400美元。合同规定数量可增减10%。国外按时开来信用证,证中规定金额为8000美元,数量约20公吨。结果我按22公吨发货装运,持单到银行办理议付时遭到拒绝。请问原因何在?
答:我们凭单证向银行议付时遭到拒付,因为单证不符。在使用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时,银行议付是以信用证规定的金额为限,如果议付金额超出信用证金额,就会遭到银行拒付。在上述交易中,虽然合理规定数量
可增减5%,但由于买方在开来的信用证中规定金额为8000美元,没有响应规定约量,故而要遭银行拒付。
27、商品数量短缺买方拒收案:我某出口公司与匈牙利商人订立了一份出口水果合同,支付方式为货到验收后付款。但货到经买方验收后发现水果总重量缺少10%,而且每个水果的重量也低于合同规定,匈商既拒绝付款,也拒绝提货。后来水果全部腐烂,匈海关向中方收取仓储费和处理水果费用5万美元。我出口公司陷于被动。
答:商品的数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之一。按照某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卖方交货数量必须与合同规定相符,否则,买方有权提出索赔,甚至拒收货物。此案中显然我方陷于被动,但仍可据理力争,挽回损失。首先应查明短重是属于正常途耗还是我方违约没有交足合同规定数量,如属我方违约,则应分清是属于根本性违约还是非根本性违约一。如不属根本性违约,匈方无权退货和拒付货款,只能要求减价或赔偿损失;如属根本性违约,匈方可退货,但应妥善保管货物,对鲜活商品可代为转售,尽量减轻损失。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86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如果买方已收到货物,但打算行使合同或本公约任何权利,把货物退回,他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他有权保有这些货物,直至卖方把他所付的合理费用偿还给他为止”。而匈方未尽到妥善保管和减轻损失的义务,须对此承担责任。因此,我公司可与匈牙利商人就商品的损失及支出的费用进行交涉尽可能挽回损失。
28、出口商品已刷制唛头,目的港通关时,海关未发现而要求买方补制,买方照办后要求我方赔偿其支出的费用。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
29、某出口公司销往加拿大一批货物,价值15万美元。合同规定用塑料袋包装,每件要求使用英、法两种文字的贴头(粘纸)。但出口公司实际交货时改用了其他包装,并只使用了英文的贴头。国外商人为了适应当地市场的销售要求,不得不雇人更换包装和贴头,之后向该公司提出索赔。
30、菲律宾客户与上海某自行车厂洽谈进口“永久牌”自行车10000辆,但要求我方改用“剑”牌商标,并在包装上不得注明“Made In China”字样。买方为何提出这种要求?我方能否接受?为什么?
答:要拿到授权方的品牌授权说明书。这是一笔外商要求采用中性包装的交易,我方一般可以接受。但是在处理该项业务时应注意下列问题。首先要注意对方所用商标在国内外是否已有第三者注册,如果有,则不能接受。如果我方一时无法判明,则应在合同中写明 “若发生工业产权争议,则应由买方负责”。
31、国内某厂向国外出口一批灯具。合同上规定每筐30只,共100筐。我方工作人员为方便起见,改为每筐50只,共60筐,灯具总数不变。请问这种处理方式是否构成违约?
答:属于违约,卖方违约。包装也是合同要件之一,必须按合同履行。
32、上海出口公司A与香港公司B成交自行车1000台,由A缮制合同一式两份,其中包装条款规定为“Packed in wooden case”(木箱装)。将此合同寄至B方,然后由 B签回。 B签回的合同上于原包装条款后加“C.K.D.”字样,但未引起A公司注意。此后,B公司按合同开证、A公司凭信用证规定制单结汇完毕。货到目的港。B发现系整台自行车箱装,由于自行车整台进口需多交纳20%进口税。因此,拒收货物并要求退还货款。卖方此时才意识到C.K.D.是指COMPLETELY KNOCKED DOWN(完全拆散),只好认赔。
评析: 1.卖方忽略C.K.D,造成实际装载与合同不符,有不可推卸的责任。2.卖方虽然已经结汇,
但买方仍有拒收货物的权利。
33、某乡镇企业与香港M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烤花生的合同,规定出口数量为40公吨,采用纸箱包装,每箱内装10袋,每袋450克。付款采用即期信用证方式,签约后15天内将信用证开到中方,交货期4月30日以前。因客户对花生的内包装不太满意,决定使用自己的包装袋,于是在合同的包装条款中附带了一句“内包装由港方提供”。3月20日签约后的14天,港方开来信用证,审核无误后即组织加工,同时催促对方抓紧发送包装袋。4月15日加工完毕,包装袋仍未到,在多次催促之后,包装袋于4月24日到货。出口方立即组织装袋打包,但仍未赶上4月28日的船期,而下一班船是5月8日,超过信用证规定的交货期。于是,出口方于4月28日致电港方公司,由于迟交包装袋,导致未能按时交货,要求改证。但遭到对方拒绝,并要求将信用证改为跟单托收方式结汇。出口方表示同意。货到香港后,港方公司突然来函称市场看跌,要求降价10%,在极为被动的情况下,经交涉减让了8%,才得以办理赎单手续。
答:本案例中属于由于买方没有及时提供约定包装导致最后我方交货延误。通常交易中商品包装由卖方提供,若买方对于包装有特殊要求,则应该提供或者承担相关的费用。我方在该案例中的失误在于没有能够在合同中明确对方提交货物内包装的时间,导致我方货物准备好了,但是由于对方内包装没有到位,没能够及时出运导致延期,而不得不接受对方降价的要求。
34、国外客户C 在2001年5 月份 向A公司下了1X40'H集装箱的产品P3的订单中,由于很多产品的包装为新的包装,我司在下了订单1个月后还不能得到确切的装箱尺寸。由于其中一个工厂货物体积与刚下订单时的所报体积多出7CBM,其他部分工厂在给报装箱尺寸时都是箱子的内径,实际上外径比内径都大了0.5CM,由此造成所有货物生产完毕和计算总体积时,才发现共多出10CBM。 A公司将此情况告诉国外客户,客户表示多出的货物他们不要了,他们不可能为了10CBM 的货物在支付运费。A公司提出可否由其支付海运费,将货物运至目的港。可是客户还是不同意,因为多余的货为拼箱出运,客户还要在目的港重新办理清关手续。A公司只得要求仓库在装箱时注意节省空间,务必尽可能的多装货物,最后此高柜比平时的柜子多装了4CBM的货物,将存货减到最少。至于留下的存货A公司在以后的订单中,已低廉的价格卖给其它客户。
答:A公司和客户都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对于以后的订单,要求工厂对所提供的包装明细负责,若再发生由于工厂的原因造成装箱尺寸有误,A公司有权在征得国外客户同意的情况下,将体积数报错的工厂的产品落下。为了避免类事的事情再次发生,在订单下了以后,务必在1周内估算出较准确的体积数。同时为了核实工厂的所提供的包装尺寸的准确性,要求质检员验货时,对装箱尺寸进行校对,并告知正确的装箱尺寸。
35、我某外贸公司与国外B公司达成一笔出口合同,信用证规定“数量9 000公吨,7-12月份分批装运,每月装1 500公吨”。卖方在7-9月份每月装1 500公吨,银行已分批凭单付款。第四批货物11月2日才装船运出。第五批货物11月22日装船运出。当受益人凭11月2日和11月22日的装船提单向银行议付时,遭银行拒付。问:在上述情况下,银行有无拒付的权利?为什么?
答:一个限量分批交货的信用证,如果其中任何一批交货未按时按量装运,则本批及以后各批信用证均告失效。
36、我国出口2000公吨大米至新加坡,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结果我们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烟台、连云港各装10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上,提单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船日期。请问这
是否违约?银行能否议付?
答: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运输单据表面上注明货物是使用同一运输工具装运并同一路线运输的,即使每套运输单据注明的装运日期不同及/或装运港、接受监管地不同,只要运输单据注明的目的地相同,也不视为分批装运。”
37、我某公司向非洲出口某商品15000箱,合同规定1-6月按月等量装运,每月2500箱,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客户按时开来信用证,证上总金额与总数量均与合同相符,但装运条款规定为“最迟装运期6月30日,分数批装运”。我方1月份装出3000箱,2月份装出4000箱,3月份装出8000箱。客户发现后向我方提出异议。你认为对方这样做是否可以?为什么?
38、进口商要求出口公司改变运输方式提前或取消装运部分货物(已超过原信用证允许的数量增减幅度)。我某出口公司收到一国外来证,货物为 40000只打火机,总价值为4万美圆,允许分批装运,采用海运方式。后客户来传真表示急需其中10000只(总数量的1/4)打火机,并要求改用空运方式提前装运,并提出这部分货款采用电汇方式(T/T)在发货前汇至我方。遇到此类问题该怎么办?
答:收到 T/T后立即空运10000只打火机,然后,在装运有效期前海运剩余30000只打火机,随后递交全套单据向银行议付,单据上的数量与金额分别为30000只与3万美圆。因该证规定允许分批装运,银行便认为货物已被分批装运,只要单据与信用证完全相符,根据《UCP500》第十条d款规定,开证行凭单证相符履行付款责任。假如该客户要取消其中10000只打火机,出口商也可采取类似的方法进行处理。
如果该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PartialShipment Not Allowed)或我方没有充分利用\允许分批装运\条款,为解决上述问题,我方只得要求客户修改信用证,从而给进出口双方带来不必要的银行费用和麻烦。
39、一批货物共100箱,自广州运至纽约,船公司已签发\装船清洁提单\,等货到目的港,收货人发现下列情况:①5箱欠交;②10箱包装严重破损,内部货物已散失50%;③10箱包装外表完好,箱内货物有短少。试问上述三种情况是否应属于船方或托运人责任?为什么?
答 :承运人应对①②情况负责,而对第③种情况不负责。
按照提单的规定,一般承运人仅对货物外表良好负责,同时承运人保证船舶的试航状态以及安全、谨慎收受、装载和运输货物,除此以外,承运人责任很小,并且按照惯例和提单条款,承运人还享有十多项免责权利。
40、东华公司按CFR条件、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以集装箱装运出口成衣350箱,装运条件是CY/CY。货物交运后,东华公司取得“清洁已装船”提单,提单上表明:“Shippers load and count.”在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内,东华公司及时办理了议付结汇手续。20天后,接对方来函称:经有关船方、海关、保险公司、公证行会同对到货开箱检验,发现其中有20箱包装严重破损,每箱均有短少,共缺成衣512件。各有关方均证明集装箱外表完好无损,为此,对方要求东华公司赔偿其货物短缺的损失,并承担全部检验费共2 500美元。问:对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对方的要求是合理的。本案中装运条件为CY /CY提单上表明整箱装运整箱交货。箱内货物的情况如何船方概不负责。货物运到目的港后在集装箱堆场负责将整箱货物交给收货人由收货人开箱验货。本案中经有
关船方、海关、保险公司、公证行会同对到货开箱检验发现其中有20箱包装严重破损每箱都有短少共缺成衣512件各有关方都证明集装箱完好无损说明货物包装的破损和数量的短少是由于出口方装箱时的疏忽造成的因而东华海运公司不能推卸责任。
41、国外开来不可撤消信用证,证中规定最迟装运期为2000年12月31日。议付有效期为2001年1月15日。我方按证中规定的装运期完成装运,并取得签发日为12月10日的提单,当我方备齐议付单据于1月4日向银行议付交单时,银行以我方单据已过期为由拒付货款。问,银行的拒付是否有理,为什么?
答:银行的拒付是有理的。因为根据《UCP600》第14条c款的规定受益人或其代表在不迟于本惯例所指的发运日之后的二十一个日历日内交单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迟于信用证的截止日。 本案中我方取得了签发日期为2000年12月10日的提单于2001年1月4日到银行交单议付。尽管我方未超过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到银行议付但我方提交的提单已构成了过期提单。银行将不予接受迟于装运日期后2l天提交的单据……因此我方提交的过期提单银行是有权拒付的。
42、以CIF出口的货物,运费已付,而船只在启运前先遭扣押,买方等待货物,要求供货方将货物另行洽船运交,出口商以运费已付清为由向买方另索再次发生的运费是否合理?买方为急等货物不得已照付暂时解决问题,买方所产生的损失应如何解决?
答:按《90通则》CIF条件下,卖方负责装船以前的一切风险,买方负责装船以后的一切风险。 就本案而言,卖方已将出口货物装在船舶上,付清货款并已取得装船提单,卖方的责任已经解除,风险已转移给了买方,所以由该船遭扣押另行转运的一切费用应有买方承担。第二次运费可由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要。买方可依据海商法海上保险之委付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力转移于保险人手中,请求支付该保险标的的全部投保金额,但应以货物装船已过四个月不能成行或尚未交付收货人为限。
43、大连到纽约的海轮,航行中遇大风浪袭击,船身严重倾斜,如不立即采取措施,则有翻船的危险,船长下令将一部分水泥抛入海中。
答:共同海损行为所作出的牺牲或引起的特殊费用,都是为使船主,货主和承运方不遭受损失而支出的,因此,不管其大小如何,都应由船主,货主和承运各方按获救的价值,以一定的比例分摊。这种分摊叫共同海损的分摊。
44、海轮的舱面上装有1000台拖拉机,航行中遇大风浪袭击,450台拖拉机被卷入海中,海轮严重倾斜,如不立即采取措施,则有翻船的危险,船长下令将余下的550台拖拉机全部抛入海中。请问:这1000台拖拉机的损失由谁承担,属于何种性质?
答:450单独海损吧。由货物所有者承担损失(所有权转移了就是买方,未转移就是卖方)。单独海损是海上运输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直接导致由船舶或货物所有人各自负担的损失。这些原因所致的船舶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