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称7日电传超出发盘有效期,属无效接受,认为合同不成立。请问日商做法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日商的做法不合理。因为如果接受通知超过发盘规定的有效期限,这就成为一项逾期接受。《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也认为逾期接受原则上时无效的,但是也有例外。第21条就规定: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发盘人于收到逾期接受后,毫不迟延地通知受盘人,确认其为有效,则该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
65、我某公司接到美国出口商发盘供应核桃仁500公吨,限7日内复到。我公司经调查研究后,于第五日作出决定欲接受该项发盘。但此时外商又发来电传称撤消发盘。请问在此情况下,该公司应怎么办,为什么?
答:该公司可以接受。约第16条第2款有相关规定,在发价中载明了接受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它是不可以撤销的则发价一旦生效(发价到达我公司),即不得撤销。这里他规定的7日内复到就是载明的接受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