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发生,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是指集中停放充电的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电动两轮自行车和电动三轮自行车的停放充电场所,包括室内(含地上、半地下和地下)、室外(含露天或有顶棚无围护结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第三条 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在规划建设时应同时规划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居住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位每户应不小于1.0~2.0个。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选址和平面设计,应合理确定位置、防火间距和消防设施等,并结合电动自行车的特点,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可靠、因地制宜、经济适用。

第四条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的新建、扩建、改建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或备案。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或备案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不得开工建设或投入使用。

第五条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合理确定位置,单独建造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室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不应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应妨碍消防车操作和影响室外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临墙搭建的室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选择不开设门、窗、洞口的墙体。确有困难的,应采用非燃材料封堵。 严禁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充电。 第六条 室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应占用、堵塞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不应影响室内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严禁在居住建筑的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二)场所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设置耐火

极限不低于1.00 h、宽度不小于1.0 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不燃性防火挑檐; (三)在出租房、居民住宅楼内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开设门、窗、洞口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将住宅部分与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完全分隔,当墙上确需开门时,应为常闭式乙级防火门;

(四)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室内场所应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设在地上建筑内时,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500㎡,设置在(半)地下建筑内时,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当设有自动灭火设施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可以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按照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第七条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个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或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且不应少于2个,两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当建筑面积不大于120 m2时,可设1个疏散门且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辅助疏散出口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需要,且净宽不应小于1.5米;

(三)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应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打开;

(四)设有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建筑,公共区域不应安装影响疏散和火灾扑救的金属栅栏;设有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居民住宅,居民住宅户内安装防盗网的,宜设置逃生救援窗。

第八条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按照下列要求设置消防设施:

(一)除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场所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所在建筑的建筑高度大于15 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二)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当市政消防供水不能满足消防用水时,消防用水可由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应满足2 h火灾延续时间内的消防用水;

(三)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可设置手抬消防机动泵、消防软管卷盘。消防软管卷盘的布置应保证一股水流能到达室内任何部位,其安装高度应便于取用;消防软管卷盘的栓口直径应为25 mm,配备的软管内径不应小于19 mm,软管长度不应小于30 m,水枪喷嘴口径不应小于6 mm;竖管管径不应小于DN50 mm;

(四)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按中危险Ⅰ级确定,除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停放场所外,其他有顶棚的室外和室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的设置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规定;消防用水条件有限的场所,可安装其它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细水雾、超细干粉、气体等自动灭火设施; (五)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除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停放场所外,其他室内电动车库应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有条件的可采用具备无线通讯功能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设置应符合《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器报警器》(GB 20517)的规定;

(六)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排烟设施。如采用自然排烟口,应设置在场所上部,有效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2%。如无可开启外窗或可开启外窗面积不足,应设机械排烟设施。机械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

(七)应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要求配置灭火器,灭火器配置的危险等级按照民用建筑中危险级确定。

第九条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电气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动车的充电设备线路应设置专用的充电配电箱。与其他场所合用一个供电回路的,总断路器应采用四极漏电断路器,用于防止电气线路因过载、短路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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