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井公司计划生育与群团管理制度汇编.doc

油井公司计划生育与群团管理制度汇编

油井公司计划生育与群团管理制度汇编 测井公司流动人口及特殊人群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随着油田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和职工劳动关系的变化,协议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待业子女、职工家属等特殊人群和流动人口大量增加,给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带来一定难度,为规范特殊人群和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山东省流动人口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三级单位分管计生工作的领导负责本单位特殊人群及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协调党、政、工、团、计生等有关部门实施对特殊人群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 二.各三级单位把特殊人群及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单位人口目标管理责任制,作为文明建设评比、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公司计生办是公司特殊人群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 (一)特殊人群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1.职工家属由丈夫所在单位负责管理与服务;内退职工由老年管理中心负责管理与服务。 2.家属节育费按有关标准报销,享受一年两次的环情孕情查体服务。 3.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由原工作单位负责管理与服务。 4.各单位结合实际采取多种方式进行管理,并及时进行生殖保健、避孕节育等指导与服务。 5.未婚待业子女由父母所在单位负责管理;已婚待业子女由已就业的配偶(男或女)方单位负责管理,双方均未就业的,由父母所在单位负责管理。 (二)流出人员计划生育管理 1.流出人员指离开本地到异地经商、居住、务工 30 天以上,户口在本公司的职工、家属、协解人员及待业子女。 2.公司计生办负责对流出人员负责进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宣传,落实已婚育龄妇女的节育措施。流出育龄妇女需持公司计生办出具的婚育介绍信,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公司计生办与其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负责《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发放、登记,审批生育指标,统计出生人口。 3.流出人员在暂住地一年两次环情孕情查体,并将查体结果寄回公司计生办。公司计生办定

2 期与其暂住地联系,及时掌握其婚育状况。 (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1.租住公司住房的流动人口,由出租房屋单位负责其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2.租用职工房屋、地下室、菜窖以及院内自盖房等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由房主单位和房主共同负责,房主单位、房主、房客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合同书》一式四份,交计生办一份。 3.单位或职工在出租住房时,必须查验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无证的不得办理租住手续。 四.公司计生办定期检查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情况,做好经常性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与服务。 五.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对流动人口实行综合治理。武保部、劳资科、综合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在办理暂住证、务工许可证等证件及提供住房时,必须查验流动人口育龄夫妇户口所在地(乡以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对无证明或证明不符合规定者,一律不予办理。 六.流动人口中孕产妇必须持有常住户口所在地颁发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对没有婚育证件和生育证明的,出租房屋单位或职工应及时与计生办联系,由计生办与其常住地联系,了解其基本情况,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山东省流动人口管理办法》作出相应的处理。 七.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进行举报。

对举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对知情不报隐瞒者,同当事人一起按《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八.各级领导、各有关部门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要提高对特殊人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切实抓紧抓好特殊人群、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九.本办法由公司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修改。 测井公司新婚服务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计划生育信息化管理,搞好新婚优质服务,稳定低生育水平,为公司稳定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管理局计生办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各级计生部门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职工群众服务的观念,立足群众需求,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努力为公司新婚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条 凡是依法结婚登记的人员,须在领取结婚证一周之内,持结婚证、身份证和户口本(卡)

到所在三级单位计生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各三级单位应于每月 20 日前将本单位当月结婚人员信息表及时上报公司计生办。 第四条 公司计生办根据新婚夫妇的结婚证和所在单位证明,给予办理婚假证明、《计划生育服务手册》、购房申请签证等相关手续,并提供新婚知识和优生知识等书籍。 第五条 达到晚婚年龄的(男年满 25 周岁、女满 23 周岁)初婚夫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另增加婚假 14 天;女方晚育(已婚妇女年满 23 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另增加产假 60 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 7 天。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公司计生办依据有关证明办理婚假、产假、护理假。 第六条 新婚夫妇双方为初婚者,可自行选择生育时间,在生育前持结婚证到公司计生办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凭手册享受计划生育优生服务;新婚夫妇双方或一方为再婚者,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有关规定,要求再生育的,应携带个人书面申请、离婚证或原配偶死亡证明等有关证件到公司计生办办理生育申请。经公司计生办核查无误,报局计生办审批后,并在公司厂务公开栏公开一周以上,无异议,方可发放《生育证》。 第七条 基层单位计生部门要主动为新婚夫妇发放免费避孕药具,开展新婚教育和优生咨询服务;同时要认真做好新婚青年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和技术指导服务工作,切实避免非意愿妊娠。 第八条 公司按照逐级上报、逐级负责的原则,实行新婚人员登记信息化管理制度。公司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新婚人员信息上报制度,上报时间自结婚人员领取结婚证之日起,不得超过一个月,若出现漏报、瞒报、缓报现象和其它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问题,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新婚人员要抱着对个人、对子孙后代、对单位负责的态度,及时到所在单位登记备案,主动接受各项服务。 第九条 公司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把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制度纳入各单位全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考核,作为评比优质服务先进单位的重要条件。 第十条 公司各单位在有效地维护职工群众结婚登记合法权益的同时,要积极动员广大青年执行有关计生政策法规,自觉实行晚婚晚育,引导新婚青年先创业后生育,切实做好新婚夫妇婚育过程中的管理与服务。 第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适用于户籍在本公司的各类人员。 第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解释。 测井公司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4 一.为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提高育龄职工群众的生殖健康水平,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公司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

人口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度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户籍在本公司的职工群众。 三.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党政主要领导负责制,公司成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三.四级单位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党政一把手任组长,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各级计生机构和专兼职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使计生工作信息畅通,措施得力,处理及时。 四.公司党、政、工、团等相关部门要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形成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工作的局面。 五.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协会要积极组织群众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六.各单位要逐级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把目标的完成情况和工作质量作为考核单位、责任人的主要依据。 七.组织、劳资、武保、房产在办理职工调入调出、家属落户、分配住房等手续时,必须经计划生育部门严格审核婚育情况,职工调入调出和家属落户要符合生育政策,违法生育或不符合收养条件而收养未作处理的,不得办理有关手续;不得办理与公司职工无直系亲属关系和无劳动关系人员落户公司的手续。若发现违反上述规定者,追究其办理人责任。 八.加强基础建设,规范管理工作 1.各单位要加强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各类资料档案;各三、四级单位的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考核记录要认真、及时填写。 2.公司计生办每季度召开一次专业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传递信息,安排下步工作。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时召开会议或举办业务培训。 3.较大的三级单位要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多功能宣教室,采取多种形式搞好宣传教育。基层单位要落实计划生育三个一工作标准,并把落实三个一列为基层评先创优的基本条件。 4.认真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各级计生人员要及时、准确上报各类统计报表。 九.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1.全面推行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指导和帮助育龄夫妻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方法,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2.结合环情孕情健康查体,开展育龄妇女生殖道疾病和其他常见妇科病的普查和防治工作,

积极提供咨询和服务。 3.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积极做好婚前检查和优生监测的督查工作。 4.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加强优生优育科普知识宣传,大力开展五期保护咨询服务。 十.生育调节 1.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生育前持 2 寸双人照片、户口簿、结婚证、所在基层单位婚育情况证明,到公司计生办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双职工由女方单位发放,单职工家属户口已来油田的由职工单位发放。 2.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应当在妊娠前持:个人申请及各级证明、二胎审批表、身份证复印件、人事档案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离婚协议或判决书、户口本复印件、2 寸双人照片到女方单位申请办理生育证,经审查,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办理了《生育证》的,要在持证人单位张榜公示一周以上。 3.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为初育的须年满二十五周岁,女方为再育的须年满三十周岁。 4.对申请收养子女的收养人要严格审查其收养条件,对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予以制止;非法收养子女的,按违法生育处理。 十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特殊人群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杜绝计划外生育。 十二.奖励与处罚 1.凡晚婚晚育的职工、家属,按《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予以奖励,女职工可享受生育津贴。 2.对采取长效节育措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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