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股权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_

第六十五条 股份转让系统对通过验证的成交确认申报和定 价申报信息进行匹配核对。 核对无误的, 股份转让系统予以确认 成交,并向股份登记结算系统发送成交确认结果。

第六十六条 多笔成交确认申报与一笔定价申报匹配的,按 时间优先的原则匹配成交。

第六十七条 成交确认申报与定价申报可以部分成交。 成交确认申报股份数量小于定价申报的, 以成交确认申报的 股份数量为成交股份数量。定价申报未成交股份数量不小于 1万 股的,该定价申报继续有效;小于 1万股的,以撤单处理,如定 价申报卖方股份转让账户中该股份可转让余额为零, 则该定价申 报继续有效。

成交确认申报股份数量大于定价申报的, 以定价申报的股份 数量为成交股份数量。成交确认申报未成交部分以撤单处理。 第五节 结 算

第六十八条 由广州股权交易中心负责办理股份转让双方的 股份和资金的清算交收。

第六十九条 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为挂 牌公司股份转让提供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服务。

第七十条 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在每个转让日终根据股份转让 系统成交确认结果,进行投资者之间股份和资金的逐笔清算。 第七十一条 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办理股份和资金的交收,并 通过代理买卖机构将交收结果反馈给投资者。

由于股份或资金余额不足导致的交收失败, 广州股权交易中 心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投资者因司法裁决、继承、赠予和特殊情况下 的协议转让等原因需要办理股份过户的, 依照广州股权交易中心 相关规定办理非转让过户。

第六节 报价和成交信息发布

第七十三条 股份转让时间内,股份转让系统通过指定网站 和股份转让行情系统发布最新的报价信息和成交信息, 代理买卖 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披露最新的报价信息和成交信息。

第七十四条 报价信息包括:实时揭示意向委托和定价委托 的委托类别、股份名称、股份代码、买卖方向、买卖价格、买卖 数量、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第七十五条 成交信息包括:

(一实时揭示前成交均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 日加权平均价、最新成交价、当日总成交笔数、总成交量、总成 交金额等,并逐笔揭示当日成交的股份名称、股份代码、成交价

格、成交数量等。

(二 非上市公司挂牌首日, 前成交均价为该股份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第七节 暂停和恢复转让

第七十六条 挂牌公司向境内、外有关资本市场申请上市或 挂牌的, 广州股权交易中心自相关机构正式受理其申请材料的次 一转让日起暂停其股份转让,直至上市或挂牌结果公告日。 第七十七条 挂牌公司涉及无先例或存在不确定性因素的重 大事项需要暂停股份转让的, 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有权暂停其股份 转让, 直至造成重大影响情形消除、 重大事项获得许可或不确定 性因素消除。

因重大事项暂停股份转让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三个月。 暂停 期间, 挂牌公司至少应每月披露一次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未能 恢复股份转让的原因及预计恢复股份转让的时间。

第六章 终止挂牌

第七十八条 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州股权交易 中心为其办理终止挂牌手续并报送区域性市场主管部门备案:

(一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二在境内、外有关资本市场上市或挂牌;

(三 股东大会作出终止挂牌决议, 并经广州股权交易中心 审核同意;

(四广州股权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挂牌的情形。 第七章 代理买卖机构 第七十九条 代理买卖机构与投资者签署代理股份转让协议 时, 应对投资者身份进行核查, 充分了解其财务状况和投资需求。 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投资者, 不得与其签署代理股份转 让协议。

代理买卖机构在与投资者签署代理股份转让协议前, 应着重 向投资者说明投资风险自担的原则, 提醒投资者特别关注非上市 公司股份的投资风险, 详细讲解风险揭示书的内容, 并要求投资 者认真阅读和签署风险揭示书。

第八十条 代理买卖机构应采取适当方式持续向投资者揭示 非上市公司股份的投资风险。

第八十一条 代理买卖机构应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对 自然人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份转让的合规性进行核查, 防止其 违规参与挂牌公司股份转让。 一旦发现自然人投资者违规买入挂 牌公司股份的, 应督促其及时卖出, 并及时向广州股权交易中心 报告。

第八十二条 代理买卖机构应特别关注投资者的投资行为, 发现投资者存在异常投资行为或违规行为的,应及时予以警示, 必要时可以拒绝投资者的委托或终止代理股份转让协议, 并及时 向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报告。 代理买卖机构对违规转让股份事项应 及时报告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并协助进行调查, 广州股权交易中心

依据调查结果做出相应处理。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八十三条 挂牌公司应按照本办法及广州股权交易中心相 关信息披露业务规则、通知等规定,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十四条 挂牌公司及其董事、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披 露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十五条 股份挂牌前,非上市公司至少应披露股份转让 说明书、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股份挂牌后,挂牌公司至少应 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重大事项临时报告。

第八十六条 挂牌公司披露的财务信息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 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第八十七条 挂牌公司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应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第八十八条 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对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 报告或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挂牌公司, 在股份转让系统予以 警示标识。

第八十九条 挂牌公司有限售期的股份解除转让限制前一转 让日,挂牌公司应发布股份解除转让限制公告。

第九十条 挂牌公司披露的信息应通过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指 定网站发布, 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网站的披 露时间。

第九章 其他事项

第九十一条 挂牌公司申请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应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十二条 挂牌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应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办理。

第九十三条 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发生或拟发 生变化时,挂牌公司应及时向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报告。

第九十四条 挂牌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并购等事项时, 应在推荐机构会员的督导下进行, 相关方案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政策性规定, 经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审核同意后, 报送区域性市 场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章 违规处理

第九十五条 会员违反本办法及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其他规则, 广州股权交易中心责令其改正, 视情节轻重给予其以下处理, 并 记入会员诚信档案:

(一谈话提醒; (二警告; (三通报批评; (四谴责;

(五暂停受理其报送的申请文件或出具的相关报告; (六取消会员资格。

第九十六条 会员的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及广州股权交 易中心其他规则, 广州股权交易中心责令其改正, 视情节轻重给 予其以下处理,并记入从业人员诚信档案:

(一谈话提醒; (二警告; (三通报批评; (四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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