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税收政策解析
私募基金按照业务区分,可以分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按照组织形式来区分,又可以分为公司制的基金,合伙制的基金和契约型的基金。涉及的主体有管理人、投资人、托管人等,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等税种。
一、增值税
增值税的纳税人可以划分成两类,一类是一般纳税人,一个是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金融行业一般纳税人标准为年应税销售额达到500万元。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若企业连续12个月销售额达到500万元而未申请一般纳税人,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按6%税率缴纳增值税,但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如果企业会计核算健全,即使未达到一般纳税人申请标准,也可向税务机关进项一般纳税人申请,但要综合考虑企业销售额、税率和进项税额情况。
对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计算方法是应纳税额等于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是根据销售额,按照一定的税率,一般来说私募基金一些涉税服务,或者买卖金融商品,按6%的增值税的税率来确定销项税额。然后,再减去进项税额,进项税额就是公司里面日常一些经营活动当中取得的一些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面确定的税额,税率可能是6%的,可能是3%的,也可能是17%的。
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的计税办法,应纳税额等于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乘以征收率,没有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
公司型的和合伙型的企业都是一个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单位,二者在增值税上是不存在差异的。但不同业务类型的基金在增值税方面存在差异。
(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主要业务是买卖股票、债券,或者其他金融商品,按照 [2016]年36号文的规定,应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一些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金融商品转让的计税方法是按照一个卖出价扣除买入价之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一个正负差,按照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如果说相抵之后是正差,应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如果是负差,就转入下一纳税期间,与下一纳税期间的金融商品的销售额相抵。但是,这样的计算方式在年末的时候如果仍然出现负差的话,是不能转入下一会计年度的。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进行核算,但是选择之后36个月之内是不能变更,并且金融商品转让是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年36号文附件三),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免征增值税。尽管多数理解,36号文提及的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指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发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但是2013年修订实施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已经明确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和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即私募证券基金)。因此,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股票、债券,与36号文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范围相契合。在实务操作中,企业在税务申报时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争取适用36号文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减轻私募基金及其投资人的税负。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业务是买卖股权。对于企业的股权转让是否征收增值税现在其实是没有明文规定的。在营改增前,财税[2002] 191号文件里面明确的规定对股权转让是不征收营业税。根据营改增政策的延续性,企业股权的一个转让应该不征收增值税。但股权通过新三板的进行转让,各个地方是有不同的做法。企业在税务申报时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
二、所得税 (一)公司制基金
公司制私募基金因证券交易或股权交易所得收入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纳税,按照“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计算所得税,税率为25%。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故当公司型私募基金获取被投资企业的股息、红利时,可免交所得税。对于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有专门的税收优惠政策。2007 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年31号文)、2008 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9 年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均有相关优惠政策,其中87 号文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 年(24 个月)以上,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 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规定,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合伙制基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年159号文)的规定,合伙企业是以每一个合伙人作为一个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是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文),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于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该部分收入不并入合伙企业收入,而作为投资者个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按“利息、股息、红利”缴纳个人所得税,即按20%税率交税, 但对于企业合伙人收到上述收入,是否可以保留其股息、红利所得的属性,“穿透”合伙企业,享受免税待遇尚不明确,税务机关一般作为非直接投资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而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