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

安联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

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

注意事项 此为基于索赔及通知机制的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之承保范围仅针对在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并依照保险合同要求通知保险人的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支付判决或和解金额的责任限额应扣除产生的法律抗辩费用数额。此外请注意,对法律抗辩费用的赔偿应先扣除自负额。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书、批单及其它约定书均为本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鉴于已缴付应缴保险费并基于订立本保险合同基础的投保书,保险人与发行人达成如下协议: 1.

保险责任

本保险合同之承保范围仅针对在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并依照保险合同要求通知保险人的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并且,本保险合同之承保范围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1.1

被保险自然人的招股说明书责任

每一被保险自然人因针对其提出的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而遭受的不可补偿损失,保险人予以赔偿。

1.2

发行人补偿

发行人因针对任一被保险自然人或附加被保险人提出的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而遭受的可补偿损失,保险人予以赔偿。

1.3

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责任

发行人因针对其提出的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而遭受的损失,保险人予以赔偿。

1.4

附加被保险人的责任

附加被保险人因针对其提出的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而遭受的可补偿损失,保险人予以赔偿。本承保范围不适用于上述“发行人补偿”项下承保之损失。

2. 2.1 2.2 2.3 2.4 2.5

定义

“附加被保险人”指本保险合同之批单所载之任何自然人或机构。 “共保比例”指保险合同中载明之比例。

“抗辩费用”指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由第三方收取的在对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进行调查、抗辩、和解或诉讼过程中由被保险人发生或代表其发生的合理费用。

“雇员”指过去、现在或将来的受雇员工;“雇员”不包括任何:(1)独立承包人;(2)顾问;(3) 外部律师或会计师;(4)借调人员;或(5)代理人。 “可补偿损失”指: (1)

发行人已经补偿或预付的被保险自然人的损失,或发行人被获准、被要求向被保险自然人或代表被保险自然人补偿或预付的损失。只要管辖地法律未禁止此类补偿或预付,发行人即应被视为获准补偿或预付被保险自然人的损失;及 发行人已依法补偿或依法需补偿之附加被保险人的损失。

(2)

发行人同意为任何被保险自然人提供该补偿和预付抗辩费用。如有必要,发行人将向法院申请批准该等补偿。

2.6

“被保险人”指任何:(1) 被保险自然人;(2) 发行人;或 (3) 附加被保险人。

1

2.7 “被保险自然人”指符合下列任何条件的任何自然人: (1) (2)

根据发行人或其任何子公司的章程或其它组成文件正式被该公司任命的董事、监事或公司秘书; 发行人的雇员。

“被保险自然人”不包括任何审计师、财产管理人、清算人、财产代管人、托管人或抵押权人。

2.8 2.9

“发行人”指明细表中载明的法人。 “责任限额”指明细表中载明的金额。

2.10 “诉讼”指任何:(1)民事、刑事、行政诉讼; (2)监管部门的调查、检查、审查;或(3)

仲裁。 2.11 “损失”指以下被保险人依法应付之金额:

(1) (2) (3) (4)

被保险人根据裁决或判决应支付的损害赔偿金; 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谈判并确定的和解金额;

经裁决或判决被保险人应支付的法律费用,但只限于承保范围内的判决或和解;及 抗辩费用。

“损失”不包括:(a)罚金或罚款;(b)惩罚性、惩戒性或超过实际损失的损害赔偿金;(c)税金;及(d)根据适用法律不可承保的费用,适用法律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12 “不可补偿损失”指不属于可补偿损失的损失。

2.13 “污染物”指但不只限于固体、液体、生物学上、放射学上、气态的或热学上因自然或其

它原因产生的刺激物或污染物,包括石棉、烟雾、水汽、煤烟、纤维、霉、孢子、菌类、细菌、病毒、浓烟、酸、碱、核或各类放射性物质、化学制品或废物。该等废物包括但不限于再生、翻新或回收物质。 2.14 “招股说明书”指:

(1)

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披露文件:(a)随同投保书一起提交并附属于投保书;(b)在明细表中明确载明;及(c)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或根据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需提交的。

任何被保险自然人在任何路演中清楚准确地总结或转述上列所涉及文件中的语句。

(2)

2.15 “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指任何基于招股说明书的任何错误或疏漏并且源于发行人或被保

险自然人的行为、错误或疏漏:

(1) 为寻求金钱救济或任何法律补偿而向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要求; (2) 向被保险人提起的民事、行政诉讼或监管程序; (3) 向被保险自然人提起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刑事诉讼:

(a) 书面列明被保险自然人为被告人;或 (b) 依法强制被保险自然人出席; 或

(4) 由以下方对发行人或被保险自然人进行的调查、检查或审查:

(a) 政府:团体、代理机构、委员会或管理机构;或 (b) 自律组织,

在此之前,发行人或被保险自然人已被调查、检查或审查机构书面列明作为将可能向

其展开上述类型的程序的自然人或实体;

2

“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包括为分担责任或补偿而提出的上述定义的索赔。“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 不包括对发行人或任何附加被保险人提起的刑事诉讼。

2.16 “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期间”指明细表中载明的从本保险合同生效日开始的期限。 2.17 “投保书”指发行人为订立本保险合同提交的书面投保书及提供给保险人的有关本保险的

任何补充文件。 2.18 “自负额”指在明细表中载明的适用金额。

2.19 “路演”指发行人或被保险自然人向有价证券的购买者或潜在购买者的正式陈述,或为激

发市场对该有价证券的兴趣向分析师作的正式陈述。 2.20 “有价证券”指招股说明书中载明的证券或供认购或购买的其它利益。

2.21 “第三方”指除被保险人外的任何人,也不包括附加被保险人过去、现在或将来的董事、

监事、高级职员或雇员。 3. 3.1

扩展承保范围

继承人、遗产及法定代理人

如果被保险自然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债务清偿能力或破产,“附加被保险人”将包括该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受让人,但仅限于针对该继承人、遗产、法定代理人或受让人由于此种身份而针对其提出的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所遭受的损失。“可补偿损失”也指该继承人、遗产、法定代理人或受让人的该损失。

3.2

配偶

“附加被保险人”包括任何被保险自然人的合法配偶,“可补偿损失”也指该配偶所遭受的损失。

4.

除外责任

本保险合同不承保与下列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有关的损失: 4.1

行为

源于、基于或可归因于下述原因之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 (1) 被保险人依法无权获得的报酬、利润或利益;或

(2) 被保险人犯罪、欺诈、蓄意或恶意的行为、错误或遗漏,或者故意或明知的违法; 但前提是:(1)上述事实已被判决、其它裁定或仲裁裁决认定;或(2)该被保险人明确或暗示承认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利润或利益、非法获得报酬或以犯罪、欺诈、故意或明知的方式从事过该等行为。

4.2

被保险人诉被保险人

由或代表被保险人或其相应的子公司提出之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但该免责条款不适用于以下情形: (1) (2) (3)

被保险人要求分担责任或补偿而提出之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但此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以由本保险合同所承保之另一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直接导致为限; 代表发行人所提出之股东派生诉讼,但以未有被保险人要求、协助或参与为限; 清算人、破产管理人或行政接管人直接或间接代表发行人所提出之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但以未有被保险人要求、协助或参与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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