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涉案故意伤害案件不起诉的法律意见
人民检察院:
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人的委托,指律师就贵院正审查起诉的***涉案故意伤害罪一案的辩护人,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就***是否应提起公诉,提出如下意见,敬请贵院予以采纳。
一、犯罪嫌疑人的不法程度低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2.4b条规定,轻伤二级,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亳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损伤程度鉴定书载明:受检者因外力至面部损伤,其右口角外侧1.6cm创,对应内侧粘膜2.0cm挫伤,清创缝合见右侧下颌部创口与内侧粘膜创口相通。据此可知,虽然犯罪嫌疑人造成被害人二级轻伤,但是损伤仅略超二级轻伤标准,损伤程度较低。
二、犯罪嫌疑人的责任程度低。
本案系因双方应朋友邀请吃饭喝酒,醉酒之后发生争执,犯罪嫌疑人将被害人打伤(轻伤二级)。卷宗材料反映,当时争执双方均因醉酒失去正常的分辨能力和认知能力,对于因何发生争执已经毫无印象。这说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侵害行为时,主观上不能认知自身处境,实施侵害行为并非其真实的意思表达,因此,犯罪嫌疑人不具有恶意打伤被害人的主观恶性,其责任程度低。
三、无一般预防的必要性
卷宗材料反映,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双方在此之前并不相识,生活也没有交集,系应共同朋友的邀请才一起吃饭喝酒,说明双方在事发前并没有过节,本案的发生具有偶然性。因此,相比较通常意义上的故意伤害罪,本案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害性小,没有一般预防的必要性。
四、无特殊预防的必要性
1.犯罪嫌疑人已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如实坦白交代,认罪认罚。
2.犯罪嫌疑人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犯罪嫌疑人系初犯,一贯表现良好,之前无任何违纪违法行为,是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对伤害行为,犯罪嫌疑人已经充分认识到其违法性和错误性,并且表示将深刻接受教训,认真具结悔过。
4.犯罪嫌疑人已经获得被害人谅解。案发后,犯罪嫌疑人不仅主动探视被害人进行赔礼道歉,还主动垫付医疗费用于被害人治疗伤情。在涉案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后,犯罪嫌疑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现已依照赔偿协议履行全部内容,支付全部赔偿款12万元。被害人同意谅解犯罪嫌疑人,并向犯罪嫌疑人出具刑事谅解书,并表示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任何刑事责任。
据此,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预防的必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99条关于刑事和解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1
和73条关于酌定不起诉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人可视情节不予起诉的规定等,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五、最高检的新规定和检察长讲话是不起诉的重要依据。
今年4月17日,最高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在政法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作报告。他表示,“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疑罪从无,这样的检察观念必须牢固树立。”“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
4月25日,在苏州举行的全国检察机关“不起诉权的合理适用”研讨会,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童建明出席会议并讲话。
童建明说,敢用善用不起诉权,发挥好不起诉权的积极功效。第一,要树立敢用不起诉权的理念。第二,要会用善用不起诉权。首先,检察机关要学会基于对原则、精神和政策的理解合理适用不起诉权。其次,检察机关要学会结合法律修订后的新程序、新制度综合运用不起诉权。最后,检察机关要学会在五种不起诉权之间的协调运用。第三,要完善不起诉权的配套措施。检察机关在适用不起诉权时,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综合运用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措施手段,形成对被不起诉人教育改造的“组合拳”,真正将不起诉权的作用和影响发挥到最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