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股转让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规则梳理 ——以国有
企业PE为视角
作者:田增杰 弘芯投资 一、国有企业PE基金
(一)国有企业PE基金的组织形式
目前,基金的组织形式主要有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契约型基金三种形式,其中,公司制可以依据《公司法》组建和运营,有限合伙制可以依据《有限合伙企业法》组建和运营,契约型基金直接依据是《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5号),很显然,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基金组建和运营依据为法律,而契约型基金组建和运营的直接依据是部门规章,基于此,作为国有及国有控股基金,出资人为了加强对基金及其管理团队的管控,通常采用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形式组建和运营。 (二)国有股认定依据
1、2007年6月3日国资委和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7]108号)(以下简称“108号文”) 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是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等。” 根据上述规定,国有股东应包含国有全资企业及国有控股企
业,即包含有公司制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2、《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施行<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函》(国资厅产权[2008]80号)(以下简称“80号文”) 具体规定了4类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并标注国有股东标识的情况:
(1)政府机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或出资人全部为国有独资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上述单位或企业独家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的公司制企业,上述单位或企业合计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第一大股东的公司制企业;
(3)上述“(2)”中所述企业连续保持绝对控股关系的各级子公司;
(4)以上所有单位或企业的所属单位或全资子公司。 根据上述规定,80号文将国有股仅限于公司制企业,将有限合伙企业排除在外,即纯国资股东100%持股的公司,将被认定为国有股东;如果某一公司,其单一纯国资股东绝对控股(持股比例达到50%或以上),将该公司被认定为国有股东;纯国资股东合计持有50%以上,且其中之一为单一大股东,则该公司亦被认定为国有股东。
3、2016年6月24日国资委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第32号)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
业包括:
(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32号文明确规定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含义,相比80号文,32号文增加了第一大股东虽未绝对控股但能实际控制企业的情形,即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并使用“企业”替代80号文中的“公司制企业”,扩大了适用范围,将有限合伙企业亦纳入适用范围,回归到了108号文的立法本意。
但,需要说明的是,32号令主要针对的是国有产权交易,并没有明确直接适用于拟拥有上市公司国有股划转时国有股东的认定。但业界倾向性认为32号令出台后,国有股转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