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安全管理奖惩实施细则

员工安全管理奖惩实施细则

1.目的

为了更好地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生产人员和管理人员。各部门的负责人及其职工。 3.职责

1.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实现本单位、本部门的安全管理目标负总责。 2.各级生产负责人对实现安全管理目标负直接领导责任。

3.各级各部门的管理人员按各自的安全职责,为实现安全管理目标努力工作。

4.项目经理是法定代表人在施工项目上的代理人,对项目施工中安全生产负总责,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法规、法令和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领导,群防群治,确保安全生产。 4.工作程序 4.1处罚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出问题,谁承担责任”的原则,对相关部门领导和责任者进行处罚。 4.1.1处罚的范围

4.1.1.1职工人身伤害事故的考核: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领导和事故责任者,依据伤害程度和性质,按照《工伤事故管理规定》、《关于安全生产人身伤亡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年度《安全管理安全考核办法》中的考核办法进行处罚。 4.1.1.2安全管理

4.1.1.2.1违章指挥或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者。 4.1.1.2.2违章违纪,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

4.1.1.2.3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或谎报事故者。

4.1.1.2.4事故发生后,不采取措施,导致事故扩大或重复事故发生者。 4.1.1.2.5对坚持原则,认真维护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人员打击报复者。

4.1.1.2.6对提出的整改意见有条件整改或拖延整改的责任人。 4.1.1.2.7其它各种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者。 4.1.1.3其它事故考核

4.1.1.2发生设备,火灾、失窃、财产损失等其它事故按有关单项考核规定处理。

4.1.1.2具体考核未涉及到或与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办法有冲突之处,按当年安全生产考核办法执行。 4.1.2处罚类型

4.1.2.1根据违章情节的轻重程度,及时采以批评教育、书面检查、通报全厂、停工学习、经济处罚、行政处罚等办法予以处罚。

4.1.2.2经济处罚根据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责任大小,经济处罚:扣罚奖金、赔偿经济损失。

4.1.2.3行政处罚根据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责任大小可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调离关键岗位、降职(级)、撤职、留厂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处罚的同时,可以并处一次性经济处罚。

4.1.2.4性质特别严重、情节恶劣,触犯刑律者,追究法律责任。

4.1.3具体处罚

4.1.3.1 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处罚规定

4.1.3.1.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罚款20~30元。

1、进入工作现场,不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或穿戴不规范的; 2、戴手套或袖口不紧操纵旋转设备的; 3、机床工不戴帽子、眼镜、长发外露的;

4、脱岗、串岗或在生产岗位打闹取乐、看书报、做与本岗位工作无关的事情的。

4.1.3.1.2班组未按规定组织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动,罚班组负责人20~30元;组员无故不参加班组安全活动日活动,罚款20元;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班组安全日活动,罚款50元。

4.1.3.1.3未建立安全会议记录、事故台帐、重大隐患台帐、违章违制台帐、重大未遂事故台帐、防暑降温设备台帐,每缺少一种,罚安全员和分管安全的领导每人20元,多次催促不理,加重处罚。

4.1.3.1.4一个工种或岗位,缺少成文的安全操作规程罚分管安全的领导30~50元。

4.1.3.1.5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无故不进行整改,罚单位负责人30~50元,罚单位50~100元。因有关人员不负责任, 隐患得不到整改,罚有关人员30~50元。

4.1.3.1.6各单位每月专题研究安全工作至少一次,并做好记录,未进行的,罚主要领导和分管安全的领导每人20~30元。

4.1.3.1.7不按规定报告工伤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罚安全员和分管安全的领导一次30~50元,罚单位200~500元。

有意隐瞒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包庇事故责任者罚款100元,情节严重者按第二章第八条规定处理。

4.1.3.1.8实行安全检查月报制度,不按规定要求填 写检查月报的,罚安全员和分管安全的领导每人20元。

4.1.3.1.9新工人、特殊工种工人、调换工种人员及工伤、病休复工人员,不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或安全技术培训即分配到岗位操作,罚人事员20~30元。

4.1.3.1.10逐步使用乙炔瓶。乙炔发生站电石渣要及时清理,禁止随地乱倒乱放,违者罚款20~30元。

4.1.3.1.11特殊工种工人须持证操作。无特殊工种操作证或非特殊工种工人从事特殊工种操作,罚操作者和指派者每人30~50元。

4.1.3.1.12

1、氧气瓶与炔瓶距离不足5米的, 2、气瓶距明火不足10 米的;氧气瓶与乙炔发生器距离不足10米的,罚使用者;

3、氧气瓶在使用、运输、储存过程中沾上油脂的或与易燃品、油脂、带有油污的物品混合堆放的,罚责任者;

4、乙炔瓶在使用、储存时,未保持直立位置的罚责任者;

5、气瓶乱丢乱惯、在阳光下曝晒、靠近热源、坐在气瓶上吸烟的,罚责任者;

6、用非专用工具开启气瓶的,罚使用者;

7、在用的氧气瓶超过检验期或漆色不符,罚充灌和检验者。

4.1.3.1.13运行中的锅炉,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表、温度表(小于10吨/时的可以无温度表)、排污阀等主要安全附件和水处理装置缺少或失灵,每件罚单位50~100元。

4.1.3.1.14无证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罚单位负责人50元,罚单位300~500元。

4.1.3.1.15空压机的压力表、安全阀、油压计、温度计和储气罐的安全阀、压力表必须齐全、可靠,缺少、失灵或不按期进行校验,罚单位设备负责人20~50元。

4.1.3.2违反电气安全规程处罚规定 4.1.3.2.1电气设备、线路检修或倒闸操作,不执行工作票、操作票制度,罚电气负责人和有关责任者、操作者每人20~50元。

4.1.3.2.2每台电气设备(包括电钻、 电镐等手持电动工具;行灯、潜水泵等移动电器等)未按规定采取保安措施,罚款30 ~50元。

4.1.3.2.3使用电焊机应采取保护接地(接零)措施,焊接变压器,二次侧线路,应使用规定的橡胶绝缘线,禁止使用厂房的金属结构、管道、轨道或者其它金属物体搭接起作导线用,违者罚20~30元。

4.1.3.2.4电线与电源相接时,应设开关或插座插头,不允许随意搭、挂、插接、违者每处罚款20~30元。

4.1.3.2.5各种电气开关盒(箱)、盖缺少或损坏,罚款20~30元。 4.1.3.2.6不按技术规范,使用熔断器,罚款20~50元。

4.1.3.2.7使用行灯的电压超过36伏,在金属容器内或潮湿的地方使用行灯超过12伏,罚使用者及有关责任人20~30元。

4.1.3.2.8电工绝缘用具,不按规定时间进行试压或乱丢乱放,罚款20~30元。

4.1.3.2.9未经登记批准,乱拉临时级,罚款30元,虽经登记批准但敷设不符合技术要求或电线电器设备拆除留下的电线头未做妥善处理,罚款30~50元。因施工需要敷设的临时线跨越干道,未按安全规定架空或埋设地下的,罚款30~50元。

4.1.3.2.10变配电室、主电室、电磁站不符合有关电气安全规定者罚款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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