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检修,不执行检修牌制度,罚检修者、检修负责人每人30元。 应停机检修或处理故障的,未执行者罚20~30元。 4.1.3.5.2进入煤气设备管道内检修,不进行一氧化碳含量分析,在窒息性气体和其它有毒气体容器、管道内检修,不进行空气置换及含氧量分析,罚检修负责人50~100元。
4.1.3.5.3高空作业不佩戴安全带,不设置安全网,上下交叉作业不设隔离棚(网)或随便向下抛丢物件,罚款40~50元。
4.1.3.5.4施工现场的陡坡、深坑深槽、预留孔无明显标志,未设防护栏杆,未加盖,每发现一处罚单位和责任者30~50元。
4.1.3.5.5两人对面工作的钳工操作台,不设隔离网的,罚单位或责任者20~30元。
4.1.3.6违反防火、防爆、防毒安全规程处罚规定
4.1.3.6.1高炉煤气压力低于 100mmHg 、 焦炉煤气压力低于50mmHg,不采取措施强行生产,罚指挥者50~100元,罚单位300~500元。
4.1.3.6.2煤气设施不符合安全要求,每处罚单位50~100 元,煤气设施泄漏,每处罚单位50~100元, 长期泄漏的每处罚单位100 ~200元。
4.1.3.6.3新建易燃、易爆物资仓库、储罐、储槽未办理申报手续经有关部门核准即施工的,罚单位领导40~50元。
4.1.3.6.4在禁火区违章动火,经发现后罚单位300~500元,罚违章指挥者50~100元,罚违章动火人20~40元。 禁火区内发现烟头, 一根罚单位100元、个人20元,依次递增。
禁火区堆放无关的易燃物品的,罚单位100元。
4.1.3.6.5消防器材管理上违反南京钢铁厂消防器材管理有关规定的,每只罚款50元。
4.1.3.6.6在厂区内未办理火炉使用证的,私自使用火炉烧饭、取暖罚单位50~100元。
4.1.3.7违反要害部门管理制度处罚规定
4.1.3.7.1无要害岗位操作证上岗,每人罚款20元,有证不佩戴或不显示上岗,每人罚款20元。
4.1.3.7.2进入要害部位不进行登记或登记不全的,每人次罚要害部门当班负责人20~30元。无证擅自进入要害部位,每人次罚要害部位当班负责人20~30元。
4.1.3.7.3进入要害部位施工,无要害部位临时出入证的,罚施工单位每人次20~30元,所持证件与进入部位不符合,罚施工单位每人次20~30元,有证不佩戴的罚施工单位每人次20~30元。
发生上述情况,罚要害部位当班负责人20~30元。 4.1.3.8违反厂区交通车辆管理制度的处罚规定
4.1.3.8.1铁路沿线堆放货物及各种物料,距铁轨外侧不足1.5 米,铁路上空拉缆线、电线高度不足5.5米,罚单位或责任者30~50元。
4.1.3.8.2未经铁路部门同意,擅自在铁道边(距铁路中心2.4米内)或上空(5.5米内)进行施工作业,影响行车安全的,罚施工单位50~100元。
4.1.3.8.3铁路维修施工,未按规定进行防护或防护不当,罚带班负责人30~50元。
4.1.3.8.4在厂区内溜放调车,每个罚款30元。
4.1.3.8.5未经批准,私自设立道口或临时道口的,罚设置道口单位的主要领导20~30元,罚单位200~500元。
4.1.3.8.6铁路道口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不符合有关规定或损坏的罚款30~50元。
4.1.3.8.7道口有下列行为的,罚款20~30元。
1、火车通过道口,不放横竿或不开红灯及音响的;
2、没有火车通过或火车已通过,道口横竿未复位,未关闭红灯及音响的;
3、值班时睡觉或脱岗的。
4.1.3.8.8火车在调车作业中,调车员站位不当,未带齐信号用具,罚款20~30元。
4.1.3.8.8机车带“病”运行,罚责任者20~30元。 4.1.3.8.9机车通过道口,不提前呜笛,罚当班司机和了望者20~30元。 4.1.3.8.10钻越、跳越铁路车辆的,罚款20~30元。
4.1.3.8.11有下列情况之一、处以150~200元罚款,吊扣驾驶证、操作证6~12月,或治安处罚:
1、无驾驶证驾车的; 2、醉酒后驾车的;
3、把车交给无证的人驾驶的; 4、挪、借牌证和驾驶证的;
5、涂改、伪造、冒领牌证或使用失效牌证的;
6、学习驾驶员不按规定学习驾车的人(取消学习证)。
4.1.3.8.12有下列情况之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处罚:
1、不按规定超车或让车的;
2、不按规定停车,造成严重交通堵塞的; 3、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
4、没参加驾驶员审验或审验不合格而驾车的; 5、用人工直接供油驾驶车辆的; 6、穿插、超越警车及护卫车队的;
7、未经批准挖掘或占用封闭道路,影响行车的。
4.1.3.8.13有下列情况之一处30~50元罚款,吊扣驾驶证和操作证2~3月:
1、驾车逆向行驶的;
2、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的;
3、驾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车辆的;
4、驾驶转向、制动、灯光等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转向的; 5、饮酒后驾车的;
6、指使、强迫驾驶人员违章的;
7、故意损坏或移动路牌、交通标志的。 4.1.3.8.1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10~30元罚款,吊扣驾驶证或操作证1~2月:
1、驾驶后视镜、刮水器不符合要求的车辆;
2、行经路口、铁路道口不按规定行车或停车的;
3、不避让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的;
4、在禁行时间、道路行驶未经批准在厂区教练的; 5、无临时号牌,试车号牌或移动证驾车的; 6、不按规定会车、倒车、调 头和带人的; 7、实习驾驶员不按规定驾驶车辆的; 8、外籍驾驶员驾驶我厂车辆的;
9、违章拖带挂车和牵引车辆或不办厂准运证的; 10、不按规定驾驶履带式车辆的;
11、机动车其它违 4.1.3.8.15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厂房内必须要有明显的安全标志。工作场所的升降口和走台应加围栏,为生产需要所设坑、池等应该有围栏或盖板,各栏杆高度应符合国家标准,违者,每处罚单位或责任人30~50元。
4.1.3.8.16身体有严重疾病或缺陷者(有医院证明的癫痫, 精神分裂症,严重心血管病等)不得从事危险作业, 违者对人事员和指派者罚款30~50元。
4.1.3.8.17三班倒安全监督员不履行职责罚款20~30元,对安全监督员工作不检查,不落实罚分管领导30~50元。
4.1.3.8.18违反各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条款者罚款20~100元。
4.1.4处罚程序
4.1.4.1经济处罚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付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4.1.4.2行政处罚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按公司有关规定参照任命程序,报有关领导批准后执行。 4.2奖励
4.2.1奖励的范围
4.2.1.1在安全技术、工业卫生方面积极采取先进技术,提出重要建议被采用有明显的效果者,有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成绩显著的。
4.2.1.2认真贯彻公司的安全生产方针、规章、制度,在预防事故、安全生产过程中作出显著成绩的。
4.2.1.3制止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避免事故发生者。
4.2.1.4遵章守纪、模范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标准化动作的操作者。
4.2.1.5及时发现或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者。 4.2.1.6在安全管理岗位上尽职尽责,有创新做出贡献者。
4.2.1.7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了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4.2.1.8积极参加公司、车间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安全生产竞赛,成绩优异,被评为先进车间、部门、班组、个人。
4.2.1.9被评为上级各级部门的安全生产积极分子给予表彰和奖励。 4.2.1.10按照公司要求,认真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全年未发生重大事故的部门。
4.2.2奖励的类型
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精神奖励包括通令嘉奖、授予荣誉称号、发布光荣榜等。物质奖励可发给奖金或奖品、享受特殊津贴等;在岗位竞聘与职务(职称)提升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德才兼备者可破格晋升;享受疗休养或免费旅游、优先考虑培训学习机会等;一次性特别奖励。
4.2.3奖励程序
4.2.3.1安全生产先进班组和个人,由车间(部门)填写《安全工作奖惩考核表》上报安全环保部,经审核后报公司领导批准通过。
4.2.3.2先进车间由安全环保部填写《安全工作奖惩考核表》,报公司领导审批执行。
4.2.3.3对第4.2.1条有关人员和单位的奖励,由车间和班组提出,经安全部门审查,报公司领导批准执行。 5.其他
公司应从工资总额中预留百分之一至二作为安全专用奖金(此奖金不包括月、季、年度安全考核奖金),由公司财务部建帐,公司安全环保部直接控制使用。
违章与事故罚款应纳入安全奖金专户,不得挪作它用。 6.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