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名誉权侵权法保护的实证研究

法人名誉权侵权法保护的实证研究

蔡立东

【内容提要】与自然人相比,法人名誉权与言论自由、舆论监督等法益关系更为紧密。明晰法人名誉权侵权责任的认定不仅涉及法人名誉的保护,亦有利于维护其他 法益。鉴于我国法人名誉权法律制度规定简略,以司法实践为视角分析我国

法人名誉权保护现状及不足则尤为必要。现行法将法人名誉权保护诉诸侵权

责任法。司法实践中,法人名誉权侵权责任构成、抗辩事由、责任承担是廓

清其与其他法益边界的主要工具。对法人名誉权保护不足之处主要体现为对

法人名誉的非财产利益损害缺乏关注。扩展法人名誉权损害的非财产损害赔

偿救济方式,能实现侵权法在保护法人名誉利益方面的补偿及预防功能,从 而周延保护法人名誉权。

公众的言论自由、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与法人的名誉权已经成为必须妥善平衡 的法益,应当在各项法益关系中厘定其各自的边界,为纠纷的解决提供明晰的判准。 法人名誉权不仅与其财产利益关系紧密,而且直接关涉公共利益。较之自然人名誉 侵权诉讼,法人名誉侵权诉讼更加难以裁判。不仅如此,我国关于法人名誉权的现 行相关法律制度还很粗糙,因此,司法实践中对于法人名誉侵权的认定与相应的责 任分配存在诸多难点,统一司法尺度和法律适用标准的需求十分迫切。

一、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认定

司法实践中,侵犯法人名誉权的责任是否成立要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则判 定。①

第一,侵害法人名誉权的损害事实如何界定。一般认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损 害后果是指行为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诋毁、诽谤法人名誉,导致法人社会评价 降低以及由此衍生的损失。司法实践中,诋毁、诽谤法人的不实言论可能给法人造 成了现实的财产损失;不实言论、负面报道也可能只是导致法人名誉的损害,并没 有造成直接的、现实的财产损失。对于侵害法人名誉权损害后果的认定需要明确判 定损害后果的成立所要考量的要素,即如何认定损害后果才能使侵害法人名誉权的 行为得到有效规制而又不会限制其他主体正当权利的行使。

法人的名誉是社会对法人的评价,是一种不以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因此,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造成法人名誉受损的事实,应当以行为人是否确实造 成了法人名誉客观受损,即以法人社会评价的降低为判定依据②,而非法人的主观 感受。司法实践中,对于法人名誉损害的认定采用“公布加推定”标准,只要贬损 法人名誉的言论为社会公众所知悉,就推定构成了对法人名誉的损害。至于知悉人 的数量、知悉后是否向其他人公开传播、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场合,不影响法人 名誉损害事实的认定,只是关涉侵权行为人的责任承担。“通过侵害事实被第三人 知悉的证明,推定名誉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是一个切实可行而又公允、合理的标 准。”[1]与构成自然人名誉权损害的单纯“公布标准”不同,对法人名誉的损害应 有损害事实,但由于在诉讼过程中对损害事实的证明实行推定,即举证责任倒置给 被告,行为人对“虽有贬损法人名誉的言论但未造成损害”负举证责任,若不能成 功举证,则需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若主张损害赔偿则需进一步证明存在名誉利益 受损及其衍生的损害。这种损害一是财产利益的损害。侵害法人名誉权所引发的财 产损失主要以营利性法人商誉受到损害的

名义提出,依据因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造成的直接、现实的财产损失以及间接、必然的财产损失并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如贷款被拒绝、货物被退回、合同被解除等财产损失可以直接进行计算;对客户和 顾客减少的损失,则应依据法人的名誉被损害之前的经营状况以及与同期同类行业 的平均收益进行比较来认定。有的企业,虽然名誉受到损害,但营业额并未减少, 甚至较以前及同类企业同期收益都有所增加,对此不应当认定其因名誉权被侵害而 遭受财产损失。 [2]

二是非财产利益的损害。我国司法实践仅关注了法人的财产损害,对于法人因 名誉权受到侵害而提出的精神损害 (

非财产 )

赔偿请求则持否定态度。对于法人是否 享有非财产损害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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