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借统贷规定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统借统贷

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公司资金的使用,明确公司资金费用承担主体,准确核算各所属公司经营情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资金的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 公司资金使用范围

公司所属子公司依据自身生产经营及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均可向股份公司提出资金使用申请。 二、 资金的审批

各子公司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应详细列明资金用途。资金申请由股份公司财务部综合平衡,确定使用额度,并报股份公司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拨付。 三、 费用承担及支付

1) 本着谁使用谁承担费用的原则,各子分公司按实际

占用公司资金的期限,承担相应利息费用。 2) 每月股份公司财务部在计提资金使用利息时,按各

子分公司实际资金占用额及对应资金票面利率,计算并制作利息费用分割单,占用资金的子分公司依此作为入账依据。

3) 原则上要求各子分公司将占用每期公司资金期间所

应承担的利息费用于股份公司实际支付利息日期提前一个工作日足额上交股份公司财务部,如在两个

付息日期间提前偿还的,应在偿还日,将本金及占用期间应承担的利息费用足额上交股份公司财务部。 4) 各子分公司按资金进账单入账日期作为起息日期。

资金占用期限原则上不高于公司外借或发债等期限。但是,对于因子分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而未偿还本金或利息的, 股份公司通过举借新资金等多种融资途径偿还前期借款本金或利息,自代付日起,按新取得资金利率向未偿还资金的子分公司予以计息。 四、 后续检查

股份公司财务部对各子分公司占用资金的使用,建立检查制度,对于不按要求使用资金的单位,股份公司有权收回所占用资金,自收回之日起不再计提利息费用。 五、 本办法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开始执行。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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