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客体中统一物的概念(一)

论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客体中统一物的概念(一)

关键词:物权客体/物/权利/自然属性

内容提要:民法上的物概念一直呈现扩大化的趋势,在突破了“物必有体说”之后,出现了统一物的概念缺位的新课题,必须寻找到新的共性,否则物概念将面临解体的危险。物概念在20世纪之前主要受到物理学发展的影响,在20世纪以来则更多受到社会观念、商业活动和科学技术等多方面的综合影响。我国物权法上的物权客体分为物和权利两大类,物是具有自然属性的物权客体,其范围具有开放性,应当进行类型化;权利是仅具有法律属性的物权客体,具有法律拟制性,其范围具有限定性。 Keywords:Propertyobject;Property;right;NaturalattributesAbstract:Theconceptofcivillawhasbeentoexpandtheconceptoflivingtrend,abreakthroughinthe“tangibleobjects”,theemergenceofaunifiedconceptofanewsubjectmatter,wemustfindanewcommon,otherwisetheconceptofobjectswillfacethedangerofdisintegration.Theconceptofobjectsinthe20thcentury,beforethemainbytheimpactofthedevelopmentofphysicsinthe20thcentury,sincetheconceptismoreaffectedbysocial,commercialandscientificprogress,andSOthecombinedeffects.China’spropertylawonpropertyrightsandtherightsoftheobjectisdividedintotwomajorcategoriesofobjects,materialsarenaturalattributesoftherighttoobject,thescopeofanopen,itshouldbethetypeofconduct;isonlyrighttohavelegalpropertyoftheobjectproperty,legallyFiction,withalimitofitsrange. 利就是物权”,8]认为财产(bien)可以定义为服务于人的物(leschose),是有体物,亦即可以通过感觉尤其是通过手的触摸而感知其存在的客体。9]法国法的物的概念,主要承袭了罗马法上的“金钱说”,只要能够成为财产的一部分并且能被占为己有的财富即为物,如对物的所有权,以及与物的有关的各种权利(用益权、地役权)或与物无关的其他权利(作品的著作权)等等。10]在立法上,《法国民法典》第二编没有使用“物权”的概念,而是以“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变更”为标题。在第一编财产标题下各章节标题之上,第516条规定:“一切财产,或为动产,或为不动产。”在以下各章分别规定了不动产和动产制度。《法国民法典》规定的不动产主要包括地产与建筑物(第517条)以及庄稼和尚未摘取的果实(第520条),动产主要是指能够移动的物体,包括各种牲畜和无生命的物体。法国法系的另一典范《埃塞额比亚民法典》将无记名有价证券(第1128条)和自然力(第1129条)归入动产,扩展了物的范围。传统德国民法理论强调“物必有体”,将物限定在有体物范围内。《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64条把物扩展到了有体物、无体物和权利。11]现代德国物权法理论认为,“从人体分离出来并且已经独立化的人体部分可以是所有权客体之物”,并已经有判例支持了因对为避免丧失生育能力而专门存放起来的精子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12]这些立法和判例表现出了德国法物的概念的扩展。《日本民法典》第85条的规定直接承袭了《德国民法典》的“物必有体说”,甚至至今仍有日本学者还坚持认为可以承认对电等物的支配权,但不能承认其物权的成立,以维护绝对的“物必有体”的理论。13]不过通说已经有所突破,认为已经分离出来的人身组成部分构成物权法上的“物”,其所有权归属于第一次分离前所属的人。14]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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