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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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条文说明》(1)

释 义

住宅工程质量问题一向是群众关注的热点,近年来工程质量投诉居高不下,已影响了社会稳定。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由来已久,此起彼伏,司空见惯,通病类型多,影响因素广,出现周期长,这里既有技术原因也有非技术原因。当前我市通病控制技术与管理措施的完善等方面有所不足,不能满足通病防治的要求。为提高我市住宅工程质量总体水平,从根本上解决消除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有必要规范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防治,进而达到降低住宅工程质量的投诉率、明确参建各方主体对质量通病防治责任和义务的目的。

《导则》是在汲取兄弟省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与防治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工程建设界多年实践积累,从技术与管理两个角度对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防治进行了规范。

1 总则

1.1 《导则》制定的目的。

1.2 《导则》适用范围是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包括各开发区新建的住宅工程(含商住楼、公寓、别墅);改建、扩建的居住工程可参照执行。

1.3 防治住宅工程的质量通病主要对象是指渗漏水、裂缝、室内标高控制、水电安装质量缺陷作为质量通病的重点(以下简称通病防治)。

1.4 住宅工程在设计、施工、监理、监督验收过程中,应将《导则》作为重要依据。

2 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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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建设单位是住宅工程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在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中起主导作用。各参建单位在通病防治中应按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开展工作。

2.2 指建设单位必须承担通病防治中所发生的工程费用,并在施工合同中充分体现。对施工合同已经签定的工程,应在工程竣工决算时予以列支。

2.3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建设工程施工图时要依据《导则》进行把关。 2.4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指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及各城区和开发区(管委会)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站必须将通病防治列入监督计划中,加强跟踪管理,加大检查力度,严格验收程序,监督各项通病防治措施的落实。

2.5 明确住宅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与各方责任主体签订《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责任书》,分包单位与总包单位签订《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责任书》。

2.6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设计交底后必须编制通病防治专项施工方案、监理细则。

3 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3.1建设单位

3.1.1建设单位是住宅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在住宅工程质通病防治工作中 起主导作用。在设立质量管理机构时,应配备专人负责。

3.1.3以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为前提,对于哪些材料和设备由建设单位采购,哪些材料和设备由施工单位采购,要在合同中约定,谁采购的材料,谁负责保证其质量 3.1.4在通病防治的施工过程中,必须保证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随意压缩工期将影响工程质量,从而影响防治效果。同时,严格图审制度,既是对设计单位的成果进行质量控制,也能纠正参建各方的不规范行为,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

3.1.5列入验收的主要内容指: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防治工程的质量情况和工序报验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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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对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发生质量问题的,一般应先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分析质量问题的原因,确定保修方案,由施工单位负责保修。 3.1.7建设单位在工程交付前,应做好一户一验收工作。 3.2设计单位

3.2.1按照《导则》要求深化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并提出具体的要求。

3.2.2新建的住宅工程防治通病的设计措施与图纸交底一同进行;在建的住宅工程采取补充防治措施后,应进行相应的技术交底。 3.3施工单位

3.3.1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本《导则》有关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通病防治方案。 3.3.2对新型材料,除提供有关质量合格证明外,还应进行检测。 3.3.3对施工班组做好技术交底工作。

3.3.5混凝土工程的结构实体检查和检测内容包括: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楼板厚度、层高、轴线。

3.3.6必须做好每户、每间的蓄水试验,并做好外窗性能、室内环境检测、住宅节能检测等使用功能专项验收制度。

3.3.7通病防治的资料由施工单位作为专项资料按本条文的内容收集整理。

3.3.8专业分包单位依据《导则》提出的通病防治方案,必须经总包、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并提供样板参照,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3.4监理单位

3.4.1将通病防治方案的落实融人工程监控的全过程,主要工作内容有:审查施工单位《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

3.4.2将通病防治工作纳入《监理细则》;将通病防治方案的落实融人工程监控的全过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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