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

完成的行为吗?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因而,刑罚和实施刑罚的方式应该经过仔细推敲,一旦建立了确定的对应关系,它会给人以一种更有效、更持久、更少摧残犯人躯体的印象 “ ,纵观历史,目睹由那些自命不凡、冷酷无情的智者所设计和实施的野蛮而无益的酷刑,谁能不休目惊心呢?目睹帮助少数人、欺压多数人的法律有意使或容忍成千上万的人陷于不幸,从而使他们绝望地返回到原始的自然状态,谁能不毛骨惊然呢?目睹某些具有同样感官、因而也具有同样欲望的人在戏弄狂热的群众,他们采用刻意设臵的手续和漫长残酷的刑讯,指控不幸的人们犯有不可能的或可怕的愚昧所罗织的犯罪,或者仅仅因为人们忠实于自己的原则,就把他们指为罪犯,谁能不浑身发抖呢?只要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收到它的效果。这种大于好处的恶果中应该包含的,一是刑罚的坚定性,二是犯罪既得利益的丧失。除此之外的一切都是多余的,因而也就是蛮横的。 ” 人们只根据已领教的恶果的反复作用来节制自己,而不受未知恶果的影响。这里有两个国家,在与犯罪阶梯相对应的刑罚阶梯中,第一个国家的最重刑罚是长期苦役,而第二个国家的最重刑罚则是轮刑 ① 。我认为,在这两个国家中,对最重刑罚的畏惧是[ aI 等程度的。如果说根据某种理由,后一个国家的最重刑罚被移臵于前一个国家,那么,同样的理由也会促使后一个国家制定更残酷的刑罚,从轮刑逐渐发展到一些更加挖空心思的酷刑,直到那些残暴者所特别精通的学问取得最新结晶。人的心灵就像液体一样,总是顺应着它周围的事物,随着刑场变得日益残酷,这些心灵也变得麻木不仁了。生机勃勃的欲望力量使得轮刑在经历了百年残酷之后,其威慑力量只相当于从前的监禁。严峻的刑罚造成了这样一种局面:罪犯所面临的恶果越大,也就越敢于规避刑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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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摆脱对一次罪行的刑罚,人们会犯下更多的罪行。刑罚最残酷的国家和年代,往往就是行为最血腥、最不人道的国家和年代。因为支配立法者双手的残暴精神,恰恰也操纵着杀人者和刺客们的双手。在王庭上,这种精神为恭顺的奴隶的凶残心灵制定了铁的法律;在阴暗的角落里,它却煽动人们绞杀这些暴君,并以新暴君取而代之。刑罚的残酷性还造成两个同预防犯罪的宗旨相违背的有害结果。第一,不容易使犯罪与刑罚之间保持实质的对应关系。因为,无论暴政多么禅精竭虑地翻新刑罚的花样,但刑罚终究超越不了人类器官和感觉的限度。

一旦达到这个极点,对于更有害和更凶残的犯罪,人们就找不出更重的刑罚以作为相应的预防手段。第二,严酷的刑罚会造成犯罪不受处罚的情况。人们无论是享受好处还是忍受恶果,都超越不了一定的限度。一种_对于人性来说是过分凶残的场面,只能是一种暂时的狂暴,决不会成为稳定的法律体系。如果法律真的很残酷,那么它或者必须改变,或者导致犯罪不受处罚。总而言之,刑罚的规模应该同本国的状况相适应。在刚刚摆脱野蛮状态的国家里,刑罚给予那些僵硬心灵的印象应该比较强烈和易感。为了打倒一头狂暴地扑向枪弹的狮于,必须使用闪击。但是,随着人的心灵在社会状态中柔化和感觉能力的增长,如果想保持客观与感受之间的稳定关系,就应该降低刑罚的强度。 十六、关于死刑

滥施极刑从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这促使我去研究,在一个组织优良的社会里,死刑是否真的有益和公正。人们可以凭借怎样的权利来杀死自已的同类呢?这当然不是造就君权和法律的那种权利。君权和法律,它们仅仅是一份份少量私人自由的总和,它们代表的是作为个人利益结合体的普遍意志。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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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有谁愿意把对自己的生死于夺大权奉予别人操使呢?每个人在对自己做出最小牺牲时,怎么会把冠于一切财富之首的生命也搭进去呢?如果说这已成为事实的话,它同人无权自杀的原则怎么协调呢?要是他可以把这种权利交给他人或者交给整个社会,他岂不本来就应该有这种权利吗?因而,死刑并不是一种权利,我已经证明这是不可能的;而是一场国家同一个公民的战争,因为,它认为消灭这个公民是必要的和有益的。然而,如果我要证明死刑既不是必要的也不是有益的,我就首先要为人道打赢官司。只有根据两个理由,才可以把处死一个公民看做是必要的。第一个理由:某人在被剥夺自由之后仍然有某种联系和某种力量影响着这个国家的安全;或者他的存在可能会在既定的政府体制中因其危险的动乱。再者,当一个国家正在回复自由的时候,当一个国家的自由已经消失或陷入无政府状态的时候,这是混乱取代了法律,因而处死某些公民就显得必要了。如果一个举国拥戴的政府,无论对内还是对外,都拥有力量和笔力量还有效的舆论做保护,如果在那里发号施令的只是真正的君主,财富买来的只是享受而不是权势,那么我看不出这个宁静的法律王国有什么必要去消灭一个公民,除非处死他是预防他人犯罪的根本和唯一的防范手段。这是死刑据以被视为正义和必要刑罚的第二个理由。

历史上任何最新的酷刑都从未使决心侵犯社会的人们回心转意。莫斯科的伊丽莎白女皇统治20年,为人民的父母官们树立了杰出的典范,同祖国的儿子们用鲜血换来的无数成果相比,这一点范毫不逊色。如果几百年的历史、这20年的统治和罗马公民的典范都不了那些怀疑理性语言、倾服权威语言的人,那么考察一下人的本性,就足以听到我的主张的真谛。

对人类心灵发出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法的延续性。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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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容易和最持久地触动我们感觉的,与其说是一种强烈而短暂的运动,不如说是一些细小而反复的印象。习惯是一种主宰着一切感知物的王权,一个人说话、走路、寻求生活需要,都离不开习惯的帮助;同样,道德观念只有通过持续和反复影响才会印人人的脑海。处死罪犯的场面尽管可怕,但只是暂时的,如果把罪犯变成劳役犯,让他用自己的劳苦来补偿他所侵犯的社会,那么,这种丧失自由的鉴戒则是长久的和痛苦的,这乃是制止犯罪的最强有力的手段。这种行之有效的约束经常提醒我们:如果我犯了这样的罪恶,也将陷入这漫长的苦难之中。因而,同人们总感到扑朔迷离的死亡观念相比,它更具有力量。

欲望促成人健忘,即使对于一些最紧要的事物,这种健忘也是自然而然的,死刑所给予的印象是取代不了它的。一般规律是:狂暴的欲望只能暂时地攫取人心,而不能持续下去,它适合于像波斯人或古代斯巴达人那样去搞革命;然而,在一个自由而安宁的政府领导下,印象与其说应该是强烈的,不如说应该是经常的。在大部分人眼里,死刑已变成了一场表演,而且,某些人对它怀有一种忿忿不平的怜悯感。占据观众思想的,主要是这两种感情,而不是法律所希望唤起的那种健康的畏惧感。然面,有节制的和持续的刑罚则使这种畏惧感占据着统治地位,因为这种感情是惟一的。刑场与其说是为罪犯开设的,不如说是为观众开设,当怜悯感开始在观众心中超越了其他情感时,立法者似乎就应当对刑罚的强度做出限制。一种正确的刑罚,它的强度只要足以阻止人们犯罪就够了。没有哪个人经过权衡之后还会选择那条使自己彻底地、永久地丧失自由的道路,不管犯罪能给他带来多少好处。因而,取代死刑的终身苦役的强度足以改变任何决意的心灵。另外,很多人以一种安详而坚定的表情对待死刑。其中,一些人是出于狂热,一些人是出于几乎一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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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他走人坟墓的空虚,另一些人则是出于一种最后的绝望的试图:或者生存下去,或者忍受不幸。但是,在侄桔的束缚中,在棍棒的奴役下,既没有狂热,也没有空虚,绝望也结束不了他所吞食的恶果,而是使他开始尝受这些恶果。我们的精神往往更能抵御暴力和极端的但短暂的痛

苦,却经受不住时间的消磨,忍耐不住缠绵的烦恼,因为,它可以暂时地自我收缩以抗拒暴力和短暂的痛苦。然而,这种强烈的伸缩性却不足以抗拒时间与烦恼的长期和反复的影响。每次以死刑为国家树立鉴戒都需要一次犯罪,可是,有了终身苦役刑,只一次犯罪就为国家提供无数常存的鉴戒。如果说重要的是经常向人们显示法律的力量的话,死刑的适用就不应是间隔很长的,因而,就要求犯罪经常发生。这样,为了变得有用,死刑就必然要改变本来应该给予人们的那种印象,这就意味着它要想是有用的,就应当同时是无用的。有人说,终身苦役同死刑一样也是痛苦的,所以,它也同样是残酷的。我认为:如果把苦役的受苦时间加在一起,甚至是有过之而无不及。然而,这些苦难是平均分配于人的整个生活,而死刑却把它的力量集中于一时: J 苦役这种刑罚有一个好处,它使旁观者比受刑者更感到畏惧,因为,前者考虑的是受苦时间的总和,后者则分心于眼前的不幸而看不到将来。在前者的想象中,刑罚的恶果变得昭彰了;而后者却从他那麻木不仁的心灵中汲取旁观者所无法体验和理解的安慰。我知道,发展自己的内心情感是一门依靠教育才能学到的艺术。然而,不能因为盗贼不能很好地解释自己的行为原则,就说这些原则不怎么起作用。瞧,很快我们就会看到那些只有绞刑或轮刑才能阻止其犯罪的盗贼和杀人犯所进行的推论了:?我应该遵守的算是些什么法律呀!它在我和富人之间设臵了一道鸿沟。富人对我一毛不拔,反倒找借口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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