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

我尝受他所没尝受过的痛苦。这是谁定的法律?是富人和权势者。他们对于穷人阴陋的茅舍从来不屑一顾,他们眼看着儿童们在饥饿中哭嚎,妇女们在伤心落泪,却连一块发了霉的面包也不肯拿出来。我们要斩断这些给多数人造成灾难并为少数懒惰的暴君服务的绳索!我们要向这不平等的根源开战!我将重新恢复自然的独立状态,我将以自己的勇敢和辛勤来获取一定时间的自由愉快的生活。也许痛苦和忏悔的一天会来临,但那是短暂的,在度过多年自由和享乐的生活之后,我会有那么一个烦恼之日的。作为少数人之王,我将纠正命运的荒谬,将让那些暴君在被他们的奢侈侮辱得还不如他们的马和狗的人面前,面如土色,失魂落魄。?就这样,一种信念充斥于那些忘乎所以的罪犯的头脑,它教给他去做一种简单的忏悔,并告诉他长时间的幸福是完全可能的。因而,大大减少了他对悲惨结局的恐惧。但是,一个人如果发现他将在生活于自由之中的本国公民的眼下,在苦役和痛苦之中,度过许多岁月甚至是整整一生,成为曾保护过他的法律的奴隶,那么,他将把这种结局同成败未卜的犯罪、同他可能享受到的暂时成果进行有益的比较。那些现在看来是因鼠目寸光而葬送了自己的教训所给予他的印象,比一种酷刑的场面要强烈得多。酷刑的场面给予人们的常常是一付铁石心肠,而不是教人悔过。用死刑来向人们证明法律的严峻是没有益处的。如果说,欲望和战争的要求纵容人类流血的话,那么,法律作为人们行为的约束者,看来不应该去扩大这种残暴的事例。随着人们用专门的研究和手续使越来越多的死亡合法化,这种事例就更加有害了。体现公共意志的法律僧恶并惩罚谋杀行为,而自己却在做这种事情;它阻止公民去做杀人犯,却安排一个公共的杀人犯。我认为

这是一种荒谬的现象。真正的和最有益的法律是怎样的呢?那就是当一向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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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声张的私人利益不再喧嚣或者同公共利益结合在一起时,所有人都情愿遵守和提出的契约和条件。每个人对死刑怀有何种感情呢?我们在每个人对刽子手所采取的仇视和鄙夷的态度中看到了这种感情。然而,这位刽子手也是公共意志的无辜执行者,是一位为公共利益服务的善良公民,同那些对外作战的无畏战士一样,他也是对内治安的必要工具。那么,这一矛盾的根源何在呢?为什么人们的这种感情如此强烈,以致压倒了理性呢?因为,人们在心灵的最深处,在那个比其他任何部位都更多地保留着古老自然的原始状态的地方,总认为:自己的生命不受任何用其铁腕统治世界的人的支配,除非出现这种必要性。聪明的司法官员和严厉的执法牧师泰然自苦地用缓慢的仪式把犯人慢慢带向死亡;不幸者在痛苦的抽搐中等待着最后的致命一击;而法官却熟视无睹、漠然臵之,或许还暗暗地对自己的权威感到得意,品味着生活的惬意和乐趣。人们看到这种情景会怎么想呢?他们将叹道:?咳,这些法律只不过是施加暴力的借口,煞费苦心、残酷横暴的司法手续只不过是为了更稳妥地把我们当作牺牲品,奉祀给贪得无厌的暴政偶像而订立的协约用语罢了。??杀人被说成是一种可怕的滔天大罪,我们却看到有_人在心安理得地实施它。这一事例使我们受益匪浅。过去,我们根据一些描述,把暴力致死看作一种可怕的场

面,然而,现在我们却把它看做是一瞬间的事情。对于那些并不等待死亡,因面几乎尝不到死刑痛苦的人来说,这种事情就更不算什么了。?这些就是那些打算犯罪的人清醒地或者恍惚地做出的危险而有害的推理。正像我们所看到的,对他们更起作用的不是信仰本身,而是信仰的滥用。如果有人反驳我说:对某些犯罪施用死刑已成为几乎所有世纪和国家的惯例,那么,我将答道:在不受时效约束的真理面前,这种惯例正在消泯。人类历史给我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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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象是:谬误好似无边的烟海,在这之上,漂浮着稀少的、混杂的、彼此远离的真理。用人作牺牲品是几乎所有国家的共同习惯,而谁敢因此而为这个习惯辩解呢?有少数一些社会,仅仅在短暂的时期内摈弃了死刑,这不是对我的观点的否定而是一种支持,因为这正符合伟大真理的命运。同笼罩着人类的漫长黑夜相比,这些真理的出现只不过是一次闪电。幸运的时代目前仍未到来,一旦这一时代未临,真理将像今天的谬误那样为大多数人所掌握。至今只有神明所揭示并将其.单独分离出来的那些真理才不受这项普遍规律的支配。同信守蒙昧习惯的众人发出的喧嚣相比,一个哲学家的呼声确实太微弱了。然而,那些分散在大地上的少数明智者,将在内心深处向我发出共鸣。 ” 如果说,真理可以逾越硬把它同君主隔开的重重障碍而登上王位的话,那么,它懂得,正是这些明智者的秘密赞助才使它获得成功。它还知道:征服者的血腥名声将对这座王位不起作用,而公正的后代将让它在泰塔斯、安东尼和图拉真 ① 的和平战利品中占据首位。倡导和平的美德,倡导科学和艺术的君主是人民的

父亲,是加冕的公民,他们权力的增加就是臣民的幸福,因为,他们的权力削弱了那些因不可靠而变得残酷的专制中介。我们看到这些君主正坐在欧洲的一些王位上,如果他们第一次颁布法律,人类该多么幸福啊!人民的真诚愿望如能上达君主,往往是一种吉祥,而那些专制的中介却将它们扼杀。这些君主之所以让一些古老的法律继续存在,是因为从谬误身上剥下多少世纪以来一直受人尊敬的锈衣的确非常困难。而明智的公民正是因此才主张以更大的热情继续提高这些君主的权威。 十七、驱逐和没收财产

谁扰乱了公共安宁,谁不遵守法律,即不遵守人们借以相互忍让和保护的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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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谁就应该受到社会的排斥,也就是说应该受到驱逐。对于那些被指控犯有凶残罪行的人,如若只是有重大嫌疑,但还确定不了他们就是罪犯的话,看来应该将他们驱逐。、但是,这样做需要有一个非武断的、尽量准确的章程,以此来惩办那些使国家处丁下述灾难性抉择 ― 或者畏惧他或者侵犯他 ― 之中的人,同时,也给予他证实自己无罪的神圣权利。因而据以驱逐木国人和首次受控告者的理由,应比据以驱逐外国人和屡受控告者的理由更加充分。然而,一个人被驱逐并被从他原来所属的社会永远开除出去之后,他的财产应该被剥夺吗?这个问题涉及不同的方而。剥夺财产是一种比驭逐更重的刑罚。应该根据犯罪的程度,分别给予剥夺全部、剥夺部分、不予剥夺三种不同的处臵。剥夺全部财产应发生在法律所宣告的驱逐消灭了社会与犯罪公民间一切现存关系的时候,他的公民身份己经丧失,只剩下一个单纯的人了,对于政治肌体来说,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效果应该产生。既然驱逐在政治上无异于死亡,那么,从罪犯那里剥夺的财

产看来就应该归属于他的合法继承人,而不应归属于君主。但是,我之所以胆敢就没收财产提出异议,并不是仅仅因为这一细故。某些人认为:没收财产是对复仇能力和私人势力的约束。但是,他们没有考虑到,尽管这些刑罚带来好处,但它们并不总是正义的,因为,被称为正义的刑罚应该是必要的刑罚。伺机以待的暴政以暂时的利益和某些显贵的幸福为诱饵,却不顾无数不幸者的绝望和眼泪,立法者如果不想使暴政有机可乘,就不能容忍有利可图的非正义。没收财产是在软弱者头上定价,它使无辜者也忍受着罪犯的刑罚,并使他们沦于必然也去犯罪的绝境。法律要求家庭服从家长,这使得家庭在本来有办法阻止犯罪时却不能这样做;一个家庭因家长犯罪而蒙受耻辱和苦难,这是多么痛心的事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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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耻辱

耻辱是一种受到公众谴责的标志,它使罪犯失去了公众的赞助、祖国的信任和社会所倡导的友爱。耻辱并不是一种取决于法律的东西。因而,法律所处以的耻辱必须同产生于事物关系本身的耻辱相一致必须同普遍道德和各个制度下的特定道德 ― 它们是世俗舆论和本国舆论的立法者 ― 所倡导的耻辱相一致如果它们相互分歧,那么,不是法律失去了公众的尊重就是道德和正直的观念变成从来就抵抗不住实例的空洞说教了。谁把本身无关紧要的行为宣告为耻辱,谁就减少了真正耻辱行为的耻辱。有些犯罪出于妄自尊大,它们从痛苦中获取荣耀和精神给养,对这类犯罪不适用痛苦的身体刑;相反,讥笑和耻辱却是行之有效的,这种刑罚用观众的高傲约束狂热者的妄自尊大,而且真理本身也恰恰凭借自己的耐力和顽强来避开这种刑罚的韧劲。用力量对付力量,用舆论对付舆论,就这样,聪明的立法者使人们从荒谬原则所造成的感叹和惊奇中清醒过来。经过不断文饰,荒谬原则通常向民众掩盖起自己荒谬的本原。耻辱这种刑罚不应该过于经常地使用。因为,如果过于频繁地借助舆论的实际效果,就削弱了它本身的力

量。另外,这种刑罚也不应该一下子施用于一大批人,因为,如果大家都耻辱,就成了谁都不耻辱了。瞧,这种方法没有使事物的关系或者说事物不可改变的本性发生混乱;事物的木性不受时间的限制并总在不断地起着作用,使一切偏离它的有限规则相互混合和发展。并不是只有赏心悦目的艺术才把忠实地刻画自然作为自己的基本原则。政治,至少是真正的和持久的政治,也服从这一基木原则,因为,它只不过是一种指导人的永恒情感并使之相互和谐的艺术罢了。 十九、刑罚的及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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