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操作要求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操作要求

为加强学校(含托幼机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学校食堂经营行为,保障学生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提出以下要求:

一、组织管理要求

1、学校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本单位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负法律责任。

2、学校建立和实施先进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不断提高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3、学校要为学生和教职工提供健康饮食的条件。学校食堂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业人员取得健康体检证明后,方可正常经营。

二、机构及人员管理要求

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应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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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员。

1、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岗位责任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关键环节操作规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投诉受理制度以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制度。

2、制订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计划并加以实施,组织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加工操作规程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加强诚信守法经营和职业道德教育。

3、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依法将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调整到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4、制订食品安全检查计划,明确检查项目及考核标准,并做好检查记录。

5、组织制订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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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建立食品安全检查及从业人员健康、培训等管理档案。

7、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从业人员要求

1、从业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3、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操作时手部应保持清洁,操作前手部应洗净。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手部药进行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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