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程序和要求(试行)
一、许可项目名称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二、设定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三、申请条件
申请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特种设备的使用者具有合法的身份(自然人出示身份证,法人和其他组织出示登记证件);
(二) 特种设备由取得许可单位设计、制造、安装,并经监督检验安全性能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 使用者有与设备使用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持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四) 有维护保养能力,或者与专业维护保养单位建立了合同关系,能够及时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五)使用者建立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各项管理制度、应急处理措施,并能有效运转;
(六)使用者建立了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七)使用者能够保证特种设备使用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具体条件见相关的使用管理等安全技术规范。 四、实施机关
除大型电站锅炉、铁路罐车、汽车罐车、客运索道的使用登记外,其它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由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实施。
五、登记程序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包括申请、受理、审批、发证等程序:
(一)申请
特种设备使用者填写特种设备登记卡或表(见附件,一式二份),并提交相关资料(提交资料清单见附件:附件三、申请办理锅炉使用登记所提交的文件资料清单;附件六、申请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所提交的文件资料清单;附件九、申请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所提交的文件资料清单;附件十一、申请办理机电类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所提交的文件资料清单),提交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评审,评审完成后自行或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二)受理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当场受理的,在设备登记表上填上注册登记信息并交申请单位;不能当场受理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批、发证
登记机关经过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或者其他有关登记证件、牌照;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具体的使用登记程序见《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六、期限
(一)登记机关接到使用登记有关材料后,能够当场审核的应当当场审核,符合规定的当场办理使用登记证。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申请登记证数量在50台以下,应当在受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登记证数量在50台以上,应当在受理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七、变更、报废
(一)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发生变化、长期停用、移装或者过户的,
使用者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二)特种设备报废时,使用者应当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予以注销。
附件
锅炉使用登记
附件一、锅炉登记卡(基本信息) 附件二、锅炉登记卡(附填表说明)
附件三、申请办理锅炉使用登记所提交的文件资料清单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
附件四、压力容器登记卡(基本信息) 附件五、压力容器登记卡(附填表说明)
附件六、申请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所提交的文件资料清单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
附件七、压力管道登记卡(基本信息)
附件八、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附填表说明) 附件九、申请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所提交的文件资料清单
机电类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附件十、机电类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附件十一、申请办理机电类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所提交的文件资料清单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许可工作程序图
收件、评审、代为提交登记申请(由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协助开展的工作,限10~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不予许可 不符合 申请 使用者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文书、申请资料 材料评审 出具评审报告,打印使用证和汇总清单,评审情况汇总清单,将相关数据录入监察平台;返回有关申提交登记许可申请 可代为提交或自行提交(提交材料包括登记卡或登记 审核、发证(由市质监局特安处办理,限5个工作日完成) 审核 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准予许可 颁发证书 代办或自行领取使用证 归档 (归档材料包括:登记卡或登记表、评注:文书包括《收件通知书》、《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附件一
锅炉登记卡(基本信息)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使用单位 详细地址 所在区 邮政编码 所在街道(镇) 电话(或总机) 传真 手机 法定代表人 E-Mail 主管负责人 经办人 备注 主管负责人电话 电话 说明:本表由使用单位填写,并在左上角盖公章;如属自然人情况则
在“使用单位”栏填上姓名及身份证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