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04版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雇主责任保

总 则

险条款

(2004年7月12日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

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第四条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本保险合同所称工作人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

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年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及其它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径审批的劳动者。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因下列情形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

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四)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及意外事故伤害;

(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

救无效死亡;

(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九)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

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

第六条 第七条 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被保险人承包商的工作人员遭受的伤害; (六)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犯罪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 (七)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醉酒导致伤亡的; (八)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自残或者自杀的;

(九)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投保时已患有的

疾病发作或分娩、流产导致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 (二)精神损害赔偿; (三)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四)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保险合同列明情形之外原因发生的医疗费

用;

(五)被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

责任限额包括每人伤亡责任限额、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法律费用

责任限额及累积责任限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其中每人伤亡责任限额不低于3万元人民币;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不超过每人伤亡责任限额的50%并且不高于5万元人民币,法律费用责任限额为伤亡责任限额的20%。

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

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

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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