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_14607

舟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舟山市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舟山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舟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和从事物业服务并收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均应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等服务,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舟山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的物业服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

(二)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粪池的清理;

(三)公共绿地、景观和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

(四)公共秩序维护、协助做好服务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以及车辆停放管理;

(五)物业的档案资料管理;

(六)接受委托的其他公共性服务内容。

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类型、物业服务的不同阶段、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普通住宅小区(不包括别墅等高标准住宅,下同)物业服务收费、属全体业主所有的共用部位的车辆停泊收费和车位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物业、别墅等高标准住宅、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的普通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属全体业主所有的共用部位的车辆停泊收费和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 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等级定价。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印发的《浙江省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考评目录》,结合舟山市的实际情况,制定《舟山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评分标准》(见附表)。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小区配套设施设备、物业服务成本、物业服务质量、补偿成本和合理盈利原则等因素考评确定物业服务收费等级和标准。考评得分90分且附加分5分及以上的为一级物业服务收费小区;考评得分80—89分且附加分2分及以上的为二级物业服务收费小区;考评得分70—79分的为三级物业服务收费小区;考评得分69分以下的为四级物业服务收费小区。

第九条 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成本构成一般包括以

下部分:

(一)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培训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物业服务区域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费用;

(四)办公费用; (五)税金;

(六)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服务必备的固定资产折旧;

(七)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八)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费用。

第十条 普通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前,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或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所在地物业服务收费等级评分和收费标准,拟定本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后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价格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考评后确定其物业服务收费等级和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在申报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要求核准该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报告; (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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