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食品召回制度及其特点
美国的食品召回制度,是适应食品安全的需要,政府调控经济的一种方式。
一、美国的食品召回制度 美国的产品召回制度,开始于1966年,首先在汽车行业根据《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明确规定汽车制造商有义务召回缺陷汽车。此后,美国在多项产品安全和公众健康的立法中引入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召回制度应用到可能对大众造成伤害的、包括食品在内的主要产品领域。目前,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已经成为发达国家管理产品质量的常用手段。 1.美国食品召回制度的概况
食品召回制度,是指食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在获悉其生产、进口或经销的食品存在可能危害消费者健康、安全的缺陷时,依法向政府部门报告,及时通知消费者,并从市场和消费者手中收回问题产品,予以更换、赔偿的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以消除缺陷产品危害风险的制度。
实施食品召回制度的目的就是及时收回缺陷食品,避免流入市场的缺陷食品对大众的人身安全损害的发生或扩大,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美国产品召回制度是在政府行政部门的主导下进行的。负责监管食品召回的是农业部食品安全检疫局(FSIS)、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FSIS主要负责监督肉、禽和蛋类产品质量和缺陷产品的召回,FDA主要负责FSIS管辖以外的产品,即肉、禽和蛋类制品以外食品的召回。
美国食品召回的法律依据主要是:《联邦肉产品检验法》(FMIA)、《禽产品检验法》(PPIA)、《食品、药品及化妆晶法》(FDCA)以及《消费者产品安全法》(CPSA)。FSIS和FDA是在法律的授权下监管食品市场,召回缺陷食品。 2.美国食品召回的分级
美国FSIS和FDA对缺陷食品可能引起的损害进行分级并以此作为依据确定食品召回的级别。美国的食品召回有三级:第一级是最严重的,消费者食用了这类产品将肯定危害身体健康甚至导致死亡;第二级是危害较轻的,消费者食用后可能不利于身体健康;第三级是一般不会有危害的,消费者食用这类食品不会引起任何不利于健康的后果,比如贴错产品标签、产品标识有错误或未能充分反映产品内容等。根据FSIS记录,1982—1998年召回肉和禽产品479起,涉及数量59247t。其中第一级召回占召回次数的52%,占召回总数量的64%;第三级召回分别占次数和数量的8%和7%。食品召回有增加的趋势,这并不是说食品质量下降了,而是人们对食品质量有了更高的要求。
食品召回级别不同,召回的规模、范围也不一样。召回可以在批发层、用户层(学校、医院、宾馆和饭店)、零售层、也可能在消费者层次。 3.美国食品召回的步骤
美国食品召回在两种情况下发生:一种是企业得知产品存在缺陷,主动从市场上撤下食品;另一种是FSIS或FDA要求企业召回食品。无论哪种情况,召回都是在FSIS或FDA的监督下进行的,FSIS和FDA在食品召回中发挥着关键作用。美国的食品召回遵循着严格的法律程序,其主要步骤如下:
(1)企业报告。食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在发现其生产、进口或经销的食品存在关系到大众安全的问题时,如食用该食品会对消费者的身体造成严重的损害、有产生损害的可能,以及食品不符合相关规定等,应在掌握情况的24h内向FSIS或FDA提交问题报告。如果FSIS或FDA得到举报,或通过诉讼案件等获悉食品质量存在问题,要求企业予以说明,企业也必须提交书面报告。企业提交报告,并不表示一定召回产品,是否属于需要召回的缺陷产品,由FSIS或FDA专家委员会来判断,要看对危害的评估报告。
(2)FSIS或FDA的评估报告。在收到企业的报告后,FSIS或FDA要迅速对食品是否存在缺陷,如果存在缺陷,对食品的缺陷等级进行评估。还要根据食品上市的时间长短、进入市
场的数量多少、流通的方式以及消费群体等资料,评估造成危害的严重程度。FSIS或FDA的评估意见经企业认可,形成最终的评估报告。FSIS或FDA的评估意见并不需要企业同意。 (3)制定召回计划。FSIS或FDA的评估报告如果认定食品存在缺陷并应当召回,企业一方面应立即停止该食品的生产、进口或销售,通知零售商从货柜上撤下该食品;另一方面根据食品的缺陷等级、进入市场的方式、销售的区域,以及流通中的数量和已经销售的数量等,制定缺陷食品的召回计划。
(4)实施召回计划。企业制定的缺陷食品召回计划经FSIS或FDA认可后即可以实施。首先由FSIS或FDA在自己的网站上或向新闻媒体发布召回新闻稿,然后由企业通过大众媒体向广大消费者、各级经销商公布经FSIS或FDA审查过的、详细的食品召回公告。最后在FSIS或FDA的监督下,企业召回缺陷食品,对缺陷食品采取补救措施或予以销毁,并同时对消费者进行补偿。当FSIS或FDA认为企业已经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措施,缺陷食品对大众的危害风险降到了最低,召回结束。
企业自身发现食品存在潜在风险,且还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如果主动向FSIS或FDA提出报告,愿意召回缺陷食品并制定出切实有效的召回计划,FSIS或FDA将简化召回程序,不作缺陷食品的危害评估报告,也不再发布召回新闻稿。只要企业与FSIS和FDA合作,采取有利于大众的措施,降低危害风险,FSIS或FDA乐意从之,并不一定要对企业曝光。 二、美国食品召回制度的特点
美国是世界上市场经济最发达的国家,在管理市场经济的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其中的食品召回制度,值得参考借鉴。
1.美国食品召回制度是在政府职能部门的主导下实施的
从表面上看,美国食品召回是企业的自愿行为,实质是在政府职能部门监管下实施的强制行为。食品召回的范围、规模和告知大众的内容,最终都是按照FSIS或FDA要求进行的。国外消费者利益能得到很好的保护,不能完全归因于消费者保护自己权益的意识更强,而是因为有一套能够帮助弱小消费者的机制。
2.美国食品召回制度是以相关法律为基础
美国食品召回是依据《联邦肉产品检验法》(FMIA)、《禽产品检验法》(PPIA)、《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FDCA)、以及《消费者产品安全法》(CPSA)等法律,食品召回有一套严格的分级标准和操作程序。
3.美国食品召回制度体现了政府对市场经济的管理而不是代替企业决策
在美国,政府不对投入市场前的产品进行鉴定,政府仅进行形式认证,标准由企业自己提出,进行规范,产品投入市场之后抽查产品一致性。一旦出现问题、发现隐患,责任完全由企业自身承担,政府有权要求企业进行回收。在我国,企业生产和销售都要经过目录管理程序,产品在投人市场前政府进行鉴定,满足标准才准许投产。由政府对社会承担责任,保证投入生产的产品是满足使用要求的。一旦出现问题,政府往往替企业开脱。 4.美国食品召回制度体现了政府较高的工作效率和完善的检测制度 食品是否存在缺陷?如果存在缺陷,对食品缺陷等级如何认定?这些要求FSIS或FDA迅速作出评估报告,召回计划的审核也要迅速,否则,缺陷食品将增加对消费者的损害,也将引起企业的不满。召回的前提是“缺陷产品”,而指正缺陷产品则需要必要的技术检测手段和社会认可的检测制度。
5.美国食品召回制度鼓励企业诚信自律
如果企业发现食品存在安全缺陷,勇于承认问题,在监管部门还没有下“禁令”时就发出产品召回令撤回自己产品;在食品召回过程中与FSIS或FDA合作,主动提交问题报告要求召回缺陷食品,一般能得到宽大处理,只有较少数量的食品从流通中撤回,也不再向社会发布召回新闻稿。另外,还可以避免违反相关法律的严重后果。反之,如果企业不与政府合作,发现问题有意隐瞒,不仅要承担行政责任,有较多数量的食品被召回,企业还面临以违反《联邦肉产品检验法》(FMIA)、《禽产品检验法》(PPIA)、《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FDCA)、
以及《消费者产品安全法》(CPSA)的罪名被起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来源:[中国食品安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