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信用政府采购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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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村信用社“政府采购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中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完善服

务措施,根据《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管理暂行办法》(鲁财采[2015]30号)、《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管理基本制度》、《山东省县级联社应收账款质押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度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贷”是指,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区)联社(以下统称信用社)对参与政府采购并中标(成交)的中小微企业供应商,凭借政府采购合同发放的,用于合同项下商品备货、生产和加工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包括贷款、贴现、银行承兑汇票等信贷业务。

第四条 办理“政府采购贷”应坚持企业自主申请、依托政府采购合同、贷款资金封闭使用、合同款项为第一还款来源的原则。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五条 办理“政府采购贷”应要求企业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法核准登记有效,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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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或主要经营地在本辖区,经营活动依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申请贷款符合公司章程;

(三)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近两年内在政府采购项目中没有发生过未按时履约或履约情况不达标,导致未通过政府最后验收等情况;

(四)持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 (五)在信用社开立结算账户,并作为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唯一回款账户;

(六)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担保方式、额度、利率、期限、用途 第六条 担保。基于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形成应收账款的,以合同项下应收账款作质押;未形成应收账款的,可视借款申请人资质、信用状况、偿债能力情况,采取抵(质)押、融资性担保公司或其他保证人连带责任担保、信用等方式。

第七条 额度。贷款额度控制在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70%以内,对于合作一年以上、合作关系良好的企业,额度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 对办理“政府采购贷”的企业应实行统一授信,贷款额度控制在对企业的最高授信额度内。

第九条 利率。根据相关规定,与借款人协商确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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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实行利率优惠,应低于同条件贷款利率,但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

第十条 期限。贷款期限应综合考虑采购合同履约完成期限和回款期合理确定,回款宽限期一个月,原则上,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一条 用途。贷款资金仅用于政府采购合同项下商品的备货、生产、加工等流动资金支持,应专款专用,确保销售回款第一时间用于归还贷款,形成贷款资金闭环。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期货市场,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贷款流程

第十二条 按照《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实施贷前调查、审查、(审议)审批。同时应做到:

(一)贷前调查。

1.信用社应通过政府采购系统查询,核实政府采购合同的相关信息是否真实准确无误;

2.借款申请人向信用社出具《承诺函》,内容包括:借款人在信用社办理贷款的采购合同的真实性,在信用社开立回款专户作为采购合同项下唯一回款账户,并承诺不得更改,信用社为该采购合同项下唯一贷款行等内容;

3.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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