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土地用途分区与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第九章 土地用途分区与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第一节 土地用途分区及管制规则

第三十五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

(一)区域划定。该区域是基本农田分布集中度相对较高、优质农田所占比例相对较大的区域,主要分布在XXX村、XXX村、XXX村。区域面积为1147.06 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15.09%。

(二)管制规则。区内土地主要用作基本农田和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田道路、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区内的一般耕地,应按照基本农田管制政策进行管护;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整理、复垦或调整为基本农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房、建窑、建坟、挖砂、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三十六条 一般农地区

(一)区域划定。为农业生产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主要是城镇村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区域面积为158.03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4.76%。

(二)管制规则。区内土地主要为耕地、园地、牧草地、畜禽水产养殖地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

及其他农业设施用地;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优先整理、复垦或调整为耕地、园地、牧草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不得破坏、污染和荒芜区内土地。 第三十七条 城镇建设用地区

(一)区域划定。城镇建设用地区指在土地利用上以城镇功能为主导用途的区域,也是市域非农产业和人口集聚的区域,主要分布于XXX村、XXX村、XXX村,区域面积为764.21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10.05%,

(二)管制规则。区内土地主要用于城镇建设。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城镇规划。区内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前,应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第三十八条 村镇建设用地区

(一)区域划定。村镇建设用地区是指农村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用地区域,主要分布于XXX村、XXX村、XXX村,区域面积为146.21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1.92%。

(二)管制规则。区内规划土地用途主要为村镇建设,须符合经批准的村庄建设规划、集镇建设规划和中心村建设规划,严格执行国家用地标准,合理安排区内各项建设用地。优化村镇用地格局,增强建设用地空间布局的弹性,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

弃地,确需扩大的,应当首先利用非耕地或劣质耕地。区内农用地批准改变用途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积极推进废弃宅基地的复垦开发工作,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第三十九条 独立工矿区

(一)区域划定。独立于村镇建设用地区之外,为工矿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包括规划期内不改变用途的现有采矿用地和独立建设用地及规划期内新增的采矿用地和独立建设用地。主要分布于XXX村、XXX村、XXX村,区域面积为146.21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1.92%。

(二)管制规则。区内土地主要用于采矿业以及不宜在村镇建设区内布局的工业用地;区内土地利用应符合工矿建设规划;区内因生产建设挖损、塌陷、压占的土地应及时复垦;区内建设应优先利用闲置地和其他土地;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第四十条 风景旅游用地区

(一)区域划定。风景旅游用地区,是指具有一定游览条件和旅游设施,为人们进行风景观赏、休憩、娱乐、文化等活动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包括风景游赏用地、游览设施用地。主要分布于XXX村、XXX村、XXX村,区域面积为146.21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1.92%。

(二)管制规则。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旅游、休憩及相关文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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