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科技大学学位授予细则汇总

天津科技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津科大[2008]1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学位授予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按学科门类及学科、专业授予学位。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服从国家需要,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相应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第二章 学士学位

第四条 学士学位的授予应坚持德智体综合素质和能力全面考核的原则,对同时符合下列要求的我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学生在校期间,在政治上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人民服务。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二)完成本专业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理论课程和各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学习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外语达到以下要求:

1.艺术类学生、体育生在我校组织的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中达到320分(或百分制达到45分)或我校学士学位外语考试达到45分;

2.外语专业学生通过国家英语专业四级考试或通过国际交流基金日语水平一级考试;

3.其它专业学生在我校组织的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中达到425分(百分制达到60分)或通过我校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或参加国际交流基金日语水平测试二级考试(满分400)达到200分。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科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1. 违反校纪,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或两次以上(含两次) 记过处分者; 2. 历年重修必修课程(重修成绩达75分不计)学分累计达到25学分者; 3. 毕业时按结业处理的学生。

第六条 由学院对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进行逐个审查,对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需填写“拟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名单”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核,复核通过的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 虽取得毕业资格,但因各种原因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各学院需单独填写“不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核,复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八条 在作出不授予学位决定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采取适当方式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听取其申辩。

第三章 硕士学位

第九条 经德育考核,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及达到硕士研究生毕业要求的同等学力人员、高校教师、工程硕士,硕士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和通过论文答辩,达到以下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业务工作的能力。 第十条 学校每年定期进行硕士学位授予工作

我校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在规定学习期限内完成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要求的学位课程考试和学位论文工作后,可以提出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同等学力人员、高校教师、工程硕士申请硕士学位,每年定期办理。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一)政治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专业学位课:一般为3~4门,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外国语1门:要求熟练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般听、说和写作能力;

(四)按照培养方案的相关规定完成学习。 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学位论文应表明作者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并反映作者在本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第十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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